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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69丨2017年劳动法规定,竞业禁止到底是什么意思?

2017-10-31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避止”,是指禁止或者限制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的特定人从事有竞争关系的营业活动。其特点是:禁止的客体虽然也是特定的营业活动,但被禁止的主体限于特定人,而且该特定人须与该特定营业具有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委任关系、雇佣关系等等。



竞业禁止的结果,是被禁止的特定人负有不为所禁止的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也称为避止竞业义务,性质上属于不作为义务的一种。

以上概念看起来如果不是法学专业,可能会显得有些晦涩难懂,简单来说,竞业禁止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也就是说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单位任职;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那么,如果违反了竞业禁止条例,会有什么后果呢?

对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相关劳动者一般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劳动者违反其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还应依约定履行对应的义务。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是违反了法定的义务,那么还将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当然,这个违约金不能约定得过高或者过低,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2、《刑法》第165条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

4、原国家科委公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任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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