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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80丨女子入职时先签辞职信?休产假后被当成证据遭公司辞退

2017-11-21 看律师怎么说

2015年8月,张某从江苏省南通市石港镇新貌村来京务工,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随后,她被派遣至北京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工作地点为武汉,派遣期限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入职之时,该劳务公司拿出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让她签字,称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也不能如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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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张某只有签字。在入职不久后,张某意外怀孕,并于2016年9月1日产下一子。考虑到张某怀孕后需要休产假,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上班,医药公司便拿出张某入职时签字的两份文件,以张某主动离职为由,于2016年10月7日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张某受雇的劳务公司随后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首先,对于此事,因为张女士怀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应该怎么分担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特定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即法律对举证责任予以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应包括如下两层含义:

(1)上述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重大。如果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的事实不能举证或举证不力,就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上述举证责任的规定是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法定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之外,对其余的事实,仍然由当事人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承担举证责任。

但我们也知道,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拿出辞职信,则可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在此我们因为对案件内容并不十分了解,暂不从如何证明入职时即被要求签署辞职信,从众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出发,因为怀孕后,张女士未上班,那么,劳动者未上班期间工作标准如何确定?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未上班期间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是按照劳动者正常的工资标准计算,还是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往往具有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局限性,而法院和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所以,法官经常要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实现个案审判实践中的实质正义。

通说认为,劳动者未上班的原因若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无过错,按正常工资发放;若原因在于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无过错,则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文 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魏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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