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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88丨电视广告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 电视台也有责任吗?

2017-12-05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莎普爱思发布公告,澄清近日网络上一篇《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称莎普爱思滴眼液是一种安全的、有效的抗白内障药物。此前,自媒体“丁香医生”发布了上述文章表示,莎普爱思广告语使得消费者相信了“眼药水就能够治好白内障”,许多消费者出现并发症、延误治疗等情况。


医学上的问题我们无法讨论,我们今天来谈一下广告相关的法律知识。

某莎眼药水商登的广告内容和展示给消费者的信息中隐含了一层能根治白内障的意思,误导了消费者以治疗白内障的目的购买了眼药水,其中还有许多消费者出现了并发症和治疗延误等情况,使得消费者们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某眼药水商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某眼药水商刊登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4条的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即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

消费者因受该广告的误导,购买了其不能治愈白内障的眼药水,从而遭受经济损失。作为广告主的某眼药水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在报纸或媒体上刊登虚假广告,即广告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或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致使消费者因受该医疗广告误导而购买了药品或治疗仪器,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广告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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