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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92丨国内极限第一人”坠亡 大楼管理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要担责!

2017-12-12 看律师怎么说

近日,突然有网友“国内极限第一人”咏宁,在从长沙某大楼顶楼附属物坠到顶楼楼顶后死亡,具体死亡时间为11月8日。这次咏宁挑战极限运动因感冒症状,身体不适,导致过程中体力不支失手坠楼。

据亲友介绍,从吴咏宁疑似坠落的点到其被发现的位置,之间有爬行痕迹,由此推测其并非当场死亡,可能是由于长时间无人发现导致最终身亡。



曾经在横店做过群众演员和武行,后来辞职专心投入户外极限挑战短视频拍摄于直播。在他的最近几年的极限运动生涯中,已经成功挑战过包括武汉、南京、重庆、长沙等地高楼和大桥。

根据火山视频咏宁账号显示拥有96万粉丝,总计赚取火力55万。他也以“ 国内无任何保护,极限挑战第一人 ”自居。



关于此事,有网友称此次爬楼,是吴咏宁为了商家的一次宣传而做的,这样来看,引出了第一个问题:

若真的是一次宣传行为,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理论上来看,若事情属实,那么这应该属于一次雇佣活动,那么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认为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则主要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即除雇主能证明雇工是故意而为或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雇主可以免除、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除非雇主能够证明此次坠亡是吴咏宁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否则雇主是一定要进行相应赔偿的。

第二,直播平台需要负责吗?

自去年开始,网络直播市场疯狂增长,几乎可以用“人人皆可直播”来形容。许多网友想搭乘网络直播的“便车”一夜暴富,于是,各种跌破“三观”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充斥网络直播间。而这种现象,在国家网信办实施《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后,也没有得到限制,在我看来,平台运营者,应该在制定规则中充分考虑法律因素,而且要及时监控,对于这种高危行为,不应该提倡,因为你是盈利的,那么你就应该对消费者和寄居在你身上的商家负责,否则你也是共犯。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私爬高楼高塔出台相应的法律。小律的观点是没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毕竟这种自发找死的人还是少数。而就目前的法律,仅可从治安拘留处罚条例当中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点,对私爬者进行处罚。如果爬楼者有撬门等行为,则要根据财物损失程度具体分析,如果损失较大可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造成损失超过5000元,则可能涉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将被追究刑责。

而对于建筑物的管理单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一旦拍摄者在天台拍摄时发生意外,如果能证明建筑物的管理人或产权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忽,则要承担由此引发的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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