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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94丨农村承包的河道,使用权到底归谁?

2017-12-14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A村和B村是邻村,两村分布在河道两侧,A村村民黑某和B村村民王某都经过村委会同意,各自承包了连接村的河道,其中A村村委会与黑某的承包范围模糊,B村村委会与王某的承包范围包括河道沿和河底。黑某和王某因河底使用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黑某认为河底应该由两人共同使用或者一人一半,王某一直耕种,是侵权行为。

王某认为B村村委会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把河底承包给了王某,所以使用河底有法有据。一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共有,应该是按份共有,王某一直使用,构成侵权行为。王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认为河道属于国家所有,黑某诉讼主体不合格,驳回黑某起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那么 A村村委会和B村村委会对河道没有管理权和处分权,更谈不上按份共有。A、B两村村委会把河道承包给村民是无权处分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河道是两村之间的共有物,模糊了河道的所有权,混淆了农村土地承包权。

二审法院认为河道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黑某起诉王某主体不适格,驳回黑某起诉是合法的。本案中黑某作为主体也是有争议的,河道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我国对于河道的使用权是否能够归于村民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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