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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97丨男子坐牢9年后回家,儿子名下房产被前妻赠他人 还好有新《民法总则》

2017-12-20 魏不害 看律师怎么说

入狱9年减刑出狱后,自贡男子付正良才发现,自己当初买的,写在儿子名下的房子,已经不在了。

2000年,付正良以儿子付小欢的名义购买了房,花费37800余元。

同年11月底,付正良与王惠芬登记结婚。后来付小欢因读书以及和继母关系不好等原因,寄宿姑妈家中,与继母基本没有往来。

2004年,付正良因涉嫌诈骗,被攀枝花警方抓获,随后于2005年1月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经过减刑,2014年12月,付正良刑满释放回到自贡。回家后,付正良才发现,自己已一无所有。

儿子名下的房产,在他羁押候审期间,被前妻王惠芬赠与他人。

入狱10年,为儿子购买的房产被前妻以“赠与”的方式给了他人。



那么付正良前妻王慧芬,将未成年继子名下的房产,转赠给他人合法吗?

第一,我们要弄清,其继母在当时是什么身份。我们可以知道赠与行为是在付小欢17岁的时候,也就是当时他还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且又不满足16岁,且有独立生活来源的这一条件的话,他名下的财产应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看管而这时,他的法定监护人就是他的父亲和继母,《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继母作为小孩的抚养人,有保护和教育小孩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我们需要弄清第二个问题——监护人可以擅自处理未成年人名下财产吗?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如下: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自上来看,虽然监护人为孩子的财产代管人,但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害,所以,即使其继母为其监护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孩子名下的房产。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惠芬与卢某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情况属实,但产权人付小欢不在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同时,王惠芬与卢某之间是名义上赠与、实际为买卖,目的是避税。因此,“赠与”并非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法院依法判决王惠芬与卢某于200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

但因为房屋价值的上涨,还被卢某转赠等问题,付家父子始终还未能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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