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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消费者”天价索赔“是否构成诈骗罪?
法律圈对此案的讨论也很热烈,关于案件定性,判罚轻重,一些专业律师和法学专家众说纷纭。
隆尧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曹桂法接受采访时说:
第二,无依据坚持索赔,可能危害商家名誉今麦郎公司不能满足,他就一直给今麦郎公司电话沟通,今麦郎公司安排人上门洽谈,他坚持他的索赔,商家作为一个食品企业,如果商品中有不良物质或者缺陷被公布是很不利的,被告人利用今麦郎这种心理对今麦郎进行压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表示已考虑到李海峰敲诈行为未遂,从轻判决。
同样认为李海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
第二点,涉嫌向公众发布编造的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在自媒体时代、在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但是,阮齐林认为,从李海峰个人影响力及可能的获赔结果来说,八年六个月的定 35 27799 35 9701 0 0 3519 0 0:00:07 0:00:02 0:00:05 3518量刑过重。李海峰索赔未遂,对厂家产生的影响力很小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虽然要这么高额的赔偿,但是他这种微弱的影响力,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大的赔偿,不能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来定,从轻减刑的幅度应该大一些,最多判三年左右。
上述观点都指出李雪峰的索赔没有凭据,且索赔金额巨大,符合刑事犯罪里面的敲诈勒索罪名。但由于没有造成太大后果,可以考虑减刑。
但是,在不少人看来,购买到过期商品,曝光维权是消费者的权利,如今李海峰为何因“维权”而起,以 “敲诈勒索”而终,两者边界究竟在哪里?
有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给李海峰冠以敲诈勒索罪名是不合理的:
一、据检验结果产生的合理怀疑,并非虚构编造。
方便面醋包汞超标,涉案方便面就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是《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依《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无论有无人身遭受损害的前提)有退一赔十的权利,这只是一种“裁判性的规范”,而不是针对消费者的“行为性的规范”。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没有要求消费者只能在十倍以下提出其索赔数额,否则为法律所禁止。李海峰提出天价索赔450万元为“法无禁止即许可、不为罪”。
无论是只能得到450万元中一小部分(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还是天价索赔450万元全部被驳回;无论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本案的适用法律还是在民事法律的范围。本案的定性只能是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2016年1月18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组织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与会法律专家、学者,知名律师,职业打假人,李海峰案的代理律师等就“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探讨。
中国消法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
“不能轻易认定天价赔偿属于违法行为,更不应定性为犯罪行为以刑事司法手段进行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是敲诈勒索,而检察院或者法院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法人员对索赔维权和敲诈勒索的界线还分不清。”河山表示,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打假维权的行动常常被以敲诈勒索进行处理,公检法机关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适用,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企业在遭遇消费者高额索赔时,应淡定从容,虚心倾听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并真诚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而不宜简单地将高额索赔一概视为敲诈勒索而诉诸刑事手段。”刘俊海说。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 针对隆尧县法院一审认定“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发表看法:
此外,消费者在和经营者交涉高额索赔过程中,以诉讼、举报、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作为手段,亦不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因为这些手段都是我国消法允许的、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公权力机关不宜因消费者在索赔时采用上述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索赔要求,就认为属于敲诈勒索。”苏号朋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到现在已有二十年的时间,最高法还没有推出一个比较系统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因此,苏号朋建议,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就近二十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一些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