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里的鱼不是你想捕就可捕的!永州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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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据悉,这是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永州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的案件。
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利用船上发电机接上脉冲设备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时,被冷水滩区检察院干警和渔政工作人员现场截获,当场缴获非法捕捞的鱼类7斤以及遗留在船上的脉冲、发电机、电线等工具。经认定,被查获的脉冲、发电机属于禁用的捕捞工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湘江干流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12:00至6月30日12:00,在湘江干流永州市零陵区老埠头至岳阳湘阴濠河口河段水域内(包括永州、湘潭、株洲、长沙、岳阳)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为加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联合冷水滩区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开展了“禁渔期严禁非法捕捞水产品专项行动”根据掌握的线索一举查获了上例案件,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法 53 28095 53 14987 0 0 1668 0 0:00:16 0:00:08 0:00:08 2963 53 28095 53 14987 0 0 1549 0 0:00:18 0:00:09 0:00:09 3115 53 28095 53 14987 0 0 1402 0 0:00:20 0:00:10 0:00:10 3001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法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又如实供述,悔罪明显,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