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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 | “土壤污染防治”之“法”思考

韩冰 广州律协 2022-03-31
大地母亲之爱

中国人历来对土地爱得深沉。我们有着女娲用泥土抟土造人的传说;也把大地比喻做母亲,歌颂她用甜美的乳汁哺育着我们。在中国,国家称为社稷,社就是土地,稷为谷物。人们以土为宝、以土为贵,通过各种传统祭祀活动表达对土地的信仰、崇拜和保护。


古人有云:“取之有度,用之有节,则常足。取之无度,用之不节,则常不足。” (《资治通鉴》北宋·司马光)


今人高呼:“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我爱这土地》艾青)


大地母亲之痛

就好像忙碌的游子总是忽略了故乡默默的慈母,偶然间才发现自己的母亲真的老了,病了,不像是以前那个坚强的后盾一样,人们一直将大地母亲的无私奉献当作理所应当,于是有了大地母亲默默无闻、毫无保留的供给和儿女无节制的索取。人们关注到了大气之霾带来的呼吸不畅、河流污染带来的饮水紧张、垃圾围城带来的恶心不适、生物减少带来的记忆之伤,却忽略了大地母亲隐忍之痛。直到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摆在人们面前,才突然发现大地母亲已经不堪重负、伤痕累累:

2013年南方镉大米事件

2014年广西大新县重金属污染事件,涉及7000余名扶贫生态移民;腾格里沙漠非法排污事件

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导致的危化品泄露事件

2016年江苏常州“毒地”事件

2017年河北、天津等地工业污水渗坑,面积分别为17万和15万平方米

2018年福建泉州化工企业码头化学品泄漏事件

2019年江苏响水“3·21”化工厂爆炸事故

联合国 2015年发布《世界土壤资源状况》指出:土壤面临严重威胁,侵蚀每年导致250-400亿吨表土流失,导致作物产量、土壤的碳储存和碳循环能力养分和水分明显减少。

2014年4月17日,国土资源部和环保部共同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点位超标率为19.4%。

土壤之疾之所以一经发现即已“病入膏肓”,是因为它不似感冒可以第一时间感觉到:

(1)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不像大气或水污染可以直观地看到、体察到,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

(2)土壤污染具有滞后性。土壤污染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较长的时间。如日本的“痛痛病”经过了10~20年之后才被人们所认识。

(3)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大气和水体中,一般都比在土壤中更容易迁移。这使得污染物质在土壤中并不像在大气和水体中那样容易扩散和稀释。

(4)土壤污染来源的复杂性。大气或水体污染具有相对客观的污染源,具有源头可控制性。而土壤污染往往是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有害气体及成分不断随雨水降落在土壤中,而导致了土壤污染。大气、水污染等是源头,土壤污染是后果。


因此,土壤污染一旦形成,就具有不可逆转性,往往很难恢复。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例如:废弃塑料降解的时间多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短的几年,或者一年以内。


大地母亲之守护

2019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距离《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颁布近三十和十余年之后、2006年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十三年之后姗姗来迟的一部重要环境法律。这部法律既被戏称为“难产之法”,数十年磨一剑;也被冠以“最严环境法律”,多个制度创新和严厉责任体系。


01责任主体之严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是土壤污染责任人,该“责任人”既延续了《环境保护法》“污染者担责”的原则,又在某种程度上扩大了责任人的界定范围。

1.1 土壤污染责任人首先是直接实施土壤污染行为的人,根据法律规定包含了如下可能的具体行为人:

具有上述经营业务特点或业务范围的主体应特别注意土壤污染防治活动,而这当中的主体包含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施工方、处置方、运输方等多重主体和可能性。


1.2考虑到土壤污染的滞后性特点,及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可能,法律第47条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责任人变更涉及到了公司法下的公司合并、分立、注销,国有主体无偿划拨等责任承继法律主体的法律风险。


1.3 当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争议的情形,也规定界定方式。即:根据第48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避免了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可能存在的主体缺位。


1.4 连带责任方

1.5 特殊主体

上述潜在责任主体的并购方。并购方通过股权或资产等方式收购潜在责任主体后,依照相关法律对责任主体甚至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02责任形式之严

不同于大气、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创新性地规定了风险管控与修复制度。该法全文中“风险管控和修复”字眼共计出现25处。第四章专章规定“风险管控和修复”,分三节,共有34个条文,其占据了全文99条的三分之一强。而“风险管控和修复”恰恰是土壤污染责任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责任之全面、之重是对“最强、最严环境法律”称谓的最好诠释。

概括来讲,其分为两个阶段、两种形式、多项制度:

风险管控和修复不仅履行程序复杂,而且时间久、成本高。自从土壤修复开始进入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视野后,土壤修复往往与高难度、高成本随影而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所载,2012伦敦奥运会场址的土地曾是工业重地的垃圾场,之后主要通过“洗涤”等方式进行土壤修复。从2006年到2010年总共治理毒土约200万吨。按该种方法的最低处理价格计算,200万吨的量最少需要1亿英镑(合约人民币10亿元)。


国内也不乏修复判例,2018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赵磊等七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七个自然人被告因废机油倾倒、储存不当造成遗撒和渗漏而引起土壤污染,被一审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00万元。而轰动全国的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终结,八家非法排污企业也被判决承担共计近6亿元的土壤修复费用。即便如此,“天价”费用能否修复好被化工废液污染了的沙漠,还依然是一个疑问?


相信随着《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会不断得到具体落实。


觉醒行动

面对最严、最强环境法律的实施、面对严厉责任和巨额费用,企业应当觉醒并行动起来,先做一个“懂事”的孩子,再作一个“孝顺”的“儿女”。

01自省自查、严格自律

企业应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自查是否存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经营行为和管理漏洞,是否具备排放资质和设施,是否规范排放……同时也要自律,查看是否存在防止土壤污染出现的环境保护制度,是否形成规范的环境文件管理和现场风险管理,是否实现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

02环保先行、时刻提醒

除了自身主营业务的规范,在与第三方合作、交易中也应当时刻保持环保意识和环境风险控制意识。作为一个土地使用权人,要对土地承租人企业的环保合规有所约束和认识,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作为一个投资人,要对被并购企业的环境质量控制开展尽职调查和评估,避免成为“无辜”的承继人;作为一个购买方,要对交易标的的土地评估鉴定和掌握,避免污染历史责任的不清;作为一个参与人,要严格执业操守,避免一时失足酿成千古恨……


环保先行既是意识,也是包括环境专家、环保律师在内专业人士环保专业工作的开展。

03社会责任、环保先锋

在自我意识觉醒、自律的基础上,推而广之将环保作为一种社会责任。通过环境信息公开、绿色平台参与、低碳技术运用、环保产品推广等途径积极参与生态文明事业,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子孙后代。


结语

《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落地实施。这部法律必将牵动众多社会主体,激发环境治理动力,开启生态修复市场,孕育专业服务队伍,公开土壤环境质量,改变土壤污染现状,保障社会公众健康,重塑大地母亲荣光。



作者 | 韩冰

单位 | 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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