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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控制之交易主体的风险防范

吴燕玲 广州律协 2022-03-31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被拖欠货款是“家常便饭”的事情,因为货款的追收而诉至法院也很常见。笔者经办了很多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没有签订合同的习惯,甚至连书面的订单也没有,送货单的签收方也没有企业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大多数是员工签收。有些企业拿着送货单去起诉却败诉,原因何在?在此情况下,企业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中,笔者将对交易主体的风险防范进行阐述。

//案情简介//

钟某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A皮革商行(以下简称A皮革)的个人经营者,黄某系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以下简称B皮革)的个人经营者,黄某提交的B皮革的公章字样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该商行于2011年7月15日开业,后于2011年8月2日注销登记。


钟某主张其与黄某存在业务往来,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由黄某传真订货,其根据订单送货,并由黄某的员工签收,事后进行不定期的对账及货款支付。钟某主张其供货行为一直持续至2012年7月份,但黄某只分期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于2012年10月26日向黄某催收货款时,黄某在其提供的对账明细表上加盖“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B皮革”的公章确认尚欠钟某货款390283.8元未付,经手人为黄某的财务人员莫某某,其在该对账明细表上备注“9月之前对账单作废以此对账单为准”,并签名“莫s”予以确认。

逾期未付款,钟某起诉到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货款390283.8元及利息。


黄某抗辩:称其与钟某不存在买卖关系,“莫某某”等涉案签收人员也不是其员工,且B皮革已于2011年8月2日注销登记,没有继续经营,而涉案对账明细表上的印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B皮革”与B皮革的字号和公章字样并不一致,请求法院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情况

一审诉讼中,钟某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莫某某”等涉案签收人员参加本案诉讼,黄某也认为没有追加的必要。

一审法院认为

1、钟某主张黄某尚欠其货款390283元未付,但其提供的涉案对账明细表上的公章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B皮革”,与B皮革的字号和公章字样并不一致,也没黄某本人的签名确认;

2、涉案销售单的签收人员为“莫某某”等人,并没有黄某某本人签名或B皮革的盖章确认,钟某无法证明“莫某某”等涉案签收人员与黄某或B皮革的关系;

3、双方又未签订相关的买卖合同,黄某对此也不予确认,而钟某又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莫某某”等涉案签收人员参加本案诉讼,故钟某的主张缺乏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原审法院对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驳回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54.24元,由钟某承担。

二审审理情况

判后,钟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提交了一些证据:

1、 “网银历史交易查询表”一份,当中记载黄某于2012年5月8日向李某(钟某的母亲)转账支付25261元,拟证实黄某于2012年5月8日依钟某的指示向母亲李某转账付款,钟某与黄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提交了黄某的名片、色卡、8张照片(照片所附的《南方都市报》显示时间为2013年8月26日,照片背后的经营商铺门楣字号为“B皮革”)等证据,拟证实黄某在注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后还继续在原址经营。

3、“2014年3月份西区商铺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台账”复印件一份,记载内容为第31号房屋的业主名称黄某,签收人、日期手写为“莫某某、27/2”,拟证实黄某经营的涉案商铺为黄某所有,该商铺在2014年3月份交费签收人为“莫某某”,黄某称“莫某某”非其员工明显与事实不符。

二审法院认为

1、钟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反,黄某不确认钟某的主张,但其所提交的公章并未在工商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现亦无提交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其向原审法院出示的公章即为其经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期间使用的公章,或其在经营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期间仅使用该一枚公章,故黄某的抗辩理据不足。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2、对账明细表记载的内容与销售单一一可以对应,对账单上所签的“莫s”、部分销售单上所签的“莫某某”、商铺物业管理费及水电台账上显示的“莫某某”基本可以对应,对账明细表所加盖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B皮革”字样与黄俊城注册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B皮革商行”字样非常接近,且黄某并未在工商主管部门备案该公章,钟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呼应;

3、对账明细表记载2012年5月8日收到25261元,该记载的内容与钟某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之后提交的黄某向李某转账的记录显示的内容,可以进一步印证钟某提交的对账明细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黄某一次性向上诉人钟志伟支付货款39028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为:以所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7154.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54.24元,均由被上诉人黄某负担。

//律师建议//

上述案例就反映了由于交易主体的问题而产生一审败诉、二审通过搜集更多的证据从而得到法院的改判支持,由此给我们企业经营者敲响了法律的警钟,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01与对方交易前对交易主体资质进行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首先要查看交易主体的性质,是公司还是个体户,如果是公司的话,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一人公司,这些资料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全国企业信息信用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査询系统启信宝、天眼查、企查查等APP进行查询。

通过对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保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能否对外开展业务(是否有授权)。

其中,对合作方的营业执照等资料核查的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核查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2)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不仅是判断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3)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比如机械制造业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4)授权委托书。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委托手续如授权委托书。

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经营者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审查合作方有无签约资格。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经营者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会带来经济损失。

3、审查签约人的资格,查看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4、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交易,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02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条款,特别注意在合同处盖章的公司名称是否跟营业执照登记的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法。因此,在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就要把相关的条款进行明确的约定。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对方在合同处盖章的公司名称是否跟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字号一致。


对于一些微小企业,在进行商事活动时,一般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或者对方根本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经营者可要求对方下书面的订单、出具书面的确认书,确认交易的主体、数量、金额、指定签收人、产品的质量异议期、付款时间等。


在此要特别注明的是,要对方确定指定的签收人(或联系人),因为在交易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经营者(老板)并不是时刻在经营场所内,为了避免日后对方赖账或者对于货物的数量、质量有异议,最好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指定签收人(或联系人)。


03保留相关的凭证,及时对账,确定债权的具体金额,如果经过多次催收,对方还是拖欠货款,可以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与对方进行非即时结算的交易时,要保留原始的订单、送货单、微信或者邮件聊天记录,并且要及时与对方对账,确定债权的具体金额。面对公司这一交易主体时,如果担心公司的履约能力,可以在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对该债务进行担保,并且在对账单中注明担保的时间和范围。


确定具体的债权金额后,如果对方经过多次催收,还是拖延支付,经营者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追收。当然,为了稳妥起见,在起诉前,最好把手头上的资料交给律师审核一遍,看看主体是否明确、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不充分,在不打草惊蛇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微信聊天、电话录音等方式固定和保存证据。


作者 | 吴燕玲

单位 | 广东创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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