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实务(内附大数据报告)
中国改革开放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积累了巨额的新钱,诞生了一批批新贵,由于其新,所以野蛮生长,积累了原罪,也不断产生新罪,无知者不仅无畏,更无合适的准备,当风险来临之,这批民营企业家往往经受不住狂风暴雨或阳光暴晒,不少人一夜回到解放前,甚至身陷囹圄,人财两失。
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特殊人群,他们的问题已不是个人问题,背后关系着整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员工就业、家庭成员和其他合作者的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结构的稳定,对于这一点,国家已经充分注意到,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中小企业能办大事,在我们国内经济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民营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大大小小的法律风险不少,尤其刑事法律风险属于重大风险,一着不慎有可能波及全局,所以不可不慎。
本文从刑事风险层面分析中国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总结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特点,提出防控之道,希对民营企业家在防范和应对、化解刑事法律风险方面给予启发和帮助。
从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调查的结果上看,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依次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述的罪名触犯频率,印证民企的融资难的现实,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状;也反映出一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实际控制人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国家有关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使得一般人难以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进而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最终导致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
从2015年中国企业家犯罪调查的结果上看,行贿罪上升为第一位。随着中国廉政风暴深入,与官员一起纷纷落马的企业家数量呈直线上升,原罪追究似乎难以避免。
从2018年广东民营企业家犯罪金桥百信刑事部大数据分析看,收集涉案的214名广东企业家,涉及定罪数为230个,包含45个具体罪名。45个罪名分属于《刑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共六章。各章中,占比最大的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占44.3%;其次为贪污贿赂罪,占比42.2%,二者合计占比达到86.5%。具体罪名中,占比最大的为单位行贿罪,占比16.96%,其次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占比13.0%,再次为受贿罪,占比为9.57%。
最近五年的大数据体现了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变化、特点和趋势,值得关注和思考。
民营企业家不缺智商、情商和财商,但法商普遍欠缺。例如,许多中国民营企业家的资产所有权法律意识非常薄弱,往往认为我是公司大股东,我拿公司的钱就是拿自己的钱。真功夫掌门人蔡达标所犯职务侵占罪就是典型案例,当个人财产以投资形式成为公司财产时,实质上已经进行了物权转移,这时如果你私自占有处分已经属于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被定性为职务侵占。家族式企业或合伙企业最大的管理漏洞就是财务监管失控,其后果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可避免。
在民营企业犯罪问题上,恰恰是出在权不为民所用,被商所用;行贿受贿,共同致富。因此出现了所谓的“腐败官员+国有资产流失”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经典组合模式,而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东窗事发之日,也注定是大批腐败官员落马之时,这是中国民营企业家犯罪近年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方面,国家对于犯罪依法制裁,做到有法必依,不管是有权的还是有钱的都严格依法办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的打击力度,以打促防,为民营企业家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保护大多数守法企业家,净化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引导民营企业走法治轨道。作为企业家,一定要培养法律意识,形成法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指导自己的经营和行动。
另一方面,国家也要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还要在立法、执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平利用,切实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依法查处民营企业家的同时,保护民营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搞扩大和株连,打击和保护依法结合。
同时,国家也要加大“放管服”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拆除民营企业面对的“铁门”“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促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级政府,要采取更精准、更有效的措施,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在政策、融资、营商环境等方面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它们的实际困难,引导民营企业走正道。
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大中型企业和重点企业,要建立与本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使民营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不敢、不能犯罪。
其次,建立企业内部的预防犯罪制度。民营企业特别是较大的民营企业成立预防犯罪组织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法犯罪预防的监督和落实。而预防犯罪的制度,最为关键的是企业要健全财务、采购、供销等容易引发犯罪的经营环节制度和监督机制。
民营企业家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规则感,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尤其对于刑事法律底线有清晰观念,这种素质,不仅仅是指文化程度,更主要的还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经历,需要懂得什么时候、什么事会与刑事法律相关,什么问题要由刑事法律风控专业律师来参与或者解决,懂得借智、借力。
民营企业家有以下几种常见思维亟待扭转:
首先,有不少民营企业家认识不到刑事问题的严重性,宁可花钱吃饭、娱乐,却在关系自己企业和自己人生自由的重大问题上斤斤计较,事前不愿意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很多重大经营活动往往没有法律顾问把关,事中,不相信律师的作用,没有及时防止问题扩大,事后,也不愿意花适当费用去聘请优秀的律师给予法律帮助,导致结果不如意。
其次,一些民营企业家认为请了律师,合法不合法的事情都要办成,合法不合法的手段都要使用,结果四处活动,导致旧的问题未解决,还可能增加新问题。
最后,不相信法律,一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是社会关系和利用政治资源,去找高官或领导,而不是律师,不是法律专家,常常遭遇法律陷阱或被社会不法人员利用,耽误时机。
不少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是因风险防控缺失所造成的,若有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事后的补救,是可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的的。目前在我国,民营企业家对法律服务的认识存在着盲目性、被动性、片面性等特点。因此,服务于企业的律师事务所应加强企业家风险防控意识的提高,推进业务种类的完整化、服务的团队化、业务分工的专门化三项基本建设,以适应市场经济主体不断进化的要求。诚然,民营企业家也应重新认识并重视律师的作用,民营企业家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要仅仅期望带来即时的现实经济利益.律师的作用是长期的和潜在的,是事前预防性的。律师针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做好防范性措施,从长远看,价值非凡,甚至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
目前,民营企业家与所聘请的律师的服务模式,大多数都是应急型、松散型或半紧密型,实行紧密型的很少,主要服务于公司一般性法律事务,对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其薄弱,民商事律师往往对于刑事风险法律经验不足,对于重大风险防范设计存在灯下黑,需要尤其注意补短板,而民营企业家对于涉及自身的重大法律事项反而忽视,这是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家频频遭遇法律劫的重要原因。在国外,企业家在聘请公司法律顾问的同时,也会为自己或家族聘请私人法律顾问,“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把专业问题交给专家律师,是企业家安全之道,这一点值得国内民营企业家学习,也值得中国律师高度关注,开发好这一巨大市场将成为律师业务的蓝海。
总之,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跃居世界第二,中国一带一路国策推进和实施,人民币国际化不断发展,中国经济进入新的深水区,中国民营企业家也进入到了转型期,时机十分关键,大多数民营企业走得好,前景光明,走不好,前功尽弃,观念十分重要,所以,与时俱进,企业和企业家应牢记防范与化解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八字箴言“预防为主,防患未然”,中国律师也应从救火员身份升级为法律预言家和设计师。
2018年广东省企业家犯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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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永忠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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