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广东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南方日报)报道,2020年2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了七类应急执法措施和九类重点执法领域,对瞒报谎报、干扰防控、哄抬物价、传播谣言等行为的执法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让执法更加有据、有序,为推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秩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意见》的内容,为各地方各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参考,笔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各地新闻媒体报道和相关政府部门通报的典型事件、执法案例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事例进行了汇总并略陈管见,以期为《意见》得以有效执行提供支持。
壹
《意见》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可依法采取的七类应急执法措施: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措施】2020年0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号)称,自2020年1月23日10时起,全市城市公交、地铁、轮渡、长途客运暂停运营;无特殊原因,市民不要离开武汉,机场、火车站离汉通道暂时关闭。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划重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被纳入法定的传染病,并被定为“乙类管理、甲类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消息来源:长江日报)
(二)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全省各地文化馆、图书馆等暂停对外开放,娱乐场所、网吧等暂停营业,暂停所有星级酒店举办的一切大型会展和文娱活动。
【案例1】胡某,无湖北(武汉)旅居史,自述2020年1月17日晚上参加了宁波市海曙区一美容养生会所老板组织的聚餐,聚餐中有武汉人参与;1月19日上午10点,胡某乘坐大巴车从海曙区往返宁波一寺院参加一旅行社组织的祈福活动,当天自感畏寒、发热,未及时就诊。其丈夫、女儿均于1月22日发病,1月26日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月27日胡某本人也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9日当日同车一起参加祈福活动的人员中有14人先后发病并确诊。截至2月2日24时,参加该次祈福活动的人员和部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已有25人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案例2】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一茶楼,7人却聚集在内打麻将。巡逻民警在对几人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对茶楼老板罚款200元,并开出了肥西县首张影响疫情预防处罚决定书。2月4日20时许,肥西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注意到,上派镇一茶楼仍然灯火通明。民警立即下车进行清查,在该茶楼一包厢里发现有多名人员聚集打麻将。正值疫情的高发期,民警将茶楼经营者和聚集人员传唤至派出所。经查,该茶楼经营者董某明知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已发布不准营业公告,仍然于当晚为张某等7人提供餐饮、娱乐服务,严重影响疫情预防。查明情况后,城关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董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划重点】严禁聚集性、群体性活动是当前防止病毒扩散最重要、最有效的举措。对拒不执行相关决定、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其违法行为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消息来源:宁波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安晚报)
(三)进入宾馆、体育场(馆)、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商店等公共场所,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身体健康的,以教育、劝阻为主;不听劝阻或者有感染症状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0年1月27日16时许,吴某荣在深圳地铁1号线岗厦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拒绝乘车。吴某荣便在站厅内大声喧闹,影响地铁运营秩序。民警到场处置,吴某荣拒不配合还辱骂民警。公交分局依法对吴某荣扰乱公共秩序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2月1日11时许,唐某梅在深圳地铁5号线灵芝站进站乘车时因未戴口罩被安检员拦下。安检员要求唐某梅戴上口罩并测量体温后才能搭乘地铁。唐不但不听劝阻还拒绝配合检测体温,并强行冲闯地铁站厅边门。工作人员在对唐某梅劝阻时还被其扯掉口罩并抓伤了脸部。唐的行为导致地铁站内出现聚集围观,严重影响了地铁安检秩序。公交分局已依法对唐某梅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治安处罚。
【案例3】2020年2月2日15时许,龙岗分局布吉派出所接辖区某快餐店报警称,有顾客等餐时未戴口罩,店员劝说反遭其辱骂和喷口水。民警迅速到场,并将涉事男子卢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经调查,当日卢某前往该快餐店就餐,在等餐时取下口罩,快餐店店员看到后上前劝说其戴上口罩。卢某不但不听,反而辱骂店员,还朝店员脸上喷口水。经体温检测,卢某体温正常,且近期未去过疫情发生地,也未接触过感染患者。目前,龙岗分局已对卢某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案例4】2020年2月3日14时许,龙华分局民治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乘客不戴口罩与司机发生口角,并殴打司机。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经调查,出租车司机冯某在福田区某路口接上了乘客欧某,发现其上车时带有明显酒气。冯某提醒欧某系好安全带并戴上口罩,但欧某全程都没有戴口罩。在快到达目的地时,欧某在车内不断打喷嚏和咳嗽,引起冯某的重视。冯某立即询问其有无发烧等情况后,要求欧某尽快下车并支付车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醉酒的欧某对冯某进行拉扯殴打,附近的保安员立即上前劝止并报警。目前,龙华警方已对欧某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事后,欧某对不戴口罩、殴打司机的违法行为悔恨不已,表示:“当时喝了一些酒,一时冲动,而且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乘车没有戴口罩,给司机带来麻烦,现在十分后悔。”
【划重点】随着节后返工返学潮来临,各地的疫情防控形势会更加严峻复杂,各级政府部门正全力投入这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正处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公民应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做到严格遵守相关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和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城市一道,共抗疫情,共克难关。
(消息来源:证券时报网)
(四)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单位、社区报告,不服从单位、社区健康监测管理,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划重点】警方正告,广大市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五)对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案例】2020年1月27日9时许,杆石桥派出所接到公安市中分局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济南市已确诊的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三名密切接触者在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期间逃离医院。接警后,公安市中分局立即指派刑警大队、杆石桥派出所精干力量至济南市传染病医院调查处置了解患者及密切接触者有关情况:确诊女性患者为夏某,三名密切接触者为其丈夫魏某,婆婆张某,女儿魏某。经过勘察,魏某等三名密切接触者于2020年1月27日8时22分,擅自驾驶白色奥迪轿车离开传染病医院返回其在槐荫区的住所逃避隔离观察,该三名人员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山东省、济南市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由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事情发生后杆石桥派出所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并将警情信息推送槐荫区公安分局,槐荫区公安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将涉事人员强制送回济南市传染病医院接受隔离观察。杆石桥派出所再次对涉事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督促医院进一步加强技防、人防、物防等安全措施,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划重点】疫情期间,广大市民更应该提高规则意识,谨言慎行,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不给社会添乱,不给他人带来危险。只有在积极配合政府的防范措施下,才能让更多人免受病毒侵害之苦,才能更快的战胜疫情。
(消息来源:齐鲁晚报)
(六)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将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2020年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但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不仅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也均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据悉,阮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了疫情防控工作,现公安机关对其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划重点】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消息来源:广州日报)
(七)对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又恶意传播病毒、污染公共场所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处罚。
【案例1】69岁的四川省雅安市天全人侯某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在医生等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其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2020年1月31日,侯某确诊为新冠肺炎。目前,雅安市、天全县公安、卫生、监委等部门已对侯某进行专项调查,查实后依法依规从严惩处;责成天全县对该事件过程中干部是否尽责、精准排查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倒查,对失职人员严肃问责。
【案例2】2月2日,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通知一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疑似感染多人:一男子明知自己来自武汉,却谎称来自菲律宾,未按规定进行居家隔离,还频繁外出活动。男子1月21日参加民俗游禄活动,22日参加民俗宴请活动,密切接触十桌就餐人员。目前,男子已被警方拘留,正在进行调查。2月1日,该男子被确诊,当地已对91人实行居家医学观察,并对3557名一般接触者实行医学随访并全程管控。
【划重点】广大市民应当配合国家、省、市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可能触犯多种刑事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消息来源:央视新闻)
贰
《意见》也明确了九类重点执法领域:
(一)严防疫情扩散。各单位、社区应当按照防控规定,采取健康监测管理等联防联控措施。单位干部、职工、社区居民等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存在疑似感染症状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单位、社区应当对上述人员采取隔离、送医等措施,并向当地疾控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报告。
【案例】2月5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2020年2月4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男,33岁,已于1月31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现已被隔离收治)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经初步调查,1月23日,余某的妻子闵某童(31岁)在已经出现咳嗽、发烧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症状的情况下,仍自驾车与父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广州市海珠区的家中。到穗后,余某与家人于1月27日至31日期间,先后前往医院就诊,并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海珠区疾病控制中心在获悉检测结果后,曾致电余某,告知其及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并要求其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但余某在街道与物业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时,却刻意隐瞒家人曾出入过疫情发生地,以及一家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已呈阳性的事实,且不配合工作人员为其儿子测试体温。余某在明知家人出入过疫情发生地、已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本人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结果均呈阳性的情况下,却故意隐瞒,并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拒绝透露自己及返穗家人的活动范围及人员接触情况,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继续传播的严重社会危险,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余某及其家人均已被隔离收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海珠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余某立案侦查。
【划重点】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阶段,每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如果您或者您的家人最近曾与往来于疫情发生地或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感染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请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机构报告情况,并积极主动配合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消息来源:新快报)
(二)严惩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辱骂或者恐吓医务人员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断制止,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1月30日0时15分,武汉市硚口区公安分局接到市四医院(西区)报警称:“医院12楼有病人家属打医院护士”。分局调派民警赶赴现场处置。民警进入隔离病区,将打人者柯某带离现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柯某的岳父(68岁)因病毒性肺炎于当日在医院去世,柯某情绪激动,抓扯并殴打医生头部和颈部,医生的口罩、防护服也被扯坏,扰乱了医院正常秩序。目前,硚口警方已经刑事立案,依法对柯某刑事拘留。警方将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坚决维护医疗秩序。
【划重点】医生守护着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我们要共同关心医生,爱护医生。对这种暴力伤医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坚决依法打击,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秩序。
(消息来源:澎湃新闻)
(三)严格追究冒用他人身份入住旅馆的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2020年2月1日,汕头市南澳县公安局后宅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位于后宅镇中兴路某民宿内有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居住,民宿老板林某坤不顾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要求,不如实、不主动向所在镇村居报备,隐瞒事实,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后宅派出所依法从严对违法嫌疑人林某坤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当天,后宅派出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蓝信旅馆存在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情况,蓝信旅馆307房所住的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与旅馆前台登记的旅客身份信息不符。民警随即传唤该旅馆负责人接受调查,经查明,柯某娴于2020年2月1日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用一名旅客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两名旅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后宅派出所依法对柯某娴进行行政处罚。
【划重点】在全国上下齐力同心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应全力维护好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扰乱秩序、妨碍公务和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亮剑,绝不手软。
(消息来源:平安南澳)
(四)处置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编造并传播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1】2020年1月29日,惠安网安大队工作中发现,一张微信截图在本地网络疯传,内容为网民张某桥当天中午13时许在朋友圈发布的动态:“兄弟姐妹们少出门,东桥卫生院出现一个病毒感染,已经上惠安县医院”。经查,张某桥未经核实,在疫情期间擅自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惠安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治安罚款。
【案例2】2020年2月4日晚,一张包含“为坚决打赢此次疫情防控战...即日起加油站只供应全县救援车辆”等不实信息内容的图片在网上流传,误导我县大批车辆短时间内纷纷前往各加油站点加油,造成了社会恐慌,极大扰乱了治安、交通秩序。上林警方在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此情况后,立即组织警力调查,于2月5日0时将涉嫌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该条不实信息的嫌疑人蓝某抓获并对其依法刑事拘留。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肆意传播谣言,公安机关将严肃追查到底。
【划重点】疫情当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应对自己网上的言行负责,同时请广大市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有关疫情信息情况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众志成城、勠力同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全民共同阻击疫情防控战中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消息来源:泉州网警、上林公安)
(五)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重点检查有关医疗用品、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从严从快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案例1】2020年1月23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58价格举报平台举报后,官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位于官渡区星泽园小区的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嘉禾祥健康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分别以38元/个的价格购进上海产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100个,以98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7.89%;以15元/个盒的价格购进四川产泰诺尔牌随弃式口罩75盒,以68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353.33%;以10元/包的价格购进江西产丹美元牌一次性使用口罩30包,以25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进销价差率150%。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通知其参加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下午召开的官渡区药品企业提醒告诫会。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到会参加并领取了价格提醒告诫书。在官渡区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后,仅仅适当下调了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口罩(3M 9502V+型)和泰诺尔牌随弃式两种口罩的价格,但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78.94%和220%。且在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提醒告诫会和下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后,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共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57.89%—233.3%。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1月28日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嘉禾祥药业有限公司涉嫌哄抬医用口罩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0年1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昆明市官渡区雅乐副食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以每只0.7元的价格从新广丰批发市场购进了500只“康美星时尚防护口罩”在其店内以每只1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共计500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并且口罩上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等,销售共获利90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二)项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无商品厂名、厂址、检验合格证明的口罩200只,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并拟处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拟罚没款合计5590元。
【案例3】2020年1月28日,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官渡区邦贝贝文具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6日从朋友手中以每包28元的价格购进5包口罩,以每包30元的价格销售2包,获利4元。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未经备案、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经营范围销售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口罩。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经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拟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拟罚没款合计6004元。
【划重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价是典型的发国难财,被依法查处,咎由自取。市场部门对违法商家进行处罚对其他商家也敲响了警钟,非常时期,更须恪守法度,不讲道义,无视法律,终会付出代价。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六)查处擅自复工、开学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2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三名员工提前复工。三人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划重点】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船舶,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企业、学校应当配合各地的要求,严格执行复工、开学的时间,不得擅自复工、开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消息来源:大河报)
(七)查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对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依法给予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巴黎馨苑、梓山苑、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君飞。9时50分,段君飞通过微信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伟。9时52分,邓伟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其亲戚群“453集合吧”(群成员47人)。随后,“453集合吧”群成员徐燕(龙洲小学教师)将该调查报告电子版转发至广电家园业主群(群成员245人)。不久,该信息被迅速转发传播。舒庆国等人将属于内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隐私的调查报告,转发给无关人员进而传播至微信群,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并侵害他人隐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发后,舒庆国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庆国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君飞、邓伟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燕给予通报批评。
【划重点】保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隐私不遭泄露,不仅是法律和政纪的要求,也是人性与同理心的要求。任何可能接触到这些隐私信息的公职人员,都应严格保守患者隐私,对无关人员守口如瓶。对于个别不把患者的权利放在心上的干部,有关部门还应严加惩处。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八)严禁野生动物交易。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对经营者、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0年1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查处一处地下非法野生动物经销点,现场缴获麂活体1只、死体1只、皮9张,鼬獾活体1只、黄鼠狼皮1张,现场触目惊心。老板张某被警方立即带走,林业局将对收缴的野生动物活体放生,对死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例2】2020年1月19日,广东省森林公安分局会同深圳市森林公安分局等单位开展专项行动,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人工繁育单位、市场经营场所、动物园等严格排查,对源头猎捕、中间流通、末端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1月23日至30日,森林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对市场、酒楼和销售门店等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148人次,检查涉野生动物经营场所98家(处),查获辉记海鲜酒楼无证经营动物榕蛇37斤。
【划重点】为防范野生动物疫病传播,拒食野生动物,倡导健康饮食;远离野生动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接触野生动物排泄物等残留物;爱护野生动物,严格遵守政府发布的禁猎通告,严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防控工作。
(消息来源:新浪新闻、羊城派)
(九)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要点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视同医疗期。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视同医疗期,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新型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对新型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_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2.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不能休假的支付2倍-3倍工资。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1月24日、28日、29日、30日、31日、2月1日、2日)。
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3.停工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
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划重点】确诊、疑似、隔离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优先安排年休假,停工停产发放生活费。
此外,《意见》还对要求疫情期间建立联动响应和协同监管机制,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结果互通。同时,加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线索收集,建立违法线索快速反应机制,第一时间接举,第一时间处理,及时依法制止违法行为。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行政执法规范进行了细化。《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疫情防控执法时,应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高效、合理适当、协同配合、风险防控的原则。
朱延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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