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我们关心的那些税收事项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我国各行各业以及个人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其中涉税事项的处理也产生众多关联,下面就结合具体税收政策谈谈与疫情相关的税收事项。
根据各税种的规定,发生纳税义务需要按照具体期限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可经予相应罚金,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但由于疫情的影响,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申报纳税或者缴纳税款,税收管理上作出了相应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纳税申报,或因疫情使企业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取得税务机关核准或批准,可延期纳税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快速响应,对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相关事宜提出应对措施:
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明确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明确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以及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3
各省市税务局作出延期纳税申报的通告,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2020年第3号),明确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不予加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通告》(2020年第4号),明确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2020年1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2020年2月29日前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纷纷慷慨解囊,捐款捐物抗击疫情。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都作出了限额扣除规定。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按照当前政策,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捐赠款物抗击疫情,企业捐赠的扣除限额为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
然而,面对疫情的捐赠支出,并不一定均按照前述限额进行扣除,2003年非典疫情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就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本次疫情与非典疫情有诸多相似之处,预计相关部门将参照抗击非典疫情经验,大概率事件出台相应政策,允许捐赠支出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至于具体捐赠税前扣除方面,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由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涉及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等多种类型,如何选择计算扣除比企业所得税更复杂,可按照《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9号)相关规定对应适用;二是接受捐赠对象的选择方面,应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才符合税前扣除的规定;三是捐赠支出应取得捐赠票据,如果没有相应捐赠票据,会因为无法提供有效捐赠凭证而影响税收扣除;四是若国家没有出台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应区分企业自身相关抗疫支出还是捐赠支出,如所购防疫之口罩等物品,用于企业员工使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用于对外捐赠的才按照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扣除。
疫情发生后,很多企业和个人为应对疫情捐赠了很多物资(如口罩、药物、建设病房材料等),或者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应的服务(如运输服务等)。不同形式的捐赠,税收政策上存在差异。如果为应对疫情,直接捐款不会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但若捐赠物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房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不管所捐赠的物资是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此处的无偿赠送并未区分何种用途。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若为应对疫情提供的无偿服务(如运输服务),可作为视同销售的例外。
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11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新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货物,但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体现了国家对无偿赠送货物用于公益事业不视同销售的立法导向,也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在应对疫情的税收政策中,把这一导向作出明确。
在《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相关免税政策的基础上,为支持疫情防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包括增加用于疫情防控的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主体也作出进一步扩大。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也免征关税。此政策将更便利从境外引进相关物资投入到防疫战斗中。
为了应对疫情,很多人员特别是医务工作者牺牲个人假期全身心投入到抗疫战斗中,也有很多相关部门配合防止疫情扩散,向医务工作者发放工作补助,或者向相关人员发放防疫物品是抗疫防疫的基本保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医务工作者奋不顾身投入战斗,所取得的补助仍征收个人所得税,于情于理难以服人。
因此,在2003年抗击非典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对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我们建议并期待国家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的做法,出台相应政策,对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的补助收入以及单位发放的防疫物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灾无情,人间有爱。从税收政策上,也可以看出国家对抗击疫情的支持和决心。相信在国家政策支持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将会更从容地抗击灾情。
郑敬维 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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