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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 | 疫情防控期,这些行为会涉嫌犯罪

张成勇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正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不期而遇的灾疫搅扰了2020年春节的祥和安宁,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常态,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牵动着社会和谐稳定和有序平稳。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要求。特别指出:“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灾难面前始见人性。正当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总有些不法之徒粉墨登场祸国殃民,有些不和谐的事件伴随其间。带来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为了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抗疫斗争,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必须借助刑罚最强的威慑力予以规制,只有恰当地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方能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下面笔者就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社会现象通过缜密地思考并从刑事法的角度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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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虽好  手段不法

疫情正盛之时,为防止疫情蔓延,多地出现村民用堆积石头、泥土、钢材和大型农具等设路障封锁道路的情况,甚至影响到救护车进村接收重症病患。针对如此“硬核”的堵路方式,公安部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封路虽以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为目的,但必须保证公路交通网络不能断,必要的群众生活物资运输和救助通道不能断。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封闭方式隔离病毒,如设置警示牌、警戒线等,否则造成严重后果者,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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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灯交通设施予以保护,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拦截道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甚至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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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发财  唯利是图

疫情的蔓延,使得医用防护用品成为紧俏商品。一些财迷心窍的不法之徒企图抓住“商机”,铤而走险大发不义之财。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者有之;浑水摸鱼,兜售假冒伪劣者有之,更有甚者,借机坑蒙拐骗。殊不知,横财未得,触犯刑律。一个口罩竟涉及多宗罪案,截至2020年2月4日,广州市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9宗涉疫情刑事案件,其中6宗为以出售口罩为名进行网络诈骗,涉嫌诈骗罪;1宗为销售假冒3M商标口罩,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宗为哄抬口罩价格,涉嫌非法经营罪;1宗为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口罩,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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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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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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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判刑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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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以诈骗罪追究刑责。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行诈骗之实。或者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触犯“诈骗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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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最高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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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谣言 引发恐慌

大疫当前,准确、及时的信息可以帮助我们准确掌握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举措,做好预防工作。反之,引来恐慌,引发人们行为失据,带来市场和社会的混乱,从而影响抗击疫情的全局。2020 年1月28日,天津有人在论坛上发布题为《一大巴武汉人来我们“深山老林”避难了真是很可恶很可恨》的帖子,引起当地群众的恐慌,经公安机关侦查纯属谣言,后发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3日晚,山东沂南县王某某通过微信群自称在武汉感染病毒处于隔离状态,计划逃离武汉回沂南“报仇”,将病毒传染给与他有仇的人等。因其微信注明了几家武汉医院的地址,使其言论更具真实性,从而引发社会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当地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后经传讯王某某和查证其行踪,其所散布的消息是虚假消息,王某某因传播虚假恐怖消息亦被警方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应遵守法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努力,共克时艰。对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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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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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 岂容践踏

疫情爆发的每个日子,新冠病毒确诊人数的数目都牵动人心。数字的背后,是多少家庭在焦灼、煎熬,数字的变化也直接关系着抗疫工作是否出现拐点,疫情的走向。然而,与数字同时让我们接收到的信息却是多地出现患者及家人隐瞒病情、行程,引致多人被隔离、被感染的消息。近在广州的海珠一男子已知家人被感染,却故意隐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远在山东、四川等地,均有因感染病毒者隐瞒自身病情和来自疫区的信息,致他人被感染、隔离的事件发生。最为极端的当属福建晋江一男子隐瞒武汉旅居史,几次吃宴致千人被隔离。疫情面前无小事,每一个携带病毒者如果不被隔离就是游走的病毒。故意隐瞒病情,就是病毒的帮凶;故意传播病毒,就是病毒杀手。维护社会规则和秩序的法律就应该对症下药,这也是运用法治手段打好这场抗疫斗争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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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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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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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作为已经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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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大局 合力维护

疫情当前,合力抗击!当看到医务人员不顾个人安危,挥别亲人奔赴武汉疫区;当看到春节期间,舍弃团聚冒着严寒值守岗位防控疫情的身影,我们不禁为之落泪,为之震撼!作为普通社会公民,我们不能像医务人员奔赴前线,也不能像卫生防疫、市场监管、环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守护在维护社会整体平稳运行一线。但是我们至少可以积极响应卫生防疫工作的要求,配合全局抗疫行动,保持社会正常秩序。然而,非常时期却总有人作出出格之举。近期多地发生因公共场合拒带口罩与劝说人员产生冲突的事件,也有在交通站点拒绝配合检疫而大打出手甚至故意向查处人员吐口水、厮打执法人员的极端个案。为了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特殊时期更应加大此类行为的惩处,唯此才能为打赢这场防疫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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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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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当下,疫情防控任务仍然艰巨。疫情除了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也对社会秩序产生了极大的隐患。众志成城合战疫病,除了剪除阻止和消灭瘟疫,维护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要兼顾严惩漠视、践踏社会公共安全的恶劣行径,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离不开法治的轨道。将人类社会的另类“病毒”进行司法“隔离”和打击,坚持法治思维遏制任何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社会战疫的信心,才是法律人合力抗疫的正确姿态。


“没有一个冬天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到。熬过了最难艰的时光,终将迎来最盛大的繁华。”


春天已经来临,只要保持社会肌体健康平稳,全民上下一心,我想一切都会好起来的!


文 | 张成勇 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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