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探讨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处于关键时期,形势严峻复杂,全国各地都在精准防控,严密排查。但仍有部分人视疫情防控为儿戏,故意突破道德底线,肆意践踏法律红线,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给他人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2月9日,全国约有20余名新冠肺炎患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目前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来看,新冠肺炎患者主要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下面笔者通过这些案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适用谈几点看法。
一、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
01
青海西宁:父子隐瞒信息,欺骗调查人员
2月1日西宁晚报报道,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处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
案例
02
广西玉林:明知属疑似患者,擅自与他人接触
经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案例
03
云南景洪:确诊患者攻击医务人员,逃离医院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1月22日下午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7点40分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110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当晚9点50分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市某小区的妹妹家中。立即组织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点50分将其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案例
04
安徽马鞍山:医生出现低热、感冒症状仍到医院上班
2月7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2月6日,马鞍山市公安机关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市中心医院医生江某中被初检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公安机关立即会同疾控部门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江某中系市中心医院心胸外科医生,于1月23日携妻女回安庆老家,期间三次与其大哥大嫂一家聚餐。1月27日返回马鞍山,1月28日到医院上班,1月30日晚出现低热、感冒症状。2月4日江某中再次到市中心医院上班。2月6日,其大哥江某志、大嫂候某某被安庆市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当日,江某中和妻子顾某(市中心医院消化科医生)停止上班。经检查,江某中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此外,全国还有十余起新冠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例,在此不一一详述。
二、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
05
江苏徐州:隐瞒发热情况和行程,到处乱跑
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月14日,张某(男,43岁,江苏徐州人)从武汉返徐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在徐州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张某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目前,张某被省疾控中心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徐州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现张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已经被医疗机构隔离收治。
案例
06
湖南长沙:故意隐瞒行程感染7人
2月8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唐某元(男,36岁,已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现已隔离治疗)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经查,1月19日,唐某元一家4口从长沙自驾到湖北省黄冈市走访亲戚。1月23日,唐某元一家从鄂返长。返长后,唐某元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2月3日,唐某元至医院就诊并被隔离观察,2月7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唐某元未向任何部门及疫情防控人员报告其有疫源地旅居史、未主动居家隔离,导致另7人感染并确诊、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外,四川内江籍男子龙某经过武汉回家后,不按规定居家隔离,还邀约和参与朋友的邀约,参加聚会、棋牌娱乐活动,导致疫情扩散,已被四川内江市市中区警方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三、涉嫌罪名分析
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全面系统地对各种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进行了解释,为战胜“非典”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其中第一条规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1
何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4条、115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02
何谓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如何理解“危险方法”和“公共安全”?
(1)什么是危险方法?
第一,危险方法是两罪客观方面的概括性表述,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某种行为;第二,根据刑法体系解释和同类解释规则,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有等质性和相当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样的行为才能被评价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显然,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相关经历,擅自与他人接触,造成病毒传播的,均属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
(2)什么是公共安全?
关于公共安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这也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的公共安全;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第四种观点认为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安全;第五种观点认为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
比较上述五种观点,主要分歧在“不特定”和“多数人”。从公共利益保护立场出发,公共安全的核心在于“公众”,“多数人”是“公众”的一个表征,体现出公众性和社会性。关于“不特定”,刑法学界大致认同“不特定”并不仅仅指事前无法确定某个行为对象,主要分歧在于对“不特定”是指行为的不确定性还是指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特定性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并不是简单地局限于犯罪对象是否确定,关键在于犯罪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反映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本质特征。只要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不特定性,就具备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条件。
(3)危险方法必须与危害公共安全具有因果关系。
04
两个罪名的区别在哪里?
(1)从刑罚的角度看,两个罪名量刑不一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最高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2)两个罪名的主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所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05
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往往难以区分,容易产生争议。
(1)对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如云南景洪的一名新冠肺炎患者在确诊后,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放任病毒传播漠视他人健康,这名患者的主观方面就属于“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危害结果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意愿,这是一种典型的明知而放任型的间接故意,是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2)那么如果行为人行为时还没有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很大部分患者,最初并没确诊,有的可能只是疑似患者或只是密切接触者,有的甚至还没有明显症状,那么,这些患者的主观心态上可能都抱有侥幸心理,如何认定其主观心态?
目前全国各地基本上都规定了“外来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主动报告、主动居家隔离”。此时需根据患者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如患者自身是否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是否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有密切接触史、自身是否有新冠肺炎症状、行为当时公众对疫情的认识程度和相关部门采取防疫措施的程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全面分析。
(3)对于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其对自己的病情会有两种认识,一是自己可能染上新冠肺炎,二是自己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可能只是普通感冒等疾病。但是,无论是哪种认识,其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性都未被排除。
笔者认为, 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可能染上新冠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密切与他人接触,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表明其主观意志中至少存在“放任”,并未有任何轻信能够避免新冠肺炎传播的理由, 或其轻信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此时应以间接故意来处理。
如果新冠肺炎疑似患者认为自己所患的不是新冠肺炎, 可能是普通肺炎等一般疾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 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患新冠肺炎的可能性并未排除,自己的行为仍有可能会造成新冠肺炎的传播,但其轻信自己所患的并非新冠肺炎,轻信不会造成传播,结果造成传播,这时在认识因素方面和意志因素方面都符合了过于自信的过失条件,可以过于自信的过失处理。
06
司法机关对涉疫情犯罪行为的态度
2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2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提出7类将予以严厉打击的涉医违法犯罪情形,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对于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司法机关宜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发现一例惩处一例,准确适用各项罪名。社会公众应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聚会少出门,出门戴口罩,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目前,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务工返潮和返校等相对压力较大的城市,应该加大疫情防控及以上案例的宣传力度,尤其对于有与以上案例相似的返工、返学人员更应提高警惕和扩大宣传,避免疫情扩大和争取全国一盘棋、早日实现疫情阻击战的全面胜利!
文|黄晖 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黄天云 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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