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企业、公民等因疫情防控遭受经济损失的相关法律问题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自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称“疫情”)突发,全民战“疫”,为防控疫情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采取多种措施,全国范围内均受其影响,亦对我国经济造成较大影响。企业及个人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些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已经产生的经济损失,我们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补救或者避免呢?
本文将从企业及个人均可能面临的风险,广东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个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保障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
企业及个人的财产被政府抗疫征收征用的经济补偿
《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用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在一定时段内使用个人或集体财产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变。
征收是指国家因某种需要,将个人或集体财产收归国有并一次性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后财产所有权由个人或集体所有变为国有。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抗疫有权征收征用企业及公民的私有财产,但需要给予一定的补偿,若政府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未给予补偿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给予补偿。
二
广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
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众多企业或多或少的均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及减轻企业因疫情遭受损失,广东省、广州市先后发布了扶持文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就相应文件进行简要解读:
(一)广东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针对疫情的影响,广东省政策上给企业非常大的扶持。主要是两个方面:
第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社会保险负担。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可延期三月补办,且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1.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轻企业租金负担,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十五条》”)
在广东省政策的基础上,广州市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给予进一步的帮助与扶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
2.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降低10%以上,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
3.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推动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让利降费。
4.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2020年,广州银行、广州农商行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
5.缓缴社会保险费。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6.实施援企稳岗政策。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7.补办社会保险业务。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8.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9.降低专业市场租金。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鼓励其他专业市场的业主方和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
10.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
11.减免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2.优化税费办理。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13.加大财政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14.开展暖企行动。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部门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
15.加强激励引导。市财政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奖励,并予以通报表扬。
三
个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及保障
因疫情发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工作方面,现就工作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及保障进行简要分析。
1.因疑似感染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问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复工后因疫情影响仍无法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最新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上班时感染新型冠装病毒,是否算工伤的问题;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出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普通劳动者如果确实因在工作期间且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则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否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企业安排员工在家中工作,是否需要协商,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在国务院发布通知确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后各地先后发布通知延迟复工。
一些地方政府明确在通知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此时,安排员工在家工作是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企业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在家工作,而无需就此与员工协商一致。如北京规定,除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安排职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正常到单位上班以外,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对于目前并无文件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的地区,考虑到在家远程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感染风险、有助于疫情防控,且在家工作并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当前特殊情形下对员工工作地点的宽松处理,有条件的单位亦可考虑向员工发送在家工作的书面通知,安排员工在复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在家工作。
反之,若员工向企业申请在家工作,单位是否必须同意,需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员工的具体岗位,来判断单位是否具备安排该员工在家工作的条件。如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如确实不具备条件的,比如维修工人、商场服务人员等,必须现场工作的岗位,则无法要求单位必须同意员工在家工作,单位从客观上来说也无法予以安排。
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实际上提供了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以及工资支付标准,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比如,目前上海明确2月3日至7日为“休息日”,此时在家工作应当发两倍工资;北京及广东规定在家工作期间企业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此外,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企业, 用人单位想要调岗调薪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文|李立 王伟
广东君厚(黄埔)律师事务所
荐阅读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
欢迎投稿律师原创文章
专业解读、行业观察、时事评论、生活感悟
发挥专业优势 助力疫情防控
广州律师与全国人民共同战“疫”
投稿邮箱:gzlx2016@qq.com
长按关注 广州律师行业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