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法犯罪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的通知,本意见及时全面的回应了疫情防控前期,民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关切。笔者特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03解释”)的基础上,对“意见”中与“03解释”相比有重大变化的部分,予以解读,欢迎交流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变化:发文机关增加公安部、司法部
理解与适用:刑事犯罪的追诉工作主要由公检法机关承担,公检法一体出具司法意见,彰显本意见的适用性强,效力高;公安部、司法部同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结合本意见后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案件顺利侦查、起诉、审判、交付执行”的表述,参与发布本意见亦是题中应有之义,公检法司此刻步调一致,彰显司法系统共抗疫情的决心;最后,从律师视角出发,司法部门是律师行业的主管机关,主管部门参与发布司法意见,这对于律师同仁(尤其是刑辩律师)们而言是重要的信号,需引起重视。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变化:行文顺序改变,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排在第一位。
理解与适用:疫情防控与社会稳定应建立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基础上。另外,本意见虽非司法解释,但因涉及到的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明确具体,且四部门联合发文,在实践中的适用可能会比03解释更高频。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
变化:增加强调政治站位条款。
理解与适用:强调政治稳定是疫情防控的根本且有力保障。本次疫情来势汹汹,防疫初期敌情不明,防控工作难免存在疏漏,对此,我们鼓励建设性的意见,不提倡脱离现实和疫情防控需要的批评。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变化: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空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条件。
理解与适用:“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型”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明知确诊或疑似为条件。“确诊型”和“疑似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条件,前者明知确诊而进入公共区域;后者明知疑似而造成病毒传播。主观认定:“确诊型”为故意犯罪;“疑似型”包含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形态。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变化:新增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
理解与适用:新冠肺炎虽非甲类传染病,但本次疫情防控所采取的措施级别可以说已经是最高,本条虽然有违罪刑法定之虞,但从律师视角看,这条意见仍然会在实践中得到贯彻适用。认定本罪有结果要求,即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为认定条件,其中传播严重危险的认定是一个难点,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也会是一个难点,具体实务中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变化:1)行为对象中删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2)对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做了予以明确;3)增加“疫情期间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司法认定。
理解与适用:删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表述,这是对舆情的回应,但参与防疫工作的红十字工作人员仍然依法受到重点保护,03解释依然生效中;疫情防控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有依职权进行防疫的人员、受国家委托进行防疫工作的人员、及虽无编制但在机关中防疫人员,概括言之,只要是进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都应以礼相待,否则稍有不慎,触犯刑律,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变化:增加对疫情防控期间典型不配合甚至阻挠的行为(如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的入罪认定。
理解与适用:疫情防控期间,平时轻微的医闹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并非入罪门槛降低,而是传染病的致病机理导致平时行为风险的增加,不过这种认定仍然要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变化:将明显影响疫情防控医护秩序的医闹行为纳入打击范围,新增打击武器“非法拘禁罪”。
理解与适用:回应了社会对医务人员的关切。本款与上一款相同,传染病致病机理是普通医闹行为升级为犯罪的原因,同时医务人员作为疫情防控的主力军,被纳入特别保护。相关罪名的认定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暴力攻击医护人员,二是造成医护秩序混乱。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变化:肯定式列举不符合标准得医用器材“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
理解与适用:强调疫情防控性,笔者个人理解为这种肯定式列举是一种限缩,避免打击面无端扩大。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变化:1)增加“囤积居奇”式非法经营的认定;2)增加“疫情急需”“涉及民生”的表述。
理解与适用:1)故意压货,造成市场防疫用品短缺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2)疫情防控型非法经营罪的打击面收缩,主要针对涉及疫情急需和涉及民生的商品,疫情期间市场情况复杂,一般商品出现异于平时的价格变动,不应一刀切式的打击,只要正常合理,仍应予以保护,此变化意在稳定市场。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变化:增加“妨碍疫情防控型”聚众哄抢罪类型。
理解与适用:在超市等哄抢物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行为是否可能构成聚众哄抢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变化:1)增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认定;2)“增加编造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理解与适用:相比03解释,编造的信息不一定要达到恐怖信息的程度才可定罪,只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即可入罪,本条降低了疫情防控期间打击虚假信息型犯罪的打击标准。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变化:增加了对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定罪处罚认定。
理解与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平台信息和群组的管控,稍有不慎可能导致企业面临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甚至破产。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变化:增加了“良善型”不实信息传播者的出罪条款。
理解与适用:本条虽明确要避免不分对象地打击不实信息传播者,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差异,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即使最终无罪,也可能招致很大的麻烦。任何人在传播信息前,切记多方求证,以求稳妥。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
变化:增加了对传染病毒种扩散罪的认定。
理解与适用:本条系对社会关切的回应,具体理解上切勿捕风捉影传播不实信息,影响大局和稳定。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变化:1)增加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司法认定条款;2)增加疫情防控期间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出罪条款。
理解与适用:1)回应社会关切,意在对某些极端疫情防控措施和行为纠偏;2)避免不分对象的打击不当疫情防控措施实施者,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具体略】
变化:相比03解释,增加了野生动物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条款。
理解与适用:从捕猎到收购,从生产端到消费端,从常态性经营到偶发性经营,这条规定是对野生动物全产业链的彻底打击,面对如此全面彻底的管控,可以说涉及到野生动物性质的行为,都不要做了,否则极有可能触犯刑律,受到严惩,这条规定既回应社会关切,也是疫情防控的应有之义。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变化:针对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其他犯罪,新增一项酌定的量刑情节。
理解与适用:全民共克时艰之际,顶风作案影响团结,尤其要从重打击。
以上仅仅是针对意见涉及刑事犯罪司法认定部分的解读,限于篇幅,涉及司法体制机制的相关内容略。综合来看,从律师视角出发,本意见刑事政策性很强,相关司法认定在具体适当性方面,可能存在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在实务中需要具体严谨讨论;从普通公民视角出发,值此共克疫情之际,司法系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值得肯定。
文|钟其胜 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覃方超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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