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浅述疫情期间侵犯公民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这个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疫情消息在朋友圈被刷屏,在微博热搜被刷爆,牵动着海内外每个中国人的心。
武汉市的确诊病例在各个城市中占比最大,配合相关调查,团结一致对抗病毒,很多从武汉返乡的工作者、大学生,都自愿填写了一些与个人信息有关的调查表,并且主动在家隔离,但他们因有武汉旅居史,其个人信息遭到严重泄露。有的地方甚至将他们的个人信息制成表单在老乡群、同学群之间传播,里面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这不仅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还侵犯了这些武汉返乡人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冋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众对于疫情病例的知情权应限于各地诊病例数、疑似病例数及确诊患者姓氏,性别,年龄,所住区域等基础信息,单凭该等公布信息不能确认和识别具体当事人身份等个人隐私情况,否则将构成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侵犯其隐私权。
若必须披露个人信息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个人的同意授权后可披露;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匿名和脱敏处理,并且达到“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可以披露;
3、政府、医院、科研机构等信息控制者在没有获得个人授权时,在以下情况可以使用或披露相应个人信息:(1)向上述人员提供其本人健康医疗信息;(2)治疗、支付或保健护理时;(3)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要求时;(4)用于科学研究、公共卫生或医疗保健操作目的的受限制数据集。
在上述情况下,信息控制者可依靠法律法规要求、职业道德和专业判断来确定哪些个人信息允许被使用或披露,但不得披露给无权使用个人信息的其他主体。
综上,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向社会公众公布疫情也不应当包含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能够依此识别当事人身份或者反映其活动的信息,否则就超出了公众知情权的范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等权利;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若泄露或传播该信息的行为被认定为侵犯公民隐私权,泄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
(一)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特殊主体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刑事责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冋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就个人泄露当事人信息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与泄露者之间可以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或在第三方参与下调解解决,确实无法解决问题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泄露者的侵权责任;泄露者的行为也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当事人可以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泄露者行政责任。
第二,如果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机构违法泄露了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达50条以上,或住宿信息、通迅信息、健康生理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达500条以上的,即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立案,要求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疫情无情,总会战胜,但是当事人信息的泄漏是永久性的,其危害是持续产生,央视新闻频道在《战疫情》的特别报道中也提到:“武汉返乡人员登记是必须的,但对于这些登记的武汉人员的个人信息,一定要稳妥地依法依规保护好。”请各单位和个人从自身做起,停止泄露、传播武汉返乡人员信息。
文|朱又又 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陈伟杰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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