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评析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2020年肇始,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兴于荆楚,席卷全国,染者数万,卒者上千。面对突发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迅速依法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抗疫,誓要打赢这一场病毒阻击战。
然而,在这样的关键时刻,却有少数不法分子,或拒绝隔离,将他人生命健康置于险境;或造言生事,唯恐天下不乱;或贪婪无度大发国难财,非法经营制假售假;或敷衍塞责,玩忽职守,视公共安全为儿戏。面对种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司法机关激浊扬清,利剑出鞘,依法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为此,我们将陆续撷取部分典型案例并从法律角度进行评析,以期为依法抗疫贡献绵薄之力。
案例一:
男子执意带走隔离观察中父亲,被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青海西宁市居民哈某的父亲及姐姐从武汉经上海返回西宁。按照当地要求,需居家观察14天。1月29日,哈某的父亲提出外出请求,被工作人员拒绝。30日中午,哈某驾车至其父所居住的小区,要求将其父亲接至自己家中,再次被拒绝,哈某遭拒绝后情绪激动,与现场工作人员产生推搡,工作人员当即报警,哈某最终被行政拘留。
律师评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这次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019-nCoV)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发现有新型冠状肺炎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时,有权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
青海省政府已于2010年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自武汉返回人士在家进行隔离观察,这属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任何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拒不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哈某,强行阻挠有关部门对其父亲依法采取的隔离措施,属于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例二、
自疫区返回不通报、不自我隔离观察,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张某力、彭某琴、张某峰等三人系江苏省常州市人,长期居住于湖北省武汉市。1月20日,三人自湖北武汉自驾返回常州,其后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返回日期,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出入公共场所,2月2日三人被送往市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均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现在已经导致8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导致44人因密切接触而被隔离观察。
2020年2月8日,江苏省常州警方通报:对张某力、彭某琴、张某峰等三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律师评析
故意隐瞒疫情发生的行程和病史,逃避隔离措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按照过失定罪处罚。
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由于很难确认张某力等人在确诊之前就知道自己已经患有新冠肺炎,故对他们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更为合适。
但特别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张某力等人的行为如果发生在2020年2月6日以后,则不论他们是否知晓自己为新冠肺炎病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体现了司法机关在特殊时期的从重处罚精神,有必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案例三、
编写、传播虚假疫情被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5日西宁晚报刊登,青海省西宁市查处两起传播不实信息的案件,散布谣言者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2020年2月3日,青海省西宁市居民马某某,捏造事实制作虚假视频,并用语音谎称:“某某小区和某某小区都被查出(新冠肺炎)来了。”该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得到了大范围传播。2月4日,西宁市城东区的安某同样自行编辑谣言,称:“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北关七一小区、金牛小区、玉带桥大寺瓦窑沟,整个被封了,大家别出门,出来也别到这几个地方去,馍馍自己做,那个姓苟的亲戚多半来宁开馍馍铺和做酸奶牛奶生意,切记、切记。东区非常严重”,该谣言同样在微信群中得到了广泛传播。
后经查实,马某某、安某所散布的信息皆为虚假信息,西宁警方对两人均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律师评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可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对这两起案件中的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是完全正确的。
需要提醒的是:行为人如果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情节严重的,则不仅仅是违法的问题了,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以,谣言止于智者,疫情防控期间,大家更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我们作为普通群众,除了为疫情防控作出应有的贡献外,更应注意一言一行,遵纪守法,节省社会管理资源,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需要的地方去。天耀中华,我们相信,中国必将长缨在手缚病魔,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
文|李桐样 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 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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