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战疫|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措施对物流的影响及应对方式

钟旭娜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以来,多个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先后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交通管制措施。本文以此为背景,从实务的角度分析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措施对物流涉及的买卖双方、承运人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应对方式。

一、疫情期间交通管制,运送人员无法及时返岗,货运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是否必然构成违约?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区分运送的地区。根据目前情况,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任意一方处于湖北地区,存在可能由于封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导致物流中断,无法完成运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变更送货时间。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承运人可以考虑主张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若承运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但是承运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邮件、微信、短信等)及时通知托运人相关情况。若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通知时间和方式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


若送货区域并不在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交通管制并未导致物流的全线崩溃,承运人应当采取措施尽可能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手中。在该过程中,建议承运人提前对物流情况作出相应的预判,并与托运人、收货人进行及时沟通,如实告知可能导致物流延迟的原因及大概可能延迟的时间,共同协商处理,尽可能减少各方损失。

二、疫情期间交通管制,卖方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能否主张迟延付款?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第三方的违约,买方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方式?

在面临合同问题时,首先应当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后付款。不同的约定涉及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先付款后交货,那一般情况下本次疫情并不能影响买方的先付款义务,买方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除非买方有证据证明卖方因为本次疫情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买方据此主张不予付款,还需要及时通知卖方中止履行。遇到该种情况,建议买方积极与卖方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也可以签署相关补充协议,或者更改付款方式,比如分期付款。


如果是先交货后付款的,合同一般会约定在交货后多长时间内付款。此时买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待卖方交货后再付款。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具体时间,只要交货时间在付款时间之前,也可以以先履行一方未交货,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付款的规定要求先交货后付款。


若因卖方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对第三方违约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议买方及时通知第三方目前出现的情况及可能面临的情况,互相理解,沟通协商能否采取延长履行期限等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买方应该考虑交付的货物是否有替代物,避免违约。若确因疫情原因无法获得替代物,或者货物属于特定物,那么买方可以考虑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与第三方进行协商。

三、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信用证付款,但受疫情期间交通管制影响,卖方少交货导致单证不符,应当如何处理?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后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最基本的原则是严格相符原则,如果卖方少交货导致单证不符,不符合信用证的“单单相符”条款,银行有权拒绝向卖方付款。


尽管买卖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基础,但是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银行与买卖双方的合同无关,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只需审核是否符合“单证一致”,而不是卖方是否按合同交货。据此,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卖方不能以不可抗力是合同的免责事由来对抗银行。这种情况情况下,卖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四、疫情期间交通管制,货物在延迟交付期间发生了毁损灭失,风险应该怎么承担?

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若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由承运人承担。若由于疫情导致运送时间不合理的延长,承运人可以与托运人本着公平原则和风险共担原则协商处理。如果货物在迟延运送过程中,非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以及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导致的货物损毁灭失,很大可能依然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目前受疫情影响许多国家航班停飞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主要体现在提单从中国企业转到国外买方的时间延长的情况,可能存在运输目的港“货等单”现象。此时买方未收到提单无法提货应该怎么办?

提单在对外贸易中,是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买方,即收货人,没有提单就无法提货,由此可能会产生货物滞留在仓库的费用及其它费用,而该类费用通常主张由中国企业的卖方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已经收到款项,可以通过出具电放保函的方式要求承运人电放提单。虽然由此可能产生一些费用,但是电放提单产生及存在的最大价值本在于效率,所以可以及时解决“货等单”的问题。

六、目前情况下货运公司与客户签约接单,后续因为疫情交通管制下不能如期交货,还能否援引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原则应符合“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原则。目前疫情仍在持续,合同双方均能遇见政府有可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因此,现有情况下,新措施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而是可以遇见的风险。建议货运公司接单时充分考虑物流的可能性,避免因为交通管制措施造成己方违约或履行不能的风险。

七、针对国内疫情造成的交通不畅问题,国内颁布的有关通知

2月7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召开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运输组织保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强调要为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贡献力量。


2月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切实维护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作出专门部署。通知中针对公路运输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要全力保障公路路网顺畅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有序、依法依规”原则,调整优化公路交通管控措施,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要加强交通疏导,防止发生长时间、长距离公路交通拥堵,确保应急车道畅通。


二要有序恢复公路运输服务。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在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城际公交暂停运营期间,要统筹调度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络预约出租车)运力,开展“点对点”服务,为医生、公共服务人员、老弱病残孕幼等各类重点人员出行提供必要保障。湖北省以外地区要结合复工开学安排,有序恢复城际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等公路运输服务,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运力供给和乘车安全,统筹做好错峰出行,满足群众正常出行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公路直达运输等服务方式,保障农民工、学生等群体出行。疫情防控期间,对地方政府组织的农民工返岗包车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


三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的各类应急运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活必需物资运输。对持有“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要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于短期向疫情重点区域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等提供保障的人员,原则上不需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系统摸排辖区内公路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市场情况,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解决保通保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和重点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对擅自阻断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干扰公路运输正常秩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本文的观点为作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理论性分析,仅作参考,鉴于物流所涉及的合同中个案存在相异性及复杂性,不得作为个案决策依据。


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已经深深地影响了每个中国人的生活,随着全国复工,物流业也将逐步进入全网恢复运营的状态。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通知,表明了要有序恢复公路运输的决心,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物流运输面临的风险。然而,越到关键时刻,越不能掉以轻心,为切实保障物流运输合同中各方的权益,各方在面临交通管制措施造成的各类问题时,应当持互谅互解的态度,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相信,在这场举国上下对抗病毒的“战疫”中,我们一定能取得胜利!

文 | 钟旭娜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荐阅读

关于申报参加广州市律师协会2019年度奖项评选的通知

律·战疫|广州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第三批分队吹响号角依法抗疫

律·战疫|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探讨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

欢迎投稿律师原创文章

专业解读、行业观察、时事评论、生活感悟

发挥专业优势 助力疫情防控 

广州律师与全国人民共同战“疫”

投稿邮箱:gzlx2016@qq.com


长按关注 广州律师行业最新资讯


献力量 同抗疫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