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疫情之下房企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撑。
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全国人民的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了更好地应对这场防疫战役,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层面,相关的政策法规不断涌现,那房地产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应对呢?下面我们主要是从与房地产企业密切相关的复工、劳动用工、逾期交付、物业管理和合同风险排查方面进行分析,希望能给广大房地产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1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下的复工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各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专门就建筑工程复工工作发布了相关文件,譬如《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紧急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后疫情防控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管廊)类企业复工工作指引的通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市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6个工作指引的通知》。
我们主要就上述文件中对复工条件作简单概述,必备的复工条件主要有:1.成立项目疫情防控组织架构,编制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2.准备足够的疫情防护物资,其中广州要求其库存数量不得少于工地5至7天的实际消耗量;佛山要求房地产企业非接触式体温测量器等保障防疫物资不少于7天用量。3.严格人员信息登记排查:1)做好复工到岗人员健康状况、过去14天去向等内容的登记;2)分流员工并按要求进行隔离观察,正常后方可到岗;3)重点疫区人员暂缓返岗。4.设置独立的固定隔离观察场所。5.工地封闭式管理,实名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地等。同时,我们建议复工前先对工地和公司办公、生活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在此,我们提醒各房地产企业:
第一,各地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建筑工程复工的相关文件要求会有所差异,在达到项目当地文件要求的必备复工条件后,项目必须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复工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复工,而且遇疫情突发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不能瞒报、虚报。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承担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承担行政责任
(1)《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四)造成病人残疾、死亡的;(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负有责任的部门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无故阻止和拦截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的。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以及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复工后需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包括:1.每天工地及项目公司进出人员要实名登记,其信息、体温测量等要做好登记,所有人应按要求每日测量体温、带口罩和做好其它防控措施,否则,不得进入工地和公司;2.复工前全面消毒、复工后定期消毒,并建立台账做好消毒记录;3.复工后口罩等防护物资下发每天都要做签领,消毒也要相关人员签字;4.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安全教育及其他会议尽量采用微信、QQ等网上方式进行,并通过办公系统、邮箱、QQ或微信下发所有复工人员,减少聚集活动;5.做好饭堂管理,并在项目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LED屏幕等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6.做好会议记录、网上培训下发文件的截图、检查登记表、拍照等,并做好存档;7.项目销售应符合当地要求,不举办集中宣传、促销等公众聚集活动等。
Q1:春节延长假的性质及工资待遇问题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即1月31日、2月1日和2月2日为春节延长假,其中2月2日为本来的休息日。
我们认为,上述国务院3天的春节延长假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本次延长假期的法律依据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不在此列。
Q2: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是什么性质及工资待遇问题
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即延迟复工期。其中2月8日、2月9日为本来的休息日,剩余5天不是法定节假日。
我们认为这5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企业因疫情政策停工停产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Q3:超过广东省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仍未上班的工资待遇问题
答: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Q4: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年休假折抵国务院延长的假期?
答:不可以。本次国务院延长的假期是针对全民享受的休假,既是防控疫情需要,也是劳动者福利,其性质与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抵销。
Q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所指的特殊行业是哪些行业?
答: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规定,特殊行业是指: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2、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3、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Q6: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疫情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能否主张加班费?
答:不可以。这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不属于省政府规定的休假人员,因此,本身需要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不属于加班,不能主张加班费。在疫情期间,如果遇到休息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未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Q7:劳动者在强制隔离治疗/观察期内,用人单位是否正常发工资?
答:应当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根据国家防疫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Q8: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以及职工因为疫情影响不能到岗期间,企业能否安排职工在家办公,职工能否拒绝?是否属于加班?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职工不可以拒绝,不属于加班。若职工不能在家办公的,可以和企业协商安排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等各类假。
Q9:企业复工后,部分职工因为主观原因不愿到岗的,企业能否依法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Q10: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或按政府相关规定需隔离、治疗,但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Q11: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工作时长、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调岗后不应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Q12:对因或可能因疫情问题导致未正常返岗出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劳动关系为宜?
答: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或补假手续,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等相关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
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提醒劳动者办理请假手续,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双方妥善沟通解决。
双方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除因处于疫区不能及时返岗等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Q13:若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用人单位如何适用政府复工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 除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有关规定执行的情形外,一般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
Q14: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如申请综合工时制,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答:需要支付。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因此,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可以灵活用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Q15:用工单位可否将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呢?房地产企业能否据此延期交房?
首先,新型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我们认为,本次新肺炎疫情具有客观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规定要件,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新型肺炎疫情能否作为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呢?
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在2003年第6期《法律适用》发表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中明确,正确使用法律关于不可抗力构成条件的规定,从严把握非典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即: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而且,非典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非典型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要严格甄别不可抗力事件,防止债务人借非典型肺炎疫情发作,以不可抗力为借口逃避合同义务。我们认为新型肺炎疫情能否作为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也同样适用上述论述。
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形而分为三类: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如期履行或合同一时不能履行。上述三种不同的履行类型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变更或解除,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能履行。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在实际处理中不能一刀切认为不可抗力都可以解除合同,在综合考虑新型肺炎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的影响、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前是否已违约等情形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对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况下,方能解除合同,予以免责,否则,作为履行义务一方贸然发函通知对方因疫情解除的,极有可能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延期履行和部分履行亦然,也需考虑上述因素和证据。
因此,新型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也需结合疫情对具体项目房屋交付的影响、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否在疫情发生之前、政府部门发文及其他证据等确定开发商能否以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责。如果是新型肺炎疫情和合同义务人原因共同导致的,则部分免责;若在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前已迟延履行或合同签订在疫情发生之后未能履行的,则不能再主张不可抗力了。
我们在此提醒各房地产企业:1)应及时梳理各项目各楼栋的交付期限,及各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做好延期交房的证据搜集(①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延期履行的,一般以政府部门发文、通知作为证据;②除上述第一种情况外由于疫情的影响导致继续延期的,开发商举证责任要求会较为严格,如材料供应商受疫情影响客观上不能按时供货导致的,应要求该供应商提供书面盖章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及时发函通知小业主因疫情影响延期交付。若买卖合同有约定需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发函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发函;2)疫情发生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考虑因疫情影响延期交房等因素重新确定延期交付后新的交付时间;3)本次疫情发生后及时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4)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准备复工条件,尽可能减少因疫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物业管理方面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势依然严峻,房地产集团旗下的物业公司应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下面我们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供物业企业参考。
(一)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4日出台了《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粤建电发〔2020〕7号),随后,省内各市、区也根据上述7号文陆续出台相应的通知,如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2月6日出台了 《关于全市物业管理行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2月10日出台了《广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点》等。综合以上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其实要点都比较集中,如物业公司自身的人员防疫管控、管理区域内的消毒、管理区域进出管理、配合政府部门的防控管理工作等,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强调的一点是,物业公司在防疫管控过程中,不仅要按相关规定要求做,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做到“雁过留痕”,正如前述的房地产企业内容所述,每天做好相关防疫工作的工作记录、防护物资的签领、检查登记、消毒登记、拍照等,才能为后续纠纷产生时,我们能够提供切实的保障自身的依据。
(二)物业公司是否属于延迟复工的企业?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物业管理区域疫情防控工作,因此我们倾向认为,已有小业主入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应归入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所指的特殊行业中的 “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的企业。但是必须注意,物业公司若需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
(三)物业公司疫情防控与房地产企业的不同之处
第一,物业公司必须成立以公司高层管理者为组长的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各项目必须下设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根据当地相关应急要求,制定并启动防疫应急预案。
建议:防疫管理组织架构及应急预案形成书面文件并应在小区公示栏张贴,并做好拍照留档工作。
第二,防控期间管理方面
1.人员管理。因物业公司面对整个小区的管理和小区业主,内外部管理应无缝衔接,疫情防控物资需求更大,员工内部管理应更为严格。除前述房地产企业中返岗人员信息登记、物资签领等外,物业公司除需做好每日内部员工动态更新(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按要求上报外,还应做好每日来访人员登记、排查管理,以及小区业主排查、登记、体温测量和小区的消毒防控工作。
2.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社区和街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随政府要求及时调整
1)物业使用人(含业主、租户)的排查、登记、体温测量和小区的消毒防控工作,尤其是对疫情发生地/重点疫区返回的、与已确诊患者有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工作,做好对已确诊的物业使用人住所的消毒工作。
这涉及到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是,从外地返回的住户问题,我们认为:①通过公众号、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业主、租客要及时向物业公司和政府要求报备外出史、居家隔离最少14天及有接触史、有症状应立即上报等的要求;②做好排查登记、体温测量和消毒;③对小区人员的排查情况定期报告相关防疫部门和街道;④密切关注上述人群的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制止并通知相关的防疫部门和街道。
2)关闭减少项目出入口,加强对出入人员、车辆的管理检测,对体温超过37.2度的人员,应立即劝导其就近就医,如为外来人员则暂时不让其进入小区,并及时向卫健部门或疾控中心报告处理,如业主不配合,可报警或向街道、疾控中心报告,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避免传染他人。
建议:对于来访的人员必须做好登记排查,做好体温检测,并记录,严格操作,不可掉以轻心。
3)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和物业办公、生活场所的清洁、消毒
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和办公、生活场所做清洁和消毒,具体作业要求、频次等不能低于当地政府的要求,同时要注意要做好过程留痕,每日做好清洁消毒物品的采购、签领登记,每日消毒的工作记录等,并留档。
4)做好日常生活垃圾的清理,做好垃圾清理站、垃圾桶的消毒,在醒目位置设置废弃口罩、手套等特殊有害垃圾专用定点收集桶。
5)配合街道对按规定需居家隔离人员给予适当的帮助,如安排专人每天送菜、送生活物资和体温测量,保障其生活物资。条件允许的,物业公司可向小区业主提供适当的心理辅导,但建议采取远程、网上、电话等方式进行,避免面对面近距离接触。
3.关于写字楼、商铺客户单位复工的管理
建议:通知各单位要按当地防控要求做好复工备案要求,同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复工方案、物资配置情况等资料给物业企业留底并严格进行一户一复工核查,并及时报告街道、防疫部门。
4.做好宣传工作
1)密切关注疫情特别是政府公布的疫情信息,收集国家、省、市卫健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重点关注与本社区和周邻社区疫情动态。一方面,在小区出入口、宣传栏、电梯间等显著位置张贴疫情防控知识,并通过企业公众号、微信等方式多渠道对业主、租户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对员工多渠道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制度培训,在办公、生活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宣传单张和工作要求,对业主和员工微信群的不实言论或谣言要及时劝阻并上报。
建议:拍照、截图留档
2)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和管理工作
从新闻媒体的报到,我们也经常听到由于错误使用酒精及消毒产品,导致人员安全事故的新闻,因此作为物业企业是有义务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加强消毒酒精的存储、消毒过程的实施管理,加强对物业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消毒酒精使用知识和小区清洁的培训,避免混用酒精或出现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酒精进行消毒、降低消防隐患。二是加强宣传,要求在小区宣传栏、电梯轿厢等显著位置张贴告知,在业主微信群、企业公众号推送消息,提醒物业使用人注意酒精及消毒剂的存储、使用安全,不要乱扔烟头等引燃物品、消毒后不要点火机、开空调等,不要混合使用清洁剂导致中毒。三是建议物业企业购买公众责任险等相关保险,降低自身风险承担。
5.在日常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相应管理制度,包括物业公司员工健康检查制度、饭堂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小区进出管理以及上报集团流程等,及时将疫情防控管理相关情况报备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监督、管理下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复工后或在复工前条件具备情况下,安排人员对企业合同存在风险进行排查,尤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劳动合同、项目收购合同、融资贷款合同、重大施工合同等相关义务(重点排查我方义务履行期限已到、即将到期及有可能逾期履行、不能履行的义务)履行是否存在不能履行、延迟履行的风险,是否需及时发函通知对方,从而降低公司损失。
建议:企业在准备复工同时根据当下疫情对2020年人力安排、项目开发建设、销售融资等整体经营方案、计划和目标的影响重新做评估,并作切实可行的调整,从而使企业在复工后能有条不紊地稳步发展。
疫情无情人有情,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推
荐阅读征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主题优秀作品
律·战疫|中小企业暖企政策解读(广州篇)
律·战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实施隔离措施的行政法问题探讨
发挥专业优势 助力复工复产欢迎投稿律师原创文章专业解读、行业观察、时事评论、生活感悟广州律师与全国人民共同战“疫”投稿邮箱:gzlx201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