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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疫情防控期间挪用救灾款物的法律分析

宋国康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

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大众的心,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面对无情疫情,全国各地纷纷向湖北伸出援助之手,各类救灾物资紧急驰援,社会各界积极捐款捐物。但在为疫情防控一线提供有力保障的同时,也出现了某慈善机构对捐赠款物的调拨分配不及时、某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仓库违规发放口罩等问题,引起民众的关注和愤慨,后来上述相关领导也受到党内处分。是否仅仅是党内处分?疫情防控下挪用救灾物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下面笔者将进行分析。


两个罪名——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为了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1.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两罪的主要区别

1. 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掌管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


2. 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为了做其他公用。根据上述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第二款规定,如果将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应按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行为人将自己保管或经手的特定款物,未经批准,擅自调拨,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挪用行为无论是用于非法用途还是合法用途,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4. 犯罪的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即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但必须是国家特定的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专项款物。


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定性

01看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主体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仅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人员,但是必须是有掌管特定款物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


因此,如果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主体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便不适用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只存在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可能性。



02看目的——是否挪为个人使用

如果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要看他挪用目的是为了给个人使用还是挪为他用。对于何为“归个人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行了明晰,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这里的“私用”,不是机械地看公款使用者是个人、他人还是单位,而是指个人非法支配、使用单位公款,侵犯了本单位对于公款的正常使用权,因此,即使将救灾款物用于其他单位,只要是未经过单位决定,而是以个人名义决定的,都属于“归个人使用”。如果是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款物给个人使用的,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目的?由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因此,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将款物给个人使用的,应当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或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手、管理的用于救灾款物调拨、使用到其他方面,如将上述款物挪作修建宿舍、生产经营,挪用款物目的是用于单位其他项目。


因此,即使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主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挪用的目的不是“归个人使用”,亦不构成于挪用公款罪,只存在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可能性。



03看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

如果挪用救灾款物行为的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挪用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要构成挪用公款罪还需要看挪用行为是否存在将挪用救灾的款物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对于上述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如果挪用救灾款物的时间不足够,或者挪用的款物数额不足够,都可能仅是一般的违规行为,构不成挪用公款罪。


上述三个条件都满足了,才有可能认定挪用救灾款物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由于挪用的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依规应当从重处罚。否则,如果行为人挪用款项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只可能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如果达不到,则不构成犯罪。


最后,笔者想说,不管挪用救灾物资的行为定性为挪用公款罪,还是定性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还是仅仅是一种违规行为,对行为人而言都是失职,对伸出援助之手的人而言都是失望,对急需物资的疫区一线人员更是伤害。因此,对于在这次疫情防控下接受和保管捐赠物资的慈善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要对得起社会的信任,恪守职责,在疫情防控战役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尽早结束这场战役。


文|宋国康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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