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新冠疫情背景下,旅游合同问题的法律分析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撑。
正值2020年“春运”之时,相信许多人选择以外出旅游的方式来度过美好的春节假期,但不幸的是在这期间爆发了前所未闻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减少病毒传播途径,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向各文化旅游厅(局)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以此减少人员流动导致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面对当前疫情,各旅行社纷纷依照上述文件作出不出团的决定,并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各旅游者。按照行业习惯及格式合同,一般而言旅游者在旅行社出团前需缴纳全部旅游费用,那么,在疫情之下旅游合同问题也就接踵而至,相信大部分旅游者主要关心的系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旅游费用是否可以全额退还的问题。笔者就前述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及法律分析,希望对读者或当事人有一些帮助和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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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的“不可抗力”事件?
结合不可抗力及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在疫情爆发之前,旅游者在签订合同之时既无法预知和避免疫情的发展及政府采取的行为,又不可能克服该情况的发生,在此订立的合同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法律特征;但是,在疫情爆发之后,旅游者对疫情的发展以及政府的防疫措施已经有一定的了解,此时订立的合同,原则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法律基础。同时,本次的新型冠状性肺炎疫情与非典疫情有些类似,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06月11日颁发《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相关规定。)
故此,是否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需落实当时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具备“不可抗力”的前提条件,从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格式的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如何采取
有效方法防止因“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前述条款中显而易见的设置了旅游者及旅行社在不可抗力之下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旅游者可在不能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基础下依法向旅行社提出合同解除的请求,但对于旅行费用是否可要求全额退还的问题值得商榷。
目前,根据旅游行业的格式合同来看,大多数旅行社采用了《旅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制作合同文本,即约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该条款的设置具有一定合理性,由于不可抗力属于合同相对方无法预知、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克服的事件,均不存在任何过错,兼具了公平合理原则,那么,旅游者如何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保护自身最大的合法权益?接下来,笔者在以下给出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1、无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合同约定主要以“意思自治”为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旅行社取消出团行程的,建议旅游者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落实该部分解除权及旅游费用退款问题是否已有约定。
2、如旅游合同中已按照《旅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进行设置,建议旅游者尽快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解决办法,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在协商过程中,存在旅行社怠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的,旅游者可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出抗辩。【备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如协商过程中进行合同变更的,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如无法变更需要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并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4、若旅行社不予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拿不出已经发生费用或实际损失的依据,旅游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按照合同及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面对无情的疫情,让我们携手共进,众志成城,取得抗疫胜利!同时,建议旅游者积极与旅行社协商纠纷的解决,降低损失,共度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