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疫控复工期间纳税申报、阶段性缓减社保及公积金优惠安排的借鉴、最新规定及其落实建议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撑。
概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下称“社保”)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即“医保”)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下称“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强调,当前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一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等的社保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实施上述政策,考虑了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可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再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
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 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基于国务院就上述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下称“疾控复工”)的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称“国家税总”)已于2020年2月20日联合签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便为了帮助企业抵抗疫情、稳定就业,我国今年将减免养老、失业以及工伤这三项社保单位的缴费,预计减免规模将超5000亿元。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称“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2月20日下午还就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公积金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进一步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医保局负责人表示,上述意见是由省政府决策,从2月份开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初步匡算,该项减征措施最多可为企业减负约1500亿元。
我国的社保制度由五险一金组成。所谓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公积金。除减免社保费政策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会还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公积金的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目前,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细化减免社保费等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同时跟踪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就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现行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亦认为,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是应对疫情的特殊措施,是我国社会保障历史上的第一次。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等有关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此,国家税总负责人亦表示,除了依法落实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外,税务部门将抓紧时间制发政策文件,明确操作办法,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实打实地享受到政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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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在地方实施上述政策,并既充分考虑各地社保基金结余等情况,又可以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本文参考借鉴了2003年非典期间税收实体优惠及程序性的纳税申报、社保、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免缓),并仅就有关2020年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纳税申报安排方面)、2020年2月20日签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及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社保方面)(含医保)及2020年2月21日签发的《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公积金方面)等最新规定的重要内容加以注释,并提出相关落实建议,以望在有序地复工复产的当下,能切实落实相关的制度措施。
一、“非典”期间广州等地税纳税申报、社保(含医保)优惠安排借鉴
为进一步了解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政策适用情况,不妨也了解2003年“非典”期间的情况。以当年“非典”疫情主战场之一 ——广州、北京等地市为例,北京、广州国税及其地税当年亦出台了数项措施“救市”。这些措施主要是针对受非典影响的重灾行业、经营困难的企业以及提供非典技术研发的企业等所进行的地税务纳税申报、社保(含医保)及公积金优惠政策。包括:
(一)“非典”期间有关税收实体优惠及其纳税申报
1、延长纳税申报
当年为了避免办税厅出现人员拥挤的情况,广州国税对广州市的纳税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6月防伪税控抄报税时限由原来的每月10日前顺延至20日前;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申报期延至5月25日,只有在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储税划缴等申报方式的申报纳税期不变;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0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5月30日前。对于零申报、负申报的非防伪税控企业,可在办税大厅门口设置的岗位直接交报表,由工作人员加盖已申报印章。同时市国税局向纳税人提出呼吁,在防治非典期间,纳税人应尽量选择使用语音申报、邮寄申报、储税划缴等申报方式,以减少上门申报的次数。同时,将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法定申报纳税期延长至2003年5月30日,个别纳税企业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进一步延期。
2、捐赠等特定开支全额税前列支、停业期间可暂停缴纳间接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外企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事业的现金和实物,可凭接受捐赠单位开具的由财政监制的专用收据,并有企业为防治非典购置使用和实际发放给个人的设备、消毒用品、药品所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和为职工支付治疗非典的医药费支出,可一次性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对在非典期间因经营困难而申请暂停营业的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在停业期间可按规定暂停缴纳各种国税等经营间接税款。
3、减免防治非典技术成果收入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提供的防治非典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对防治非典技术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对原核定或定额定期征收行业,如重灾的最高减幅50%或重核定额
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商业贸易、娱乐、餐饮、旅店、旅游、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其实际情况,从2003年2月1日起,在50%幅度内适当调减核定的月不开发票营业额。对受非典影响致使经营状况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继续经营并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5月份起可依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定额重新进行核定,合理调整营业额。
5、调高增值税起征点
广州国税当年还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800元一律提高到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日)征税的起征点由50元一律提高到200元。对月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临时在集贸市场销售货物每次(日)不超过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如广州相似,针对当年非典疫情较为严重的北京市及黑龙江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亦有针对地发布《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及黑龙江省本身出台了延长纳税申报时间等年度内的短期优惠政策。
(二)“非典”期间有关缓缴社保(含医保)
参考当年非典,北京、广东、浙江等地市出台了类似政策。比如,从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受“非典”影响,按期缴纳社保费确有困难的业户,可向市地税局所属的检查分局申请延期缴纳社保费,最长可延期三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如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州规定更细致一些,列举了相关7个行业,包括:1、旅游业,含旅行社、旅游景点;2、餐饮业;3、旅店业,含宾馆、招待所;4、娱乐业,含影院、剧院、歌舞厅、网吧;5、公路客运业,含城市公交公司、客运公司;6、水路客运业;7、出租汽车业。“七行业”企业在防治“非典”时期缴纳社保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苏州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关于克服非典型肺炎影响、做好部分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而当时疫情重灾区北京也有类似政策,北京规定,此次缓缴仅限于营业执照中主营项目为零售、餐饮、旅店、旅游、娱乐内容的服务行业的企业,政策时间为5个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3)83号)。
17年后的新冠肺炎疫情牵动着万千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链)的持续经营和发展,期待类似政策各地尽快落地,给企业和相关个人增加经营行为的预期是必要的。
二、新冠肺炎疫控复工期间纳税申报、社保(含医保)及公积金等的最新优惠规定
(一)纳税申报安排方面
截至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总在税收法定范围内,亦已相继发布多项税收帮扶规定。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二是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税务方面将推出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至10号等公告 。目的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可归为五类,即: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4.进口物资;5.纳税申报。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相关间接税、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而为了落实支持上述各联合公告中涉及的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总2020年第4号公告。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规定了如下事宜,即:如何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在上述第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而在抗击疫情期间出口退(免)税方面,亦规定了如下情形,即: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的同时,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等。最后,在企业所得税及个税税前列支方面,也具体规定了: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涉及疫情期期间的实体税收优惠问题,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机关方有保留权利。为此,除了已发布的法定及授权的部分或全额免征、退税外,余下的则是纳税申报缓期等征管事宜。因此,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17日签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这是继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17日以来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其中主要规定为: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而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等。
(二)社保(含医保)、公积金方面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通知或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于2020年2月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所定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则对“情势变更”也有所解释。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以及境内外 仲裁机构尽管分别发布了有关意见和专业分析意见,但是否能认定免除违约责任,还是要看个案情况。具体内容,具体分析。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形且其对应的违约后果也是不一样的。疫情直接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应属不可抗力;疫情或其后续影响造成合同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则构成情势变更;特殊行业及疫情爆发后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亦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服务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意见》,其中规定:“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对履行合同方主张(或抗辩)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劳动、旅游、买卖、租赁、建筑工程施工等民商事案件,正确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规定。疫情防控对当事人履行交付货物、提供劳务等合同义务而在生产、运输等环节造成不能克服障碍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定处理;疫情防控虽不成为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障碍,但义务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处理。但社保关系、公积金关系等不属于民事关系。即使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社保法等规定对于社保、公积金等的影响还是需要梳理。
1、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含医保)最新规定
不可抗力等事宜并未直接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但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根据上述规定,非典型肺炎作为法定的事由,用人单位可以此作为了缓缴和减免的事由。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发生时社保可以缓缴减免,并规定其应如何正常行使的法律机制。但我们也注意到,2003年“非典”时期大部分地区仅提到缓缴,并未减免。针对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国务院及其三大职能部门具体做出阶段性减免社保缴费,以作为应对疫情的特殊措施,确是我国社会保障历史上的首次,财税手段可谓力度很大。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总202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政策减负程度。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总于2020年2月21日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及国务院的认可,在社保中专题了上述医保的单位缴费问题,是其有各地的差异性。由于,上述公告未列适用对象范围,如一旦在某地付诸执行,应该具有普惠性,以减少相关企业的现金流。在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平衡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可以从2月份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最长不超过5个月。但是,从政策来说是差别化,分类施策。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采取减半征收单位缴费。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在6个月以下的,可以采取缓缴,这也能解决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如果这些地方在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基金平衡和待遇发放前提下,政府认为仍有必要实施减征,也可以由地方来决策,前提条件是确保待遇发放和基金的平衡。前期已经实施的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期间免征滞纳金。
(3)全国主要地市的减免缓返规范及其基金管理。
经笔者目前向广州市属不少企业及用人单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为私营合伙企业方式申报的律师事务所)的了解和调研,就上述(一)及(二)中谈及的纳税申报及其相关社保、医保减免在线电子申报时,有关反馈意见应该是可以申报的。惟目前减免申报系统尚仍在更新,具体见下图。
2020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再次发布了《关于正常申报、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指出: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也即,在减免申报系统尚未更新完成前,在2月28日申报时已可暂不申报缴纳有关社保。如何完整夯实则将需落实。就北京、广州及深圳、上海当前的政策对象和政策减负程度而言,有如下统计:
政策对象方面,北京和广州扶持企业政策中明确提及服务的企业为中小微企业;上海和深圳扶持企业政策并不单独针对中小微企业,受众范围更广。此外,四个城市扶持政策的对象均已包括了个体工商户。
政策有效期方面,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多可延至2020年底,上海市政策的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再顺延3个月。从专家对疫情结束时间的预测来看,上海市政策有效期预计在2020年第三季度结束;北京、广州和深圳的政策有效期更长。
政策减负程度方面,根据各市在发布会及公开报道中的数据显示,上海相关政策可为企业减少300亿元成本,广州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布局程度明显,然在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及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及2020年2月26日最新发布的十五项政策及十个方面的48条措施中,预计也将为企业减负超830亿元(其中650亿是对企业直接减负,186亿通过缓缴为企业减负),深圳通过减免、补贴、缓缴等各种方式为企业直接减负超600亿元。各地市财政局官方数据显示,2019年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5817.1亿元、7165.1亿元、1697.2亿元及3773.2亿元;上海、广州和深圳为企业减负金额分别占2019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4.2%、2.9%和15.9%。从此项公开数据看,广州、深圳的政策减负扶持力度很大。
税费减免缓方面,上海税费减免对象最全面,深圳税费减免最直接。从四个城市税费减免的对象看,上海更为全面,出台了延期申报纳税、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以及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的措施,政策辐射到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深圳对发生重大损失的困难企业减免政策最为直接,直接免征其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结:截至出稿时,综合各地市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也将纷纷出台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发展是主流。在市区多个惠企措施的支持下,北上广深企业疫情后复工面临的人力成本、房租成本和企业贷款等压力得以有效缓解,复工前景良好。但当前各市各区的相关政策大多下发到具体部门,部分具体复工措施亦陆续出台。企业申请相关政策减免和补贴措施亦陆续有来。当前餐饮、旅游、房地产等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存在显而易见的困难,部分行业企业已开始线上办公模式,但很多制造业企业及以基层社区人群服务为本的难以线上办公,面临着复工复业困境。即使是知晓互联网经济下的服务业,也有点当年商业房地产业遇到了互联网购一样,也有一个短期不能立刻转向的问题,例如员工数量尚存不足等。不少地市应针对各行业存在的具体复工复业复产困境,制定出台更具行业特色的针对性精准扶持政策。如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中,广州、深圳、佛山等市针对符合条件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也有出台了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50%的政策,但也有部分地市尚未没有出台相关政策,或就是尚未出台疫情之初至复工复产的当下彼此衔接的具体落实措施。这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地部分企业的复工复产复业进程,进而对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相关企业造成影响。
(4)本次阶段性减免社保(含医保)缴费应如何分类适用依上述(1)、(2)两项分析,一个比较现实的政策落实及分类适用问题时,需区分何为中小微企业,何为大型企业,因为两者适用方式不一样。例如,北京、广州等地市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月7日及2月21日和2月26日出台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号)、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面对各类用人单位,应如何恰当区分十分重要。以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台的48条与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于2月21日出台的十五条等政策适用比较为例,它们互相衔接,又有所区增项区别。笔者认为各项地方性具体落实的方案原则是:短期普惠,但更多的是着眼中长期,补短板、强化复工复产优势、建立分类管理机制。这算是一个好的例子了。如无具体特殊及合规的地方政策,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应考虑适用。依据上述通知要求,有关统计上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即为如下:
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例】某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1000万元,人数290人,对比上述标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10000万元为大型企业,该企业只满足营业收入≥10000万元,人数不到300人,所以为中型企业。
【例】某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收入490万元,人数120人,对比上述标准,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为微型企业,该物业企业人数120人超过100人,但是营业收入490万元<500万元,则为微信企业。
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a)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b)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c)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例】明细账有应收账款也有预收账款甲公司,出报表是需要相互抵消,否则资产总额会“高”。
根据上述规定,这次社保三费实行减免,是不是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划分并非按照税务局口径来区分,有关企业类型(或者说用人单位)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省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上述《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或用人单位)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2、公积金缓缴方面
与社保不同,公积金没有减免的政策,有缓缴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根据该规定,如果这次疫情导致企业确实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提起申请被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为上位法未提到不可抗力,但有经营困难的企业,在与职工达成一致,经公积金审批,可以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为此,2003年非典时期,如果导致用人单位经营发生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该条申请相应的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而言,根据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公积金政策要求,在公积金方面,具体的政策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于2020年月日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做好落实工作。就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20〕20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经笔者向广州市属不少企业及用人单位(包括目前仍是以作为私营合伙企业方式申报的律师事务所)的进一步了解和调研,上述安排可以适用于该市各相关企业,而具体操作细节亦正待落实。而来自深圳的情况则是允许部分企业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预计此项举措涉及公积金缴存金额约40亿元。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如不可抗力确实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依法申请减免或缓缴。
4、企业年金方面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根据该规定,如这次疫情导致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企业可以依法终止。除此之外,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三)的规定,企业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通过上述法律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法律强制性的义务,在遇到不可抗力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缓缴减免。而对于企业年金,如有的话,则可以依法终止。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则可根据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法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年金及央企工资总额无需与员工沟通。当然,企业年金一般来讲,企业与个人之间会签署相关的企业年金合同,应当依约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三、当前疫情期间纳税申报、阶段性减免社保(含医保)和公积金等优惠的落实建议
(一)纳税申报方面的落实建议
鉴于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已有18个省份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并建立和健全了网上密钥申报流程。为此,依2020年2月17日《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从速更新及开通2月28日纳税申报网上准入平台及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保、医保申报及其附送文件界面。有关公积金系由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建立并可与上述税局网络系统联网的在线密钥系统,故该等系统的及时更新及开通的必要性亦同。
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长延期3个月缴纳税款;该等企业并可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且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的,在续后申报时,也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免征相关间接税、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二)阶段性减免社保(含医保)和公积金等优惠的落实建议
1、社保和公积金均为企业法律强制性义务,对员工利益影响重大
从法律上讲,虽然社保确实发生不可抗力企业且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委的公告和规定,可用人单位方面直接单方申请,但操作起来绝非易事。原因在于,一方面用人单位的行为不能导致断缴,进而影响员工利益,另一方,不论是基于劳资关系的和谐或是未来的合作,均应当充分考虑员工的感受。而同样,公积金的缓缴减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一般需要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为前置程序,而因本次疫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于2020年月日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第三条也有这样的规定,即:“经认定的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次疫情影响较广,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委以公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主导了有关缓缴减免的落地和执行。因此,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根据当地政府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仍应充分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协商,充分说明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应当充分发挥党委、党支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管理作用,获得员工的充分理解,履行相应程序。
与税收(实体法)法定的法律刚性要求不同,社保和公积金在具体执行时,有一定财政资金属地调配的特点。在实行普惠地方的同时,不能简单划一,而应有相应的上下信息对称的精准要求。财政部在宣讲本次社保医保减免规范性文件时,亦认为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细化减免社会保险费等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同时跟踪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就业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现行政策。因此,尽管从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层面,即使当地政府没有批文,用人单位应享有申报获准的相关权利,但从更好同员工利益协同一致的角度,当地政府还是应就分类管理问题在授权范围内尽快出具相应细则,以便用人单位开展工作。
2、社保、公积金方面的落实建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建金函〔2020〕20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具体流程可参照上述社保(含医保)的流程进行。其中需关注广州方面公积金如下特别规定便可,即: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2020年1月1日至6月期间的公积金(已缴的除外)。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公积金。
最后,对于企业年金及基于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的特殊性而存在的应交行业管理费(如律师行业等),如有的话,则可以依法终止或依照相关行业协会章程适用予以类似阶段性定额定向减免的方法;这对于中央企业而言,则也可根据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根据法律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年金及央企工资总额无需在与员工沟通。当然,企业年金一般来讲,企业与个人之间会签署相关的企业年金合同,应当依约签署相关终止协议为好。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企业年金、行业协会管理费终止和阶段性减免均来自于自律性及其内部预决算调整的组织管理安排,暂不属财税等外部他律要求。就此不作为本题落实建议提出。
3、用人单位未获得审批减免缓缴社保等的法律责任及合规建议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出缓缴减免或相应申请未获批复,用人单位仍应当依法缴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就社保而言,用人单位将依法补足,并承担按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同时,可能还面临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经济补偿金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实践中各地根据情况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为此,用人单位需要在了解法律政策的同时,通过企业要与员工达成充分的共识,以共渡难关。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未经政府审批未按时缴纳的,也将承担补缴以及缴纳滞纳金的法律责任。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落实建议小结
疫情带给用人单位的成本刚性是显而易见,法律实际上赋予了相关政府部门遇到不可抗力可以有效采取措施为企业用人单位“减负”。面对各类用人单位,应如何恰当区分又需考虑普惠。要符合税收法定法治框架,要在国家及地方基金管理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落实好“有形之手”的财税法治及其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制订和执行,要对企业和职工进行疫情期间的帮扶又需兼顾企业自主市场化经营并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此外,促进投资、扩大消费、稳定外经外贸;抓好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体系也当不可或缺。这种政府、企业(用人单位)及个人三位一体的行政规治体系及其与市场化机制运行的内外部衔接十分重要。以15届10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台的48条与广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局于2月21日出台的15条等政策适用比较为例,它们互相衔接,又有所区增项区别。这是个好例子。笔者认为各项地方性具体落实的方案原则应是:短期普惠,但更多的是着眼中长期,补短板、强化复工复产优势、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在有序复工复产及疫情防控仍需关注的市场和社会需求的当下,落实利好的可预期的制度供给会有不一样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