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战疫|民办国际学校防疫期间的法律实务二十问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撑。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我国各地进入一个封闭或半封闭的紧急状态。目前,疫情蔓延的态势得到初步的控制,但疫情发展的拐点尚未到来。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学校、培训机构为积极响应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多已采取延期开学或线上授课等应对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民办国际学校,特别是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于其教师及学生大多是外籍人员,其面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又当如何应对?笔者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广东省、广州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就民办国际学校及学生家长所关心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梳理分析,为民办国际学校及学生家长依法灵活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及应对策略。
01
网上课程是否可视为学校已经提供了授课?网上课程是否应包含在学年课时内?因网课效果不好,学生家长能否拒绝让学生上网课?
学生交纳教育费用到学校接受教育,两者之间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负有交纳费用、遵守规章制度,配合学校教育的义务;学校享有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学生提供教学的义务,双方均应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入学(读)协议书/教育培训合同等约束。
对于网上课程是否视为学校已提供了授课,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此进行规定,因此,需要结合双方的入学协议书等予以确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在入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学校提供教学服务仅限于线下教学方式的,那么网上课程则不应视为学校已经提供了授课。
如果双方在入学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学校提供教学服务仅限于线下教学方式的,笔者认为,即便是网上课程,学校老师同样需要为此付出劳动,学校也需要提供与网上课程相关的设备、服务等,即实际上,学校已履行了相应时间段的教育义务,没有因教学方式的改变导致履行义务的缺失,学生也因此获得了被教育的权利,实现了受教育的目的。并且,广东省教育厅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教学管理通知》”)也要求各学校努力做到“停课不停学”,并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网络资源和平台开展学业指导。因此,在双方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网上课程应当视为学校已经提供了授课,并应计算在学年课时内。
另,一般情况下,学校老师的授课水平、授课方式不能达到学生期望值的,学生难以就此免除其向学校交纳学费的义务。但如确有证据证明网上课程中,学校并未提供教学义务,如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漠视不理,不进行辅导答疑等,则不应视为学校依约提供了授课。
02
因为疫情导致学校延期开课,学生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学校延期放假补足没有回校上课的时间?如学校没有延期放假来补足上课时间,学生家长是否可以要求退还或部分退还缩短学时的学费?
《教学管理通知》第五点规定:“因延迟开学耽误的教学时间,可通过周末(周六或周日)1天时间调课、压缩暑期假期等方式补偿,保证总课时不减少。”但由于《教学管理通知》并没有强制要求学校补课,且学校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前提下有一定的教学自主权,即学校可以自主决定上、下课时间,鉴于此,学生家长无法强制要求学校延期放假。
对于学校因疫情影响而没有依约提供教育服务的,因未能提供教育服务属于不可抗力,即学校及学生均不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学生家长可要求学校退还相应阶段的部分学费。
综上,笔者建议学校应积极响应有关部门的号召,尽可能的保证总课时不减少,因疫情导致学校延期开课的,建议学校可采用周末调课、压缩暑假假期等方式予以补偿。对于未能补足的,建议学校积极与学生家长协商沟通退还部分学费。
03
由于疫情导致无法按原计划的时间上课,学生是否可以要求退学或转学?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可依照相关规定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也可以自主选择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可办理转学;受教育者有权从民办学校转学到公办学校就读,也有权从一所民办学校转学到另一所民办学校就读。转学作为受教育者受教育权的组成部分,学校不能加以剥夺。
就我省而言,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接受教育者提出退学、转学、退费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学、转学、退费。”因此,学生当然有权要求退学或转学。
04
学生因疫情原因退学或转学能否要求学校退还学费?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若双方在入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且在“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中明确列明“传染性疾病”等,则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即有了合同依据,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若双方在入学协议书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2日7日印发的调整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2月底前不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研判后确定,确定后将向社会发布。考虑到该通知对合同履行的重大影响,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可以据此主张疫情已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学生有权退学或转学并要求学校退还部分学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学校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在入学协议书或缴纳学费的通知中对退学、转学,特别是退费方面进行了限制,此种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需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实际上,由于国际学校的学生很多是外籍学生,受疫情影响,部分外籍学生已无法或难以回到中国上学,甚至有些外籍学生已选择在其祖国继续学业。笔者认为,因疫情导致学生退学或转学的,属于不可抗力,学生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不应适用原入学协议书或缴纳学费通知中限制退费的有关约定。
关于学生因疫情退学或转学的退费标准,笔者建议学校可参考2018年12月3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及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以下简称“《收费通知》”)第三条第(三)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费的政策规定。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据此与学生家长友好协商退费事宜。
05
学生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学校退还受疫情影响而停课期间的伙食费、校车服务费及住宿费?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学校在疫情期间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如提供校车、伙食、住宿服务等),学生也并未享有相对应的服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应当予以退还该部分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学校的校巴服务已通过外包的方式将校巴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此种情况下,学生家长需留意与第三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可依据上述公平原则要求第三方予以退还相应的校巴服务费。
06
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学或者学生无法正常返校而导致学校家长与学校发生纠纷的,学校如何处理?
鉴于本次疫情对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重大影响,建议学校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与各方的纠纷,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网上授课的教学设施,培养老师网上授课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不停学”,尽可能的达到与线下教育相当的教育目的。
(2)妥善处理与学生家长的关系,对于未能依约履行入学协议书的,应积极向学生家长解释,并尽可能的获得学生家长的谅解。对于无法正常给学生提供教育的,还应适当退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以减少学生家长的损失。
(3)积极与第三方沟通(如场地出租方,校车服务提供方、食材供应商等),争取减免学校应支付的场地租金、校巴服务费等,从而将学校的运营风险降到最低。并且,这些费用也可以用于退还学生家长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妥善解决有可能产生的各类纠纷。
07
因疫情防控措施,如“撤侨”或交通影响,教职员工无法到岗教学怎么办?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2020年2月7日,国家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以下简称“《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据此规定,人社部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劳动报酬事宜,就我省而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人社部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支付无法到岗员工的劳动报酬。因此,在教职员工因政府管制导致无法提供劳动时,我们建议学校可以考虑安排教职员工居家上班,或优先安排年休假、福利年假等各类假期。并且,实践中,建议学校要求该教职员工提供返工路途交通管制的相关通知文件,以确定其真实性。
08
教职员工以疫情为由不按学校的要求按时回校工作,学校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下,学校应该切实了解教职员工拒绝复工的原因,如教职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又或者是因为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无法离开居住地的,因教职员工对此并不存在过错,学校不得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恶意不返回工作岗位的教职员工,《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因此,对于教职员工不按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建议学校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教职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与教职员工协商或依法予以处理,如教职员工达到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律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采用书面方式催促教职员工复工等。
09
“停课不停学”期间,教职员工开展网上办公、在线教学是否属于正式上班,工资如何支付?
如前所述,《教学管理通知》要求各学校努力做到“停课不停学”,并鼓励各地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网络资源和平台开展学业指导。据此,大部分学校已安排教职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进行线上授课。
笔者认为,教职员工为学生提供线上授课,实际上已提供了教学义务,依据公平原则,学校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劳动报酬。并且,如学校在休息日安排教职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教职员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但因线上授课的时间、强度等与线下授课不一样,建议学校可在与教职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线上授课的工资标准。
10
老师回校后被隔离或自愿隔离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于教职员工为自身健康考虑而要求的自我隔离,建议学校可优先考虑安排其休年休假、调休假、事假等。
11
隔离期结束后,若教职员工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明确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因此,教职员工隔离解除后仍需停工治疗的,学校应当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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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响,原定教学周期内未完成教学任务的,学校是否可以要求教职员工增加工作时间?增加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除法定事由外(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员工加班。因此,学校如需要教职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建议提前与教职员工协商。
同时,在教职员工同意增加工作时间的情形下,学校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教职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教职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对于法定节假日,学校应按照不低于教职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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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复工期间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020年2月21日,人社部在其官方公众号发布《复工复产中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解答》,对“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解答为“《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笔者认为,人社部给出上述解答是基于其与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而实际上,该通知仅能得出“医护人员履职感染肺炎应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并不当然得出“非医护人员工作中感染肺炎不构成工伤”的结论。
实践中,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感染肺炎,且感染的原因复杂,笔者认为,对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实际案情具体分析,而不能仅根据人社部的上述解答得出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肺炎是不能构成工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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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如前所述,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严格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即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由,《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仅限于交通事故,故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应认定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学校无法证明感染肺炎并非是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学校仍可能承担着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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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能否减免或延缴社保及公积金?
2020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并不属于“企业”类型,目前广东省也未针对社会组织的社保、公积金减免或延缴情况予以具体说明,因此建议学校持续关注具体减免或延缴对象。同时,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学校也同样面临经济损失,虽然目前暂无明确学校可享有优惠政策,但笔者建议学校仍可尝试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或延缴社保及公积金。
另外,上述通知减免所针对的也仅限于养老、失业及工伤保险中单位缴费的部分,即“五险”中的医疗、生育保险、个人社保缴费部分及公积金并不因此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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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延迟开学的学校,是否可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原则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或变更租赁合同?
首先,学校应该研究地方政府的暖企政策,例如广东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广州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广州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再如广州市南沙区政府《广州南沙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关爱企业共克时艰的十条政策措施》等等,看是否符合“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租用区属国企经营用房、仓库的企业”并可以免除一定期间租金的具体规定,也要密切关注各地各级政府后续可能出台的相关公告和惠民政策;其次,如果不适用前述的政府免租规定,虽然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本次疫情(也有观点认为政府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然而学校基于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延迟开学,能否向出租房要求减免租金或变更租赁合同条款并不能一概而论。
笔者认为,学校应该要先核查自身租赁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并尽早主动向出租人协商以争取减租,但如果协商不成,学校仍有义务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支付租金,当然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诉请法院要求减免租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典期间的审判工作通知以及因非典疫情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司法实践观点,部分法院会结合租赁物用途、经营行业属性、租期长短、以及合同因疫情而受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最终可能会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判决支持减免一定期间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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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供网课,从其他网上直接下载相关视频作为上课资料,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
一般而言,精品课程、自编教材、原创课件、教学视频均属于作品的范畴,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因此,如果国际学校从教学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其使用的数量、传播范围、目的看,如果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地使用网上直接下载的视频作为上课资料,则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但仍需强调的是,由于国际学校相对国内公立学校而言特殊且定制化的教学内容、学生支付相对高昂的学费、并且疫情期间学校也在支付外籍老师工资等现实因素考虑,我们建议学校应该尽量减少使用以网上下载的视频来替代本校教师实时直播或近期录制按照课程大纲进度本应提供的教学内容。况且,一旦对网上视频著作权人构成侵犯著作权,从近年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日益提高,可以预料侵权赔偿额作为体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指标也将会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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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后防疫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如住宿、校车、食物、后勤管理、宣传、人员进出等方面。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2020年2月16日发布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周密防控确保开学安全》的及其附件《广东省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南(第二版)》中的规定,开学保障工作包括:
(1)两个方案、九项制度
制定开学工作方案,完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学生晨检日检制度,通风、消毒制度,完善因病缺勤登记、追踪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免疫接种证查验制度,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和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制度。
(2)物资保障和消毒
储备必需的消毒、晨检和防护用品 ,做好相关物资的统计,出入库做好登记。做好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根据不同场所的特点开展预防性消毒。特别做好教室、课座椅、公共教学用具、门把手、食堂、住宿区域、厕所、垃圾箱房、电梯、隔离区域等处卫生消毒。在医疗机构指导下,设立专门场地作为健康观察区(室)、隔离室,用于疑似症状人员停留观察。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需要在疾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终末消毒。根据疾病防控需要修缮厕所、洗手龙头、饮水设施,饮用水水质应达到卫生标准和相关规范性要求。疫情解除前停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重新开启使用前应规范清洗和消毒。
(3)校园安全
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校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校内实行网格化管理。学生、教师、员工、保安、保洁、食堂、宿舍管理、物业管理、商场超市、理发服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要特别加强后勤人员特别是外包外聘后勤人员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加强实验室安全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做好假期通勤校车安全检查工作,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提醒,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加大校园巡查和校内空置房等场所和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监管力度,做到安全管控不留死角。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堂从业人员出入健康信息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开学前做好食堂卫生消毒工作,做好库存的主副食品、调料品保质期检查。
(4)教学准备
做好教材供应和使用工作预案,做好网络教材准备工作。鼓励教师使用在线课程平台做好网上教学准备,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线上集中学习和培训。
(5)创新工作方法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教学、管理、服务和有关数据采集、信息监测工作,提高协同办公能力,通过线上办公系统、远程视频会议办公等方式保障校内管理和服务效率,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加强学校卫生、教务、学工、后勤、保卫、宣传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家校沟通,取得家长的配合。”
19
发现疫情之后的应急处理,需要怎么做才能尽可能的减少相关责任?
根据教育部2020年1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教育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根据2009年教育部印发的《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校对于传染病的应急措施包括:
(1)及时隔离患病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并送至医院治疗;
(2)教室、宿舍等人员集中的室内场所应经常开窗,做到有效通风透气,确保室内的空气流通;
(3)暂停组织室内场所的大型集体活动;
(4)协助卫生部门对患病人群所在场所进行彻底消毒,对病人接触过的全部人员进行随访和登记,并配合政府部门采取必要的隔离观察措施;
(5)加强每日晨午检工作,对缺勤的师生员工逐一进行登记,并查明缺勤的原因,对染上疫情或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的师生员工,应劝其及时就医或在家医学观察,暂停上学或上班;
(6)每日对患病师生进行追踪和记录,了解疾病转归;
(7)与患病学生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
(8)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9)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10)在适当的范围通报校内疫情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11)学校在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向当地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20
存在疫情后未及时处理导致疫情扩大,或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的,学校及学校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若学校未按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报告职责,或者存在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情况的,相关主管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若学校已发生安全事故,但学校负责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将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尾:因疫情所引起的民办国际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潜在纠纷不容忽视,在共同抗疫面前,笔者建议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学生的教育为先,妥善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尽可能减少各方的损失,共同渡过疫情难关。同时,也欢迎有关各方就疫情防控期间及疫情过后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随时咨询我们,我们将尽力予以解答。
文 | 陈健斌 郑依婷 吴碧琪
市疫情防控服务团·涉外法律小组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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