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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新冠肺炎疫情下野生动物保护九点知识

广州律协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地法律支撑。

有数据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说来源于野生动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引发的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们早就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强调,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实施,加强市场监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要加强法治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还要抓紧出台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2020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的施行,对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照该《决定》,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谈谈有关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几个知识点。


01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刑法》中对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犯罪行为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还先后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与多国合作打击濒危野生动物走私犯罪。


02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有哪些?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什么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据此,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可分为: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一级保护动物(包括大熊猫、金丝猴、东北虎等)、二级保护动物(包括天鹅、穿山甲、黑熊、狐狸、江豚等)。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录在《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如蝙蝠被收录在《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3)“三有”动物,收录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4)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如犀牛、袋鼠、非洲象、8种穿山甲等。


03什么是“三有动物”?

“三有动物”,又称“三有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指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常见的麻雀、狼、果子狸、刺猬、野猪、野兔、竹鼠、蟾蜍、壁虎等都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04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最新决定如何完善?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范围局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三有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这一问题与其他因素相结合,为病毒传播和疫情暴发留下了隐患。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1、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2、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3、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1、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2、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3、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05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约束?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该法并没有禁止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交易。


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


1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2月24日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基础上,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06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法律责任及8个罪名

刑法作为我国极具威慑力的部门法,在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充分发挥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制作用,进而从源头遏制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在既有的涉野生动物保护罪名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防控,考虑适用其他罪名,以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方位规制。


《刑法》中常见的涉及野生动物的罪名有5个:第151条规定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


另外,《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7条规定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即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两高两部”在2020年2月1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还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此规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经营、交易行为。同时,该《意见》还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综上,涉野生动物类的罪名共有8个:

(1)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3)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5) 非法狩猎罪

(6)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7) 非法经营罪

(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07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热点事件和典型案例

近年来,涉及野生动物的热点事件和案例频出,引发公众热议。如“穿山甲公子事件”、深圳鹦鹉案、大学生“掏鸟窝”案等。2018年1月,国家林业局、新浪网等联合评选出“2017年中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十件大事” ,其中一个具体个案:游客驱车追拍藏羚羊受到惩处,引人注目。7人追赶藏羚羊群拍照1分多钟  每人被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尽管如此,热议之后无反思,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积习难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屡禁不止。有报道指出,我国是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模最大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仅海关公布的非法野生动物走私案件涉及的野生动物多达109种。2020年1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2019年打击走私情况显示,全国海关侦办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走私犯罪案件467起,查获包括象牙、穿山甲等各类濒危物种及其制品11237.6吨,分别较上年增长2.2倍和8.6倍。


2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多部委部署展开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摧毁犯罪网络和团伙。截止到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948起、查处行政案件2147起,收缴野生动物9.2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5300余公斤。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发布几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首批案例中,广东韶关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被公布。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人员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餐厅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中有两只疑似野生动物飞禽。经询问,刘某称这是他从村民邓某处收购的,经鉴定,两只飞禽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刘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就此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韶关市曲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仍从事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依法从严处罚。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检察机关在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办案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2月28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既包括对非法猎捕、杀害、运输、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包括对野生动物保护行政执法中的怠于履职或者监管漏洞提出督促履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检察建议。


08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及管理体系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现有野生动物管理体系如下:

林草部门主管的狩猎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制度;农业部门主管的动物检疫制度及畜牧管理(梅花鹿等在畜牧法中受管理的特种养殖动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交易监管;公安部门包括森林公安负责打击各环节违法行为;涉及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性规定等。


这一管理体系涉及林业、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监管部门兼具保护与利用两个职责,难以达到相互监督、制衡的作用,法律监管存在真空地带。监督执法有待加强联动、形成合力。


鉴于此,有人建议在完善立法的同时,调整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


将保护与自然资源产业发展分开由不同部门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及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应当集中到自然资源部下的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而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应当调整到农业农村部同级的另外一个主管部门管理。从而解决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管理失衡、野生动物分类群分部门管理造成保护空缺等问题。因此,在源头上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进行科学评估、确定野生动物不同保护等级并进行及时更新。


由农业部门根据动物检疫难度、防疫检疫标准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等,组织专家对特定保护等级低的野生动物是否可纳入《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进行独立专家论证,确定最终名录。


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对于驯养繁殖和利用的野生动物进行许可证审批,针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追溯体系,管理人工繁育种系信息,进行监管, 可以确定动物个体来源,配备实验室对野生动物来源进行审核,可依法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许可证。应在网上及时更新公示从国家到地方各级部门审批通过的许可证,包括合法利用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利用企业、许可证有效时间等。公众可以利用网上平台进行监督。


列入人工繁育名录的物种,由农业部门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进行监管,需针对此类野生动物有明确动物检疫标准及技术人员资格要求, 针对所有野生动物及制品都需要有强制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针对非法野生动物贸易在线上及线下进行严格监管。线上,在例如快手、抖音、淘宝、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上建立非法野生动物捕猎、繁育及利用的监管机制,充分调动平台及网络企业的能力,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甄别。同时开通便捷的网络及电话举报方式,联合公安部门进行及时反馈,利用公众监督完善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于线上非公众平台交易的打击力度。


对于线下,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对从事野生动物养殖及利用的企业、个人(包括乡镇集贸市场、餐馆、旅游景点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联合公安做好行政和刑事处罚。公示辖区内合法商户信息,利用大众监督并及时反馈。对于混有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的情况,应当按照以危险形式威胁公共安全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市场监督部门应当联合卫生部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动物检疫部门整顿规范活体动物及肉类市场。中国广泛存在的花鸟市场、农贸市场、海鲜市场等卫生条件普遍较差,集中有活体动物交易、宰杀、肉类贩卖等。这也是野生动物贩卖的线下主要途径之一。大量野生动物及其他家禽家畜等聚集在一起,增加了不同动物在自然状况下不可能出现的接触场景及频次,造成不同病原体高度集中,提高交叉感染机率、增加不同病毒间重组可能性、带来原来不可能产生的新型疫病等众多问题。因此,对于活体动物及肉类市场需要重新思考制定更为合理的经营及管理模式;对于合法野生动物,需要确定定点销售场所,制定卫生和监管标准。


09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建立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体系

野生动物保护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法律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第五条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2月28日,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就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发布这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大野生动物保护普法宣传教育。办案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针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检察机关一方面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力度,另一方面,把每一次野生动物保护的办案和监督活动转化为生动的普法实践,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办案的过程也是普法的过程”,对于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来讲亦如是。在办理涉野生动物类案件过程中,适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治宣讲,以案释法普法,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野生动物保护专题宣传教育,帮助大家树立良好的生态文明法治意识,共同努力构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体系。



文 | 市疫情防控服务团·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小组

能源资源与环境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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