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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建筑企业所涉问题的简要法律分析意见

明思研究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力量,广州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305名各法律专业领域律师组成的广州市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党委政府提供专业法律建议、积极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为民营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专项法律服务工作。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律·战疫”专栏,陆续发布市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律师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聚焦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法律智慧,为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受新冠状病毒肺炎的影响,许多省市曾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延迟复工的决定,除餐饮、旅游行业外,这对建筑业亦造成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一些工期紧、资金链紧张的建筑业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现随着疫情逐渐得以控制,为响应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但各建筑业企业普遍面临着工期延误、建材成本上涨、劳务紧缺等问题。如何推进工程顺利进行,解决疫情带来的各种问题迫在眉睫。据此本文现结合新形势下的法规、政策作简要法律分析,供建筑业企业参考:



一、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是否属不可抗力?对疫情影响的工期是否可予以顺延?


属于,确因疫情影响的工期可予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江苏省住建厅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工作的通知》、无锡市于2020年2月8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均明确: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工程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对疫情影响的工期予以顺延,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该“不可抗力”情形是否可作为抗辩各类延误、逾期的“万能药”?


否。仅举2例说明:


第一,上述各省市的《通知》关于这一问题的答复除“不可抗力”这一关键词外,还有一关键点在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即仅因疫情防控致使工期延误的,才可以顺延;若虽有疫情影响但不足以致使工期延误或者发/承包方过错导致的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对建设单位/发包方而言,新冠病毒疫情的出现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发包方的付款义务,当付款条件具备时建设单位/发包方不能以疫情为由拒绝或推迟付款。



三、疫情期间,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该如何发放?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工资发放方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明确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此,在疫情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依法向停工期间的职工发放工资。



四、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增加的防疫费用由谁承担?

疫情带来的损失不应归责于合同的任何一方,按照工程建设中风险分配的一般原则,资产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风险。同时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疫情防控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



五、疫情期间建材成本上涨该如何应对?


随各地复工潮开启,大量工地集中开工,建筑材料需求猛增。同时因交通运输受限会大幅度增加运输成本,这必将会引起建材成本上涨。为了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各省市住建厅(局)纷纷出台关于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明确疫情解除后人工、设备、材料大幅度上涨的处理原则:第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风险由发包方承担;第二,合同约定不能进行调整,发包方与承包方应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情势变更原则,通过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六、给各建筑业企业的一些建议:


1、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发包方,告知疫情可能对工程造成的影响,同时收集因疫情造成不可抗力的证据(如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时间的通知以及各省市住建关于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通知等),以及对不可抗力发生造成本单位损失进行统计并妥善保留各项证明、证据。


2、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发包方协商顺延工期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提出顺延工期,并在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工人返潮期及综合在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的情况下,与发包方协商工期顺延的天数。双方应当共同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过大的,都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在积极复工复产的同时紧抓防控工作,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两不误。

综上所述,各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政策,对因受疫情影响而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正确的认定,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 | 谭洁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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