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香港仲裁裁决内地申请执行漫谈(一):如何提出申请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由于诉讼的局限性,当事人一般采取国际仲裁来解决纠纷。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也促进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法律服务的发展。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签订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大多会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如何在中国内地得到执行将成为仲裁裁决能否最终落地的关键。2000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在内地申请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就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执行,与大家分享一些经验。
一
受理范围和管辖法院是什么?
《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同意执行在香港特区按香港特区《仲裁条例》所作出的裁决”。由此可以看出,在内地法院按照该《安排》申请执行的裁决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仲裁地是香港和按照香港《仲裁条例》作出。
关于管辖法院,《安排》第一、二条明确规定了,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此,笔者建议选择对当事人更加有利和方便执行的法院。该部分由于《安排》规定明确,在此不再赘述。
二
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是否需要进行认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境内申请执行要经过承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也明确规定了在内地申请执行澳门仲裁裁决要进行认可。那么,与香港的《安排》并没有明确规定认可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认可吗?
虽然《安排》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香港仲裁裁决需要经过认可,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执行香港仲裁裁决需要经过认可。需注意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的申请书应当是《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书》,而非《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申请书》。
三
立案注意事项
《安排》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立案提交的材料,此处不再进行讨论。结合实务经验,需要提醒的是,裁决书正本需经过公证与认证,并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仲裁协议以及其他证据如果是外文,也需提交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提供的翻译件。
另外,在认可和执行申请书部分需要注意:一、将香港仲裁裁决书中的裁决事项清晰地列于请求事项部分,将需要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可以是全部仲裁裁决事项,也可以是部分仲裁裁决事项,具体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明确下来;二、应将裁决的金钱数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汇率按照申请日汇率)附于请求事项尾部;三、如当事人名称、地址等信息为外文,应在相应的外语信息后附上中文音译或中文翻译,方便法院审理。
四
在内地执行香港仲裁裁决能否进行保全?
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并非普通执行程序,其往往经历一个复杂且相对漫长的审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风险。在诉讼程序中我们往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应对,那么在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时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
实务中此类案件申请财产保全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一定难度,但并非不能申请。我们团队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向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获得法院认可,成功保全了被执行人财产,为后续仲裁裁决的执行提供了保障。因此,为了保障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我们建议提前做好准备,立案后应立刻申请财产保全。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可参考诉讼财产保全的材料要求,具体还需与管辖法院沟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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