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
4月15日,广州的刘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这个月以来的第八起纠纷,比整个第一季度还要多。
“现在我和很多律师同行都愿意通过非诉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不只是因为省时省力,更因为广州中院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指引,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有责任和义务为多元纠纷化解工作贡献力量。”
刘律师说的指引,是指广州中院在3月下旬向广东省律师行业协会发出的《关于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的建议》,该建议从六个方面为律师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提出具体要求。
——截取于《人民法院报》
(一)律师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时,可以根据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标的额度、纠纷性质等因素,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及诉讼过程中参与人民法院及其特邀调解机构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的调解。
(二)鼓励律师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调解解纷方式的高效性与便捷性,阐明诉前、诉中调解与诉讼方式相比在时间、精力、费用等方面的优势。
(三)鼓励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诉前、诉中调解可以作为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并就相应代理费一并予以约定。
(四)引导律师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可能面临相关诉讼费用增加及可能负担对方当事人合理费用的法律后果、为达成调解所作的让步在其后的诉讼过程中不作为裁判依据以及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等调解程序中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注意事项。
(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成功后,可通过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达成具体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约定仲裁解纷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等方式履行调解协议,并释明对于经过司法确认的可执行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律师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可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也可在告知完成后,由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在相应的告知书上署名,证明代理律师已向委托人告知上述事项,上述资料在立案时与有关起诉材料一并提交给法院。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各地市要充分认识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方式的重要意义,积极利用各类传播平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提高民众的知晓度,为推动建立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制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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