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公证债权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的实务操作指引
公证债权文书,是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现实生活中,因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可以跳过繁冗漫长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快速启动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对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实现权益,对充分发挥公证职能,规范民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暂不讨论公证债权文书所需满足的条件、可执行范围及优劣之处,仅从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常见的实务问题予以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证员签名或者加盖签名章并加盖公证机构印章。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故取得公证债权文书之日起,债权人即可准备执行申请材料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2)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如有);
(3)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的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债权人保证所提交证明材料真实的承诺;
(4)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5)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身份资料;
(6)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文书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划款凭证、借款借据、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
(7)债务人(包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欠供对账单、欠款函、催告函等。
上述材料均需债权人盖章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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