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涉及征拆问题的案例及裁判规则的梳理
一、关于“裁执分离”的案例
“裁执分离”是指做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的机关应该分离,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通俗地理解,就是法院“裁”、行政机关“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和积极协调,起草并多次修改了司法解释草案。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进一步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征收集体土地中的房屋拆迁、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和诉讼案件。
根据裁执分离原则,政府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法院司法行为的延续,行政相对人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政府实施强拆的行为超出了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行政相对人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案例:
案例一:郑伟跃行政强制一案再审案【(2017)最高法行申5972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裁执分离原则,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继续。郑伟跃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案例二:徐兵与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再审案【(2019)最高法行申3309号]
【裁判要旨】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据此,在裁执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仅以行政机关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本身违法等为由主张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是依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的行为,故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如果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以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等特定情形,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同类案件:郑世深诉五莲县人民政府、五莲县洪凝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2018)鲁11行赔初1号])
二、征收决定案件的裁判规则
1、被拆迁人的部分房屋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整栋房屋超出了项目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该案中,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了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相关案例:
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012)株中法行初字第43号]
2、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相关案例:
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二审维持原判)[(2015)九行初字第11号]
3、事实行为是否系行政机关而为,人民法院应当从基础事实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相关案例:
许水云诉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2018年最高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2016)苏1291行初8号]
孙晓红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案(二审维持原判)[(2016)鲁01行赔初2号]
路以平诉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拆赔偿案[(2015)聊行初字第82号]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诉的利益及诉的必要性,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案例:
焦吉顺诉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2016)豫07行初3号]
(1)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历史形成的福利权,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将会对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福利权产生现实、直接的影响。因此,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亦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案例:
杨庆华等50人诉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2019)最高法行再202号]
三、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裁判规则
1、必须给予房屋或现金补偿的选择权。
相关案例:
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补偿方案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法院有权撤销征收决定。
相关案例:
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3、关于评估的问题
(1)评估报告未经送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补偿决定不合法、可撤销。
相关案例:
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对房屋权属认定错误的评估报告,补偿决定不合法、可撤销。
相关案例:
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3)房屋用途、价值的举证责任由产权人负责。
法院在实践中通常依据房产登记证件所载明的用途认定房屋性质,但如果载明用途与被征收人的主张不一致,需要其提供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据佐证,才有可能酌定不同补偿标准。
相关案例: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4、征收补偿方案需确保实体及程序的公正
(1)征收部门在听取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评估机构选择、补偿范围确定等方面,需要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
相关案例: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4年最高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了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并对评估机构选择、评估过程运行、评估结果送达以及申请复估、申请鉴定等关键程序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做到实体合法,也必须做到程序正当。
相关案例:
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2016)苏09行初187号]
四、涉及行政协议的裁判规则
1、法院判决的“填漏补缺”作用
相关案例:
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 [(2016)辽01行终945号]
闫洪先诉潍坊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案[(2017)鲁行终96号]
2、行政协议的相对方需合法确定,避免引致争议
相关案例:
周生兰诉青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2017)鲁行终2012号]
五、强制拆迁问题
即使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相关案例: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2013)韶中法行初字第70、71、72号]
文 | 何汉初 沈子扬
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