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谈|《民法典》对家庭财富传承的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于中国的家庭财富传承是个利好。
《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家事律师,最关注的还是这一部分内容的新规。这里就针对继承事务相关的条文作解读,看看《民法典》对家庭财富传承方面的积极作用。
确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嘱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上述条款的规定,有助于解决继承随意任意、纠纷难以处置的主要矛盾,这对日益增长的私人财富得以良性传承,提供了及时的法律支持。
首先,当事人在立遗嘱的同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一规定,使得当事人对于身后财产安排,有了能实现更多意愿的机会,由原来简单的“一次性处理完毕”模式,增加到长期安排、多项处置等更多可能性和可行性,有助于完成当事人对于财产和后人的良性期待和意愿设立。
其次,遗嘱管理人的出现,能让继承人有序继承财产,并且使得原来一旦无法调和即要诉诸法律的简单粗暴、有伤亲情割裂式的解决途径,得以改变和优化。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遗嘱管理人的存在,还增加了继承人对于遗产二次筹划和安排机会,是可能更完善继承财产安排的补充途径。
最后,遗嘱管理人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遗嘱管理人,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遗嘱执行人即成为管理人,没有遗嘱管理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嘱管理人,没有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嘱管理人;
2.
遗嘱管理人没有固化身份,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指定管理人;
3.
遗嘱管理人有法律明确的管理职责;
4.
遗嘱管理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給遗产受益人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5.
遗嘱管理人可以收取相应报酬
上述规定表明,遗嘱和继承不再是简单的生活内容,它将是一项法律事务。作为遗嘱管理人,第一,必须具备责任心、能力和使被遗产受益人公允;第二,可以收费,但也要负法律责任;第三,他应该对继承事宜有长期管理、调度的工作资源。这些要求,都是专业化元素的体现,不是单纯的相互信任就能够完成的。遗嘱管理人势必走向专业化、职业化的模式。
完善了遗嘱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监督保护,除了法定监护,《民法典》还丰富了意定监护的内容。其中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内容,增加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的主动性选择和安排。意定监护也强化了成年人在自身遇到健康或事故意外、年老病衰等情形下,能预防性地安置恰当的监护人的权力,以便及时使得自己在健康陪护、医疗方案、财产处分等各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实现当事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仍旧满足应有的尊严。
关于意定监护,本人之前也有文章专门予以解读(疫情期间关注生命,意定监护需求激增)。现在的社会,人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不仅是跨省市,甚至跨国界、跨洲际,以后还有可能跨星球,加上疫情、政治、战争等不可抗因素的存在,为了实现到位的监护,确实很有必要尽早做备案式安排。
增加了继承人的范围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优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一条规定,虽然是对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做了规定,但起实际效果还是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这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新内容。目前的社会,由于丁克家庭、独身不婚人士等越来越多样化人群的存在,私人财产的继承人缺位现象已经开始有所显现。但他们的遗产和权益,仍旧应该受到保护,他们的血缘亲属,仍应获得对于家庭家族的财产受益,这也正是《民法典》明确列出这一内容的意义所在。
优化了遗嘱的形式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过去有文章普法时阐述,打印遗嘱容易产生无效的可能,所以,这种清晰、规范的打印文件,基本要由当事人自己手抄再来一次。而《民法典》明文增加了对打印遗嘱的认定,同时也认定了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效力。
还有一个重要的突破,就是去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这一要件。
对遗嘱形式的多元化予以认可,减少遗嘱形成、遗嘱有效的形式要求,转而以“相信当事人的意思表达真实性”为基调的角度,让遗嘱成立变得简单、直接。这样的法律环境,可以启发当事人主动立遗嘱的意愿,推动推动对于“立遗嘱”深思熟虑,相应的也就减少了继承人之间的摩擦。
遗赠扶养协议范围扩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人,由原来的抚养人扩大到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当今,父母和子女各自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异地居住生活、丁克家庭等情况已经不在少数,在子女无法履行对父母的扶养义务的情况下,老年人确实应该有其他扶养方案的选择机会。而对于践行扶养老人的相对人,获得财产遗赠的对价保障,是合情合理的,也将是合法的。
亲子关系的保障得以加强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该规定使亲子关系的确认第一次被法律化规范,亲子关系可以独立成为诉讼请求得到立案审理。而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可以是父或者母,也可以是成年子女本人。这些规定,提升了对于“子”的权益保护,使其在身份、人格和有可能获得遗产受益的财产权等多方面,都有了确定的基础。
其他内容在此暂不予以详述。
《民法典》上述新规定,对现阶段和未来中国家庭财富传承有这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充分保护个人私有财产
《民法典》中对于继承人范围的扩大,实现了对于私有财产更多的保护。除了家庭直系亲属,家庭血缘亲属也有继承的基础,这将减少私人财产成为无主财产的可能,充分保护私有财产。
2.强化保障个人意思自治
设立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以及意定监护、遗赠抚养协议,都是在主观内容、行为能力方面,强化了对当事人的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障。遗嘱形式的多样化,也将鼓励个人主动设立遗嘱、发挥意愿制定实施,这都是在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环境,更好地满足人的完美生活愿望。
3.继承的有序化、社会化
正如上文所述,遗嘱执行人、遗嘱管理人制度的出现,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的出现,都是为了良好有效的完成个人的健康和生命的完结或延续、家庭财产的继承。《民法典》的这些新规,都将使个人和家庭财富传承,引导向有序有效的社会规范化活动。有一点特别要指出的,以往我们对于家庭观念中存在的父母子女间基于血缘天经地义的义务化生活,更多的将以协议、委托等契约形式,成为“管理式”的模式化生活。这实为一种进步,个人的生命、生存、人格、财产等所有权益,都有充分的支持保护,必将是更好的社会生活气氛。
4.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共举
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团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遗产管理人,能够实现家庭、家族内部就可以协调安排好遗产的继承事务,而且还有可能是长时期的安全发展,从而减少动则利用司法资源上法院诉讼。因为被硬性裁决下的结果,难免会因不解、不服从而对家人、对社会心存怨恨。这些负面情形,以后都会有所减少。
同样,老人对自己的养老有妥当安排后,两辈人都能获得相对自在的生活,“养儿防老”給双方带来的精神负担也能得到一定的缓解。
家庭内部多了有序有效的管理,家庭外面的社会也将实现有序的和谐。
这些,都是《民法典》新规将带来的积极作用,他对中国的社会化进程带来更多可选择性、建设性的法律环境,让家庭财富传承有了更多样、更和谐的繁荣空间。
文|乔长龄 蓝玉容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