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努力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系列专题培训,充分发挥我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作用,为我省外经贸企业复工复产、出口贸易、对外投资等涉外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首期培训选择防疫物资出口这个热点问题,邀请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闪涛律师专题授课,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帮助我省外贸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热点问题
1.防疫物资出口合同履行的主要风险是什么?
第一是国际贸易本身具备的风险。例如货物交接、货物质量检验、货款支付的风险等。
第二是疫情带来的合同风险。例如航班取消、交付延期的风险,由于停工停产带来的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的风险等。
第三是未遵守有关国内外监管要求带来的合同风险。例如买卖双方如何落实质量安全承诺书,如何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以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无法通关的风险分配问题等。
2. 合同中的产品质量相关条款应该如何约定?
建议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且这一标准最好同时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的质量标准。如在非医用口罩出口欧盟国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符合我国的GB2626和欧盟的EN149。合同中可约定买方有义务查实并提供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
自4月30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出口企业,应当与国外进口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在使用前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如因未经检测直接使用,或经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仍继续使用,或因进口方、第三方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出口方、生产厂家不承担责任。
3. 企业申请取得国外认证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议申请取得国外认证时,应确保取得的证书有效。一是选择正规发证机构,并注意核实拟申请的发证机构有资格发放相应证书,比如在欧盟,个人防护口罩需要由欧盟授权公告的PPE发证机构来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而ECM、ICR等机构并非欧盟授权公告的PPE发证机构;又如,美国的个人防护口罩需通过NIOSH注册,而非FDA。二是企业需取得具体产品类别和型号的批准证书,不能仅仅进行工厂注册和产品列名,还要注意申报的产品类别与拟销售的产品类别要一致。
4.产品包装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议在合同有关货物包装条款中,约定的包装要求一定要与实际状况相符,特别是涉及医用与非医用、执行标准、标识等高度敏感问题。以口罩为例,产品外包装的说明、标识是海关判断是否医用的重要依据。当买方要求在货物外包装或货物本身加印“CE”、“FDA”标识时,如果货物没有取得相关认证或通过注册,通关时将面临被海关查扣的风险。其他诸如,约定产品及包装加印“YY”、“Surgical”、“Medical”、“医用”等标识的条款亦存在同样的问题。
5. 合同中的交付环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由于疫情是全球性的,以往不太显著的物流运输风险应特别注意,例如涉及第三国转运或使用第三国物流公司,也有可能受当地政策、交通或运输管制等影响导致物资不能交付或延迟交付。鉴于目前各国疫情状况,卖家客观上有预见物流风险及其后续影响的可能,是否能够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交货方式上,建议可以EXW(工厂交货),假如客户无法自行安排相关人士到工厂接受交付,卖家可推荐由第三方机构办理运输、清关和报关等手续。
6.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该如何约定?
建议卖方尽可能地将买方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都予以列明,例如买方没有按约定及时下达订单、及时支付预付款、指定承运人、买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没有及时验货和接受货物、买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接受货物、买方延迟或拒绝支付货款等。
同时卖方也要将一些自身无法把控的情形尽量排除在违约情形之外,或在设定违约责任时给予一定的考虑,例如在CIF交货条件下对由于航班取消或推迟等因素造成的延迟交付不视为卖方违约,货物运抵后或运输过程中被其他国家政府、组织“截胡”的不视为卖方违约等。
7. 防疫物资出口不规范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防疫物资质量不合格的法律责任,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医疗物资冒充非医疗物资的法律责任,例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的规定。
出口申报违规或违法的法律责任,例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以上视频及问答资料仅代表主讲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正式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