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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谈|《民法典》与你息息相关的10个热点问题

刘晓军律师 广州律协 2022-03-31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公民私权利的大全和指南。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具有里程碑式的民事法律,从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从财产物权、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到合同权利、人身权利、侵权保护等,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也将对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民法典》,笔者就《民法典》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 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怎么办


我们国家对房屋使用权年限是没有规定的,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限作了规定,比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等。那么,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怎么办呢?地上建筑物还是不是自己的?会不会被国家无偿收回?2016年4月,温州市一批土地使用权期限仅20年的老房子到期,业主们被要求按“市场评估地价”续缴土地出让金,有的续费金额多达数十万元。类似情形还出现在青岛、深圳,只不过青岛、深圳依据当地“公告基准地价”续缴几百几千元。“续缴地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热议和关注,也对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此次《民法典》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自动续期后是缴纳、还是减免续期费用,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工厂、仓库、商铺、办公楼等)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要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 新增居住权为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出现一些不享有住房物权但与住房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夫妻离婚时对房子的分割,双方都想要房但都没经济能力给对方补偿,那么分得房子一方没钱给另一方,没分得房子的一方拿不到钱又没地方住,这个问题怎么办?又比如,5、6个继承人继承一栋房子,按照继承法可以析产(只能分产权比例),但所有继承人都无法再买房子只能蜗居在这一栋房里,房子又不可分割,析产后谁有权住、怎么住呢?


此次《民法典》新增规定居住权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遗嘱方式,经登记后合法住在别人房子里,其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和规制。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不得转让和继承、居住期限由约定或法律确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这与承租权的权利性质、定位完全不同。居住权制度对于解决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一方的居住问题、以房养老等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3 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


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即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具有违法性。但这里的“转让”,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而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没有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但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引起不动产变动的原因、行为,不受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影响。也就是说,现行法律规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具有违法行为,但这个转让合同还是有效的。为了避免合同效力争议及更好地适用法律,《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随之转让,不受影响。实务中,设定抵押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和债务担保,购买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应当对此特别注意。

4 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担保法》确定的保证责任方式,并适用至今。《民法典》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显然是一个截然相反的规定。要知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同时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但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是马上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和债务人打完官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也拿不回钱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可见,两个保证方式的法律后果差别巨大。

5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本来规范、适度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民间富余资本的流动及有效利用。但是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带来的问题很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进一步完善、规范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套路贷”的界限,对罪与非罪作出了规定,可以说,高利贷已经没有什么市场了。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立法上使用“禁止”一词意味着国家对“高利放贷”不容忍、不保护的态度,目的在于逐步让“高利放贷”退出市场,维护正常的民间借贷秩序。


但《民法典》对“高利放贷”没有进行定义,只是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是啥规定呢?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年利率超过24%不足36%部分为自然之债、司法不介入调处,超过年利率36%的一律不予保护。我个人理解是,年利率超过24%的就是“高利放贷”。“高利放贷”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在没有构成非法放贷或犯罪的情况下,超出年利率24%的约定无效,司法不予保护和支持;如构成非法放贷或因非法放贷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全部无效,从签订合同开始就无效,利息则应按法律规定判定。这类情形涉及刑民交叉、一般违法与犯罪、不同犯罪对借款合同效力影响等问题,非常值得研究。

6 / 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



人格权独立成篇,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也是我国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对人格权保护的现实要求和系统立法。其中,隐私权成为人格权保护的新增类型,《民法典》明确保护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之前的民事法律体系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民事单行法律、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或以维护公序良俗的方式,间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实践证明,在社会文明不断进步、人权保护意识越来越高、信息传播速度又快又广的当今社会,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民法典》正式施行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有下列行为的: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等,都将构成侵权。另外,《民法典》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处理他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这就意味着我们手机APP软件再也不能违法收集、存储、使用、提供、公开我们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信息了,否则构成侵权。

7 / 建立反性骚扰民事法律保护制度



性骚扰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恶劣、危害性大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发展、法制进步、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不断增强,性骚扰逐步从道德范畴中脱离出来成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溯源至我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我国仅有部分省、直辖市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反性骚扰民事法律保护未成体系。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的健康、文明、和谐更利于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格权的保障,因此,《民法典》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无论男性或女性,无论国籍、身份,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同时,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的法定义务,以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自此,反性骚扰民事法律保护制度宣告建立。

8 / 设置“离婚冷静期”



婚姻问题是家庭稳定的基石,是社会单元和谐稳定的保障。2020年1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消息指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离结比”约为44%(2018年比例也差不多)。“离结比”高企、“闪婚闪离”现象出现,不利于现代家庭观、婚姻观的建立,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其实,欧美一些国家、以及中国香港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安排。比如,香港法律规定“除非得到法院批准,否则要在结婚至少1年后才可提出离婚呈请”,“符合离婚规定的案件经法庭聆讯后依法判暂准离婚令(order nisi),六个星期后呈请人才可以再向法庭申请绝对离婚令,法庭颁布绝对离婚令(order absolute),婚姻关系正式结束”。

 “离婚冷静期”,即夫妻商量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三十日期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没有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取得离婚证之日,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正式离婚。


 “离婚冷静期”主要是针对“闪婚闪离”现象,通过加大离婚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挽救和维护一部分因冲动离婚的家庭,既是避免草率离婚,也是在避免草率结婚。但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离婚所需的周期,这可能会对感情确已破裂、下定决心离婚的人造成困扰,还有可能带来恶意拖延、持续恶化、转移财产、激发新矛盾等问题。所以,我个人认为该规定有待检验,更想说的是,结婚需谨慎,且行且珍惜。

9 /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里遗嘱效力判断标准是以遗嘱人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同时又确立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也就是说,即使有其他遗嘱比公证遗嘱时间还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非公证的遗嘱。《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地位,充分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以最后遗嘱为准,不再以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为原则。

10 /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有效



打印遗嘱,是指打印好的、有遗嘱人签名或签署作实的遗嘱。录像遗嘱,是指通过录像立下的遗嘱。1985年施行至今的《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形式,因此,打印遗嘱不受保护,录像遗嘱因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遗嘱形式也遭遇尴尬。司法实践中,如果以打印遗嘱作为证据要求继承的官司往往都是败诉,而录像遗嘱因为有声音及图像,还有可能获得法律保护,但无论是对裁判官还是民众都是一轮考验。《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为合法的遗嘱形式,对于遗嘱人基于真实意思作出的遗嘱的保护作了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对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要求也作了法律规定,以及为保证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制定了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硬性要求。


民法

万法之母

民法博大精深,又被学界称为“万法之母”,需要仔细研读、认真研究,以上为近日个人学习笔记与心得,旨在“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但还未达到“知其应然”,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文|刘晓军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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