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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如何防范“走出去”风险?广州律师来教你

广州律协 2022-03-3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些国家纷纷出台应对疫情的管控措施,使跨境投资活动受到限制,我省企业“走出去”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为贯彻落实上级做好“六稳”工作、实现“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引导和帮助我省“走出去”企业做好风险防范,省商务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系列专题培训,此次邀请入选我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纲律师专题授课,通过线上培训方式,帮助我省“走出去”企业及时了解对外投资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并提供对策建议。敬请关注。



热点问题


1.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影响,当前企业对外投资面临哪些新形势?

第一,一些国家以疫情防控名义收紧外商投资政策。例如,西班牙颁布实施《关于处理COVID-19经济社会影响的紧急特别措施的第8/2020号皇家法令》,防止外国公司收购因疫情影响价值减损的西班牙公司;澳大利亚政府规定凡对澳投资均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批;印度政府更新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相关条款,将对印度的投资从“自动审批路径”改为“政府审批路径”。


第二,中国企业容易成为针对目标。将于2020年10月11日全面实施的《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中,要求加强对受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实体的投资的审查,并鼓励欧盟各成员国积极审查“由其他国家主导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三,我国引导企业稳妥有序“走出去”。国家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等文件,限制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对外投资。


2新形势下“走出去”企业如何做好合规管理?

第一,企业在对外投资决策时,应选择国家鼓励投资的领域,避免在敏感地区投资,不要在国家限制及禁止的领域进行对外投资;应持续关注项目东道国外资准入政策的变化,时刻调整对外投资的方式及策略。


第二,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在国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向外汇管理局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登记手续;在东道国应按照东道国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及登记手续,并向中国驻项目东道国的使领馆进行报到备案。


第三,对外投资企业应持续关注及严格遵守项目东道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特别是贸易管制、劳动用工、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及环境保护等,应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企业应加强国内外法律法规培训,并建立合规审查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作出风险警示,并采取纠正措施。


3. 企业如何应对海外投资及在建承包工程项目因疫情而暂停的风险?

因东道国政府采取疫情应对措施导致对外投资项目、在建承包工程项目暂停或中止的,企业应当立即对当地法律法规、政策、项目合同进行基于不可抗力索赔的分析及具体方案的研究,及时以正确的方式完成以下步骤:(1)发出不可抗力通知;(2)发出索赔/损失主张通知;(3)提交索赔/损失报告;(4)尽可能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寻找替代方案、组织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工程建设等措施。


如果投资方或承包方与业主通过合同变更方式对更换供货方案、施工单位以及因此导致的合同价格、工期变化达成一致的,及时变更或修改合同,签订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就争议部分以备忘录、会议记录等方式书面确定。


4. 企业以合作或并购方式“走出去”,应该注意什么?

建议在合作或并购法律文件中设定有关保护性条款。例如,不可抗力条款,在发生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时,企业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例如,违约条款,在发生协议相对方违约的情况时,企业可以要求违约相对方承担全面的损失赔偿,包括预期利益、追索损失产生的律师费等;例如,国际商事仲裁条款,在发生纠纷及无法协商的情况时,企业可以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避免在东道国法院进行诉讼,而可以向对方财产所在地的《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


5. 在外发生纠纷的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建议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约定完善的基础上,如我方企业属于守约方,则应当积极运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我方企业属于涉嫌违约的一方,不应当片面地逃避诉讼,应积极处理项目各方当事人的纠纷。


在境外遇到纠纷时,建议不要急于选择外国律师介入,应当及时与拥有丰富涉外经验的中国律师进行沟通,让中国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外国律师妥善处理纠纷事件。


6. 近年来对外投资企业安全风险增大,企业应如何防范和应对?

第一,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所在国(地区)的安全生产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健全企业安全制度,国内投资主体应指导境外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办法,针对当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工作方案。


第三,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消除的要立即报告国内投资主体请求支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不开工。


第四,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紧急协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持证上岗,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以上视频及问答资料仅代表主讲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以正式有效的法律政策文件为依据)


文 | 广东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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