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对症高空抛物 织密制度之网
编者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民法典立法专家精解系列直播大培训,在广州律师行业掀起深入研读理解民法典的学习热潮。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顺势推出“走近民法典”专栏,聚焦民法典的亮点、新规及其重大的社会意义,精选发布广州律师研读民法典专业文章,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优势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大到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几乎所有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事法律大汇编。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中的痛”。如果可以找到具体加害人,那么就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高层建筑上抛掷物品的行为一般很难查明具体加害人,那么又应该如何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救济?如何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其中的损失呢?
此次,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了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这条规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不再仅仅是道德行为,而是成为违法行为,这是民法典相比《侵权责任法》的一大进步。民法典明确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均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为相关责任的规范奠定了基础。
此外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职责也是制度完善的重要亮点。民法典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高层建筑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同时,将公安立案调查作为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前置程序,确立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该条款的第三款规定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还作了修改,将此前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将责任落实的更扎实更精准,规定不明将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容易推诿扯皮。公安机关作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专门机关介入,一方面可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
尽管民法典有了以上这些界定,但在实践中还是需要因地制宜、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好制度适用到现实生活中还需要许多配套措施和认定标准,例如对于没有造成他人损害的抛掷物品的违法行为,由什么部门来执法?执法中的事实证据如何认定?物业公司到底做到什么程度才谓之“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公安机关等部门调查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尽到了“行政作为”,如果客观上无法“查清责任人”,受害人以及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可能加害人,可否主张公安机关不作为?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们工作中的实践和理论思考,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广州目前正在修订《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未见对物业公司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建议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相应补充。现有的草案稿中只是泛泛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消防、治安、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标识,配置安全防范必要的设施及物资,加强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这样的规定过于抽象,缺少具体的指引,特别是对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界定不清,不利于纠纷的处理解决,也不会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
二、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边界。什么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往往令物业公司难以把握。建议政府制定《物业服务合同范本》,组织或引导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推荐性行业规范或技术标准,例如安装摄像头的具体规范(角度——可以尽可能保证监控画面主要拍摄房屋外部情况而非房屋内部情况;调阅监控权限——仅在接到抛物报告的情况下进行针对性的检索查看等),以便在取证和尊重住户隐私之间取得平衡;试行后的经验可以总结成广州标准,推广到全省乃至全国。
三、明确费用承担。增加监控设备、增加巡视频率,势必将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成本,费用从何而来?鉴于监控设施对社会治安的促进作用,建议效仿电梯加装补贴政策,在原则上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前提下,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或者允许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而对于没有物业管理的老旧楼宇,由居委发动居民之余,政府加大补贴的倾斜力度。
四、明确执法部门。对于没有致人损害的高空抛物行为,过去往往只能是由物业公司或者居委等上门规劝,没有有效的的惩戒措施,也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既然民法典将其列为禁止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就应当有法律后果和救济手段,这样才能够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使得人们自觉抵制这样的行为,否则只有酿成大祸后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受害人自然是不可承受之重,对于加害人同样要付出巨大的代价。
五、明确立案结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制定高空抛物的立案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既不能“有抛必立”以免过度占用警力资源,更不能以损害轻微或者没有损害等为由“拖延塞责”。 制定调查的程序和结案标准,既不能要求“每抛必破”,以必须找到责任人作为结案条件,也不能敷衍推卸,以客观条件所限为由仓促结案。
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加典型案例等公益广告在媒体的投放,组织多种形式的普法。鉴于过往不少高空抛物致人严重伤害的案例系由未成年人实施,校园甚至幼儿院应当成为宣传教育的重点之一,亦可纳入安全教育平台。
七、善用信用记录。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这一《指导意见》将带来监管机制的巨大变革,信用在监管机制中将成为重要的抓手,信用在社会生活中必将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社会信用等等几乎覆盖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信用者寸步难行”的全民信用时代必将很快到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5月18日发布了《广州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加强我市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意见。对于高空抛物同样可以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例如对于虽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但屡次高空抛物或者性质恶劣(例如抛掷排泄物等)者,纳入信用记录,影响其积分入户、租房、贷款等,同时为了便于督促和明确取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例如小区范围内)公布抛物者的房号;对于没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进行催告,并纳入本市物业管理信用记录。
文|徐嵩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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