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民法典|民法典告诉你微博被禁言了该怎么办
编者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民法典立法专家精解系列直播大培训,在广州律师行业掀起深入研读理解民法典的学习热潮。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顺势推出“走近民法典”专栏,聚焦民法典的亮点、新规及其重大的社会意义,精选发布广州律师研读民法典专业文章,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优势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民法典》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回应了近年来网络生态治理过程中产生的诸多问题,为规范网络空间中不同主体的行为、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
现如今刷微博已经成为现代年轻人日常消遣娱乐的重要方式,但是我时常看到微博网友被“禁言”(即微博账号只能点赞和修改简介,不能发布内容)。今天,我们以新浪微博平台为例,结合《民法典》的规定谈谈被“禁言”了怎么办?
★ 背景提要 ★
一、2020年4月17日,新浪微博ID“暴烈甜心小鳄鱼毛毛”发布微博内容“郑州地铁致敬抗疫英雄宣传中没有女性”。
二、2020年4月20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即微博运营方或我们俗称的新浪公司)将该条新浪微博认定为不实言论,并对该账号采取永久禁言措施。
三、该账号持有者宋某遂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新浪公司恢复其账号正常使用功能、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四、目前案件尚未有最终结果,但是宋某于2020年7月7日发微博称接到法官电话,新浪公司已经恢复其微博账户的正常使用。
01 《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关于新浪公司有权采取“禁言”措施的条款约定
从《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可见,协议的内容已经形成了“完美”的逻辑闭环,即:新浪公司只要发现微博用户有违反《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使用规则条款的可能(判断权归属于新浪公司),就可以直接采取“禁言”、“永久禁言”甚至“注销账户”等措施,具体条款如下:
8.3 如微博运营方发现或收到第三方举报或投诉获知,用户存在或涉嫌违反本协议第1条(特别提示)、或第4条(使用规则)的,微博运营方或其授权主体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轻或消除用户行为造成的影响,并将尽可能在处理之后对用户进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错过推广时机、丧失营销收入等)由用户自行独立承担。
8.5. 本协议8.3、8.4中所述的“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8.5.1 更改、删除或屏蔽相关内容;
8.5.2 警告违规账号、账号禁言;
8.5.3 冻结用户账户资金,用于弥补用户给微博运营方及其关联公司、他人造成的损失;
8.5.4 变更、限制或禁止违规账号部分或全部功能;
8.5.5 暂停、限制或终止用户使用微博服务的权利、注销用户账号等;
8.5.6 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机关报告;
8.5.7 其他微博运营方认为合理的措施。
第4条(使用规则)为不得发布违法/不良/虚假/辱骂/色情淫秽/恶意抄袭/血腥暴力/恐吓/歧视等非法信息、不得发布垃圾信息(含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买卖粉丝信息等)、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及国际条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各级国家机关及政府形象等(仅罗列部分,欲了解详情请查看https://weibo.com/signup/v5/protocol)。
此时,我们会遇到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新浪公司判断有误,那些被禁言、被永久注销的账号该怎么办呢?从上述的逻辑来看,账号持有者毫无办法,因为“涉嫌”二字的外延可以说相当广泛。
02 《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的上述条款设置真的合理吗?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首先,《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符合“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这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其次,“有权依据其合理判断不经通知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这一条款外延是否过于宽泛?是否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第4条中的“不得发布营销信息、无意义信息”,按照这个条款的逻辑,微博用户发布没有实际含义的一串数字、字符、字母或者无厘头的话,新浪公司就可以将其认定为“无意义信息”,采取轻则屏蔽、重则禁言的“必要措施”(采取措施之轻重完全凭借新浪公司的“合理判断”)。
我们只能说,在格式合同中赋予提供合同一方过于宽泛的“解释权”“判断权”,实则是隐形的“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实际上是将微博用户正常使用微博这一主要合同目的寄希望于微博运营方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巧、能够精准判断各类纷繁复杂的信息是否违反了协议约定。很显而易见的道理,没有人能够判断“何为全知全能”,但是一个正常的具备理性思考能力的人应该可以判断“什么不是全知全能”。所以,笔者呼吁少一点这些动辄“有权”的约定,多一点互联网的良性互动。
03 “不经通知”就可采取一切新浪公司认为的“必要措施”真的合理吗?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是: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侵权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真实身份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递权利人通知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网络用户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的声明(含初步证据及其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该声明转送给权利人、告知权利人可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诉讼→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从侵权责任的角度解读上述“避风港原则”,虽然网络平台主张该原则多用于免除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从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出发,这又何尝不是对网络平台这一在以“信息不对称”为显著特点的互联网世界中具有“天然优势”的“甲方”的审慎义务的规制呢?从该角度出发,新浪公司“不经通知”即可随意采取轻则屏蔽、重则禁言抑或强制注销等明显重于“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民法典》规定的必要措施这一格式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
04 如确非发布违规内容被新浪公司炸号怎么办?
1.养成日常备份微博数据的好习惯,为初步举证做准备。
2.发生被“禁言”时及时联系微博管理员询问原因(毕竟协议中不经通知的权利方是新浪公司),并自省自查发布的内容是否存在违规违法情形。
3.如通过谨慎合理判断认为自身并无违规违法之处,出于对自身持有的微博账号的特殊情感及对于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委屈情绪,以及对微博账号所承载的虚拟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维护,可以考虑通过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纠纷民事诉讼,将相关争议交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裁判。
4.如因被“禁言”导致无法使用微博账号发布相关内容履行与第三方合同时,侵权之诉中能否包含侵害债权的损失赔偿?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对于《侵权责任法》将合同权益/债权排除在保护范围以外的调整,可以理解为侵害债权也属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范畴,以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赔偿范围则需根据各方证据交由司法实务及法官艺术化运用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界定。
笔者始终坚信,争议的处理地点在法院而非网络。只要互联网存在一日,因“网上冲浪”引发的争议便不会消弭,但无论网络平台还是网络用户都应当审慎自省,既然注定做不到互联网事互联网毕,笔者也希望诸君不要借虚拟世界引发过多不必要争端,“微世界”不是全世界。
来源|程操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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