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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全方位守护你的民事权利

龙开茂 侯文秀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律师队伍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近期,广州市律师协会举办民法典立法专家精解系列直播大培训,在广州律师行业掀起深入研读理解民法典的学习热潮。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顺势推出“走近民法典”专栏,聚焦民法典的亮点、新规及其重大的社会意义,精选发布广州律师研读民法典专业文章,充分发挥广州律师专业优势推进民法典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其他法益,他们都属于侵权责任编中保护的对象,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只要属于民事权益,就在民法典的保护之下;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又是公平的,不管是公权利还是私权利,都一律平等保护;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除了具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对一些恶意性的侵权行为,还兼有惩罚性功能,赋予了被侵权人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权利,如生产、销售明知有缺陷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侵权行为,故意违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可以说,民法典既是一部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素,是否存有过错并非侵权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在侵权纠纷审判中,认定侵权事实是基础,难点是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过错大小认定、侵权责任形态、承担责任方式等,我们结合多年办理大量民事侵权案件的实践,拟在本文中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 特殊责任主体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即由侵权行为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被侵权人的全部损失,但有时基于对管理的人或物的原因,非侵权行为人要代替或和侵权行为人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如下的特殊责任主体:
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典型的监护关系一是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二是直系亲属或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但已满16岁的未成年人如以其个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成年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教育、管理的职责,如监护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这个职责,导致被监护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监护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如果监护人对其监护的精神病人不进行人身控制,放任精神病人脱离监护人的控制,致使精神病人在外实施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等侵权行为,监护人就必须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二、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任务与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有关,但有时基于用人单位的临时授权或指示进行工作,该工作性质仍然体现了其职务性。比如,单位的专职司机临时有事,单位委派某工作人员驾驶个人车辆搭载单位客户到某目的地,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单位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比如雇主聘请的司机在帮雇主运输货物的途中,故意闯红灯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车辆严重受损,侵权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虽然司机闯红灯的目的不是故意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该行为仍构成重大过失,雇主在赔偿后,有权向雇员追偿部分损失。
四、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网络服务者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如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损害扩大,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服务者虽然没有技术能力对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部审查,但其在收到被侵权人的投诉后,有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如其不履行上述义务,一旦认定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成立,其要和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责任。
五、未成年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教育机构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应该健全校园或经营场所人员出入制度,设有安保人员,配备防范器械,加强对校园或经营场所的日常巡查,在学生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伤学生,避免损害扩大。如教育机构未履行上述管理职责,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绝大多数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责任,用通俗的话概括就是“有损害,未必赔”,比如正当防卫行为,虽然行为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但因其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防卫人无须就其防卫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再比如最常见的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虽然其驾驶的车辆与对方车辆或行人相撞时造成了对方的人身损害,但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中还有一种特定的责任即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如果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的义务,而如果采取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要举证证明有侵权事实,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则转移到侵权人。比如,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了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了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过错推定责任。非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都属于非过错责任行为。

三 共同侵权、分别侵权的认定


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侵权人为两人以上;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受害人具有损害,且该损害不可分割。
和共同侵权相对应的是分别侵权,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在共同侵权中,虽然共同侵权人需要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共同侵权人内部,仍然可以按照过错大小作责任划分,如果无法确定过错大小的,则平均承担责任,侵权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其应该承担的份额,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要考虑各侵权人在整个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考虑其个人实际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如聚众斗殴损害他人人身健康权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参与斗殴者的责任大小,要考虑动机、策划行为、组织行为、作案工具的准备、各侵权人在斗殴中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和比例等因素。
分别侵权虽然也是两人以上的行为共同造成同一损害,但各侵权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相互不具有追偿权,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比如我们常见的交通事故就是典型的分别侵权,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各方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违章行为等对事故各方责任大小作一划分,交通事故的各责任人只是在其事故责任份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数人污染环境也属于分别侵权,民法典第1231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衡平原则。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限额赔偿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就是一条限制赔偿条款,还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也是采取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缺陷责任、污染环境等侵权行为。
衡平原则又叫公平原则,是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比如民法典第18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就体现了公平原则,还有无偿帮工造成帮工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在双方都没有过错下,也可以以公平原则衡平双方的利益关系。


来源|龙开茂 侯文秀 广东益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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