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律智|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之广州仲裁地
编者按
营商环境是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于广州这座千年商都来说,既是对历史文化的传承发展,也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的必然选择。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充分发挥法律人的专业优势,为优化营商环境,特别是法治化环境建言献策,发出专业性的声音。
近期,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推出“营商·律智”专栏,陆续发布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专业律师智库成员及其他广州律师编写的系列专业文章,以独特的视角和专业的观点,分析研判营商环境的发展现状,并围绕如何做好营商环境立法工作、真正提高企业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等话题展开讨论,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赋能。
2020年8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就申请人布兰特伍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兰特伍德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对布兰特伍德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阀安龙机械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正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案(以下简称“布兰特伍德仲裁案”),作出(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组成的仲裁庭在仲裁地广州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定意味着中国首度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视作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上述“布兰特伍德仲裁案“中涉案合同第16条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在项目所在地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语言为中、英文双语”;第17条适用法律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名称为“广州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经广州中院于2012年2月22日裁定仲裁条款有效后,布兰特伍德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对三被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2013年6月21日,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委任的独任仲裁员Jane Willems女士组成的仲裁庭在广州与仲裁各方进行了庭审。2014年3月17日,Jane Willems作出案件编号18929/CYK《终极裁决》。仲裁裁决生效后,布兰特伍德公司要求三被申请人履行仲裁裁决中的支付义务未果,遂于2015年4月13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广州中院在历经五年之久后,于2020年8月6日作出文首裁定,广州中院认为,涉案合同第16条仲裁条款所约定“项目”为“广州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地点在中国广州市。广州中院此前作出的裁定已确认上述仲裁条款有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根据布兰特伍德公司的申请,由独任仲裁员Jane Willems女士组成的仲裁庭在仲裁地中国广州作出涉案仲裁裁决。根据该事实,广州中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系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案涉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布兰特伍德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布兰特伍德公司现主张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承认及执行该仲裁裁决,其提起本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显属错误,经本院多次释明后又拒不纠正,其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鉴此,本案不应作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依法应予终结审查。本案终结审查后,布兰特伍德公司可依法另行提起执行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终结审查”。
近年来,中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仲裁持开放性的态度,但对外国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的性质和执行问题,一直并未有明确的司法和实践指引,而该案自2015年4月13日立案至今历时五年才作出此裁定,可见该结果是我国法院结合当下司法大环境趋势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的,故足以预见该案对于此后同类案件的指引性和重要性。事实上,从国家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来看,广州中院作出该里程碑式的裁定亦可谓是大势所趋,其为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支撑。
近几年,国务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导向,就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设立业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大胆提出“进一步对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优化自贸试验区仲裁规则,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入驻,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国性的自贸试验区仲裁法律服务联盟和亚太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机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2019年8月6日,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进一步提出在上海开展试点工作:“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2020年9月7日,国务院就北京开放同类试点建设亦颁布了《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规定“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笔者认为,对标北京和上海,广州作为国内的一线城市,亦是“布兰特伍德仲裁案”的仲裁地,更是依托于粤港澳大湾区,受益于其政策红利的核心城市,设立境外仲裁机构广州业务机构应是势在必行。该趋势在近期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中可见一斑,其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支持境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按照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等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调解业务。该条例虽尚在草案阶段未经正式公布,但广州南沙区可谓是率先为该广州特有的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地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及财政支持。南沙区政府在2020年8月中旬发布了《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在广州市首次针对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专项扶持,包括但不限于以发放扶持资金、办公用房补贴、经营贡献奖奖励、专业人才补贴等形式对进驻南沙区法律服务集聚区内的法律服务企业、机构、组织和专业人才等进行扶持,其力度之大可达到每年近千万。其中,从《扶持办法》的制定意图和政策导向来看,境外仲裁机构作为在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的机构,在南沙设立业务机构应属于符合《扶持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情形。
南沙区作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定要打造的“广州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在此建立涉外和涉港澳台高端法律服务集聚区,吸引知名境外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当地设立业务机构,可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业务机构的设立,也有利于吸引更多高端法律服务人才的入驻,形成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协同效应。此外,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2020年8月1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州、深圳等9个广东城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并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的试点工作,而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南沙设立业务机构有利于该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如果说港澳律师依托于香港作为众多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选择设立业务机构之地,培养了自身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知识及实践经验方面坚实的基础,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南沙设立业务机构对于港澳律师来说,则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及业务机遇。同时,推动港澳律师在广州执业,参与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案件,也可深化广州律师与港澳律师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提高广州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特别是国际仲裁方面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亦有利于带动南沙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提升广州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影响力。
总的来说,借助广州中院确定“布兰特伍德仲裁案”裁决性质之裁定的东风,推动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广州设立业务机构,有助于提高广州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广州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打造全球企业投资首选地和最佳发展地的必然之选。
文|陈健斌 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专业律师智库成员
我们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