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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全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律师是这样处理的

吴清发 林卓欣 广州律协 2022-03-31

编者按


世界需要法治,法治成就律师,律师服务世界。


 “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去年12月在广州成立,中国律师与世界各国法律界人士广泛交流,互学互鉴。2020年12月8日,“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战略发展研讨会将在广州举行,各国律师将进一步凝聚共识,共谋发展。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律师逐渐成为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不可或缺的力量,而广州律师正是这支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即日起推出“律动全球”专栏,以专业视角,呈现广州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的一些经典案例,与国内及世界各国律师同行交流切磋,共同提升国际法律服务水平,推进世界法治发展。


近年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已经逐渐成为一带一路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的主要争议解决机构。本文从介绍一个经典的案例的角度,简要讨论代理律师如何能更好地处理贸仲管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境内主体A作为货物卖方与境外主体B作为货物买方进行国际货物(食品类)买卖。本案A提供了B签署的英文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并约定贸仲管辖的仲裁条款,合同未约定适用法律,合同选择适用CIF作为贸易术语。


发生争议后,A向贸仲提起仲裁,B作为被申请人,双方均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我所在本案中代表境外主体B。A主张事实如下:


1、 A按照合同约定向B发货,货交第一承运人应当认定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的任何质量问题与A无关,B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A付款;

2、B无理由拒收A的部分货物,B应当依据合同向A支付该部分货物的货款;

3、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约定为“30% deposit”作为定金,依据中国法下的定金罚则,由于B无理由取消部分货物,A主张该部分货物的定金不予返还。


笔者作为B的代理律师,在接受B的委托后,了解的事实如下:


1、A发送给B的部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A应当就该部分货物赔偿B的损失;

2、B没有收到部分A主张已经发出的货物,该部分货物A已经更改原指示提单为记名提单,并放货给第三方公司,A不能就已经放货给第三方公司的该部分货物向B主张货款;

3、双方曾在邮件中将“deposit”表述为“prepayment”(预付款项),B认为双方约定的“deposit”为预付款。


本案争议点以及代理人律师围绕本案开展的工作


争议点一: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是否同时发生,风险转移后是否能够追究货物质量问题


本案A的代理律师主张:依据CIF,风险转移的时候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后的任何质量问题与A无关。


针对A提交的证据清单,笔者意识到A的代理律师意图混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转移,基于对CIF规则,笔者主张风险转移不能被视为所有权转移,且风险转移只是针对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并不剥夺B向A主张质量问题导致的违约损害赔偿。


争议点二:B没有提货是否是A改单导致其无法提货,如何确定A改单的事实


本案中,A的代理人主张:A已按照合同约定向B发货,B无理由拒收,应当支付拒收货物的货款。然而,针对上述货物,B告知笔者其凭借A签发的指示提单向港口要求提货时,港口告知B该提单无法提货。


笔者依据过往经验,认为A可能在海运过程中向船公司要求更改指示提单,导致B无法提货,从而达到A将相关货物转卖给第三方的目的。


因此,在开庭前向仲裁委申请了协助调查函,从承运人处成功获得了更改后的提单,证明A将指示提单更改为记名提单,记名提单的收货方为第三方公司。因此,笔者主张由于A改单导致B无法凭借原来的指示提单进行提货,因此B无义务支付上述转卖给第三方公司的货物的货款。


争议点三: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本案中由于双方签署合同为英文合同,合同中约定“30% deposit in advance”,如上所述,A据此主张该条款的“deposit”为定金,也即该条款为定金条款,由于B无理由取消部分货物,针对已经收取的该笔付款,A可以不予返还。


“deposit”的一个常见的解释是定金,A提交的证据翻译件也是如此翻译的。然而,笔者在审查双方的英文邮件中,存在将“deposit”等同于“prepayment(预付款)”的情况,因此,笔者主张根据部分权威英文词典,英文中“deposit”不仅限定为中国法下的“定金”,也存在“预付款”的意思,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deposit”为定金条款的情况下,A不应直接依据中国法下的定金罚则主张B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结语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文中讨论的争议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对相关从业人员有较大的参考作用。与一般诉讼不同,在处理贸仲管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律师除了要熟悉贸仲程序规则,还要知晓证据获取途径,熟悉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贸易术语。此外,代理律师也要熟悉国际贸易的商业特征,了解承运人、保险公司在法律框架之外的实践操作,还要具备较强的外语能力,能阅读大量的英文文件,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理的依据。唯此,才能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并维护其利益。


文|吴清发 林卓欣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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