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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伸援手暖人心 为民维权护公平惠民生

广州律协 2022-12-10

法律援助是政府扶贫助弱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目前,广州已建立起完整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方面,常备法律援助人员(社会律师)达2846人,是广州公共法律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


2020年,广州法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作用,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让困难群众获得便捷高效、普惠均等的法律服务。据统计,全市法援机构及法援律师共承办法援案件23313件, 见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18096人次,为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利益25811.83万元,为维护广州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为广州加快建设具有经典魅力和时代活力的国际大都市作出积极贡献。



1法援伸援手助力老兵解困忧
2021年1月5日,86岁高龄的退役军人高某波携妻子将一面印有“德政可风 善政亲民”的锦旗送给广州市法援处,并对案件承办律师马环开表达衷心的感谢!

高某波曾参加过抗美援朝战役,在部队担任军医。后来在工作中受伤致六级伤残,转业地方工作后继续从事医务工作,曾获“最美劳动英模”“全国五一时代英模”等荣誉。为解决孙子高某的教育抚养问题,其名下海珠区的一处房产一直由其儿子高某军居住使用。后因高某军没有尽到抚养高某的责任,高某波请求高某军返还房产,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0年8月7日临近下班时分,高某波前往广州市法援处申请法援,请求指派律师为其代理上诉事宜。此时,距8月10日二审上诉期限届满仅一个工作日,广州市法援处收到申请后及时办理受理审批手续,指派了被评为“2016年度爱心法援律师”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的马环开律师承办本案。


马律师接受指派后,一刻不敢耽搁,第二天周六便亲自上门向高某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整理证据、梳理案件办理思路。律师当天就为高某波拟写了上诉状,并指导其将上诉状邮寄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保顺利进入二审程序。2020年12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高某波的上诉请求。高某波表示,他和妻子年事已高,抚育孙子面临很大困难,此次广州市法援处和案件承办律师及时、专业、细心、耐心的工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帮他追回了房产。


高某波的案例是广州市法援处致力于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一个缩影。2020年,广州市法援处与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合作建立军人军属法援服务对接工作机制,派驻律师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帮助申请法援、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2海上事故无情法律援助有爱

2020年12月31日,潜水作业溺水身亡的潜水员陈某家属与雇请陈某作业的船舶承租单位、船务代理公司、共同作业的潜水员、船东达成了和解协议,广州海事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起令人心痛到窒息的白发人送黑发人、致使陈某父亲深受打击病情恶化去世的事故,得以在2021年来临之前得到圆满解决,受援人赖某等三人对本案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十分满意,专门向广州市法援处、承办律师唐以明、连丽璇赠送锦旗,表达她们的诚挚谢意!

2019年6月,青岛某船务公司雇佣刚结婚的赖某丈夫陈某与另一潜水员马某,委托广东某船务代理公司为陈某和马某以该广东船务公司员工身份办理了登轮许可证,为其租赁的香港某航运公司的轮船进行船底探摸作业。在查看船底及船身情况作业过程中,陈某不幸溺水身亡。


2020年4月24日,陈某遗孀赖某等三名家属前往广州市法援处寻求帮助。广州市法援处指派了有相关专业背景又是广州海事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值班律师的唐以明承办该案,经工作人员与唐以明律师仔细研判案情后,认为首先要争取在广州开庭审理此案。因该案为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既可以在广州海事法院本部审理,也可以在湛江法庭审理。经过沟通协调,承办律师申请在广州海事法院本部审理本案并获得批准。


承办律师得知受援人之一陈某的父亲是癌症病人后,在疫情期间专程赶赴该受援人居住地清远市为其办理委托手续;另根据三受援人人均月收入低于清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事实,承办律师协助受援人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免交/缓交诉讼费并获批缓交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父亲因儿子突然离世的打击导致病情恶化,不幸身故,承办律师在安抚家属的同时又及时协助办理变更原告及授权手续。


鉴于受援人家庭遭遇的巨大不幸,两位承办律师以娴熟的专业知识和办案技能,据理力争,努力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唐律师搜集陈某生前在城镇消费、居住、工作记录、以及耕地、养殖水面被全部征收等证据,主张应按发生事故前陈某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保证赔偿款充分得以偿付,律师力争由船舶承租单位、船务代理公司、船东共同承担责任。在律师的努力下,案件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根据该和解协议调解结案。广州海事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021年1月4日,赖某及家属收到全部赔偿款共计73万元。调解结案极大地缩短了诉讼过程,也避免了境外执行难、无财产执行等情况出现,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过程中,广州市法援处工作人员及两位律师的细心专业的行动,充分诠释了法援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的服务宗旨。

3用心用情助劳动者依法维权应援优援增强受援人获得感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多发,为缓解司法审判机关办案压力,广州市、区两级法援机构倡导常备法援人员(社会律师)积极促成劳资双方庭外和解。


陈某等11名劳动者自2018年起陆续进入广州某科技公司工作,2020年6月初,因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搬离广州市黄埔区。因企业搬迁后将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公司并未给予相关补助或便利。对此,11名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在就工作地点变更等事宜进行协商时产生激烈冲突,导致协商破裂。


无奈之下,陈某等11名劳动者前往黄埔区法援处申请法援,欲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因本案属于集体案件,同时劳动者基本系外省籍贯农民工,为妥善、及时处理本起劳动争议案件,黄埔区法援处指派具有办理外省籍贯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丰富经验的四川省总工会驻广州法律联络站——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邓若云律师承办此案。


邓律师在沟通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并无任何可证明用人单位已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且部分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无工资条、工作服等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基于前述情况,邓律师建议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邓律师梳理好全部证据后,即向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同时指引劳动者将申请仲裁的情况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了解到仲裁情况后,主动提出调解意向,双方定于2020年6月13日前往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用人单位主张,其从未提出过解除各方劳动关系,且若劳动者方坚持申请劳动仲裁,亦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请求。


对此,邓律师提出,关于各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基于目前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情况来看,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充分,必要时我方将申请调取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实名认证信息。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目前劳动者尚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但因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新的厂房已进入验收阶段,公司涉诉可能会影响验收。故建议用人单位参照邓律师此前拟好的统计表进行协商。


对于上述理由,邓律师与用人单位及其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就具体数额,双方再次出现意见分歧。劳动者认为,工资应包含加班费,而经济补偿金应统一按工作年限2年计算;用人单位则认为,因劳动者的工作失误造成其经济损失,相关损失应当从工资予以扣减,经济补偿金则应按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计算。


对此,邓律师提出,用人单位提出的经济损失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若劳动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用人单位可能会付出比目前提出的和解方案更多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邓律师亦与劳动者沟通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意依法计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双方经过长达7小时的沟通,用人单位在综合考虑诉讼风险的情况下,同意劳动者提出的和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当日即向陈某等11名劳动者支付了全部和解费用,劳动者同意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并派代表向黄埔区法援处、四川省总工会驻广州法律联络站、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本案从接受指派到劳动者收到和解费用,历时9天,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均满意的办案效果,充分体现了法援处、联络站点、律师事务所及法援律师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

4助弱扶幼呵护公平照亮残疾人维权之路

吴某与张某结婚后不久患上了精神疾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吴某,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待女儿成年后,将房产转至女儿名下,由于吴某需长期服药无法正常工作,张某又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吴某很快花光积蓄,只能带着女儿寄居在亲戚家。吴某只能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法援处寻求援助。天河区法援处指派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李勉玲律师承办该案。


李律师接手案件后,梳理出本案的承办难点:诉争的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吴某非广州户口不是购房申请人,现要求加名是否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要求,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可办理。因现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该争议难点未明确规定,如需补缴土地收益款才能办理涉案房产的产权变更,吴某、张某又没有补缴的经济能力,则吴某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随后,李律师为吴某定制了维权方案,一是提起离婚财产析产之诉,请求确认吴某对房产享有50%的产权,张某需协助吴某办理房产产权加名手续;二是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请求张某支付抚养费。但涉及房产分割诉讼的诉讼费用高昂,吴某患有精神病且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李律师又为吴某成功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确保诉讼顺利进行。法院组织析产之诉第一次开庭,张某答辩称按现行政策,经济适用房不允许办理产权变更。对此,李律师建议法官向相关部门发函询问。随后,法院再次组织开庭,双方对相关部门的复函予以质证,复函明确吴某要求确认其占有房50%产权依法有据。天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随后,李律师一边指导吴某联系张某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边积极与经办法官沟通,申请吴某免交诉讼费,并最终获得法院同意。吴某顺利拿到变更后的房产证,另抚养费纠纷一案也得到法院支持,两个案件顺利结案。

至此,残疾人吴某的“心头大石”终得卸下,并在母亲的陪同下,特意向天河区法援处负责人和承办律师分别赠送“法援真心为民 维护公平扶弱济困”“扶弱济困细心尽职  厚德重法专业敬业”锦旗,向在场的工作人员深深鞠了一躬:“谢谢天河区法援处,谢谢李勉玲律师,谢谢你们为我做的一切,让我重新看到了生活的曙光。”


文|广州市法律援助处 阳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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