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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战疫|疫情期间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广州律师为您详解→

广州律协 广州律协 2023-08-26

隐瞒疫情发生地旅居史?

擅自离开封控区?拒不配合疫情检测?

后果很严重...


6月8日广州举行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广州市律师协会迅速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分别就疫情期间隐瞒旅居史、接触史,散布谣言,不配合疫情检测,擅自离开封控区等违法行为进行专业分析。


案例一

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西兴街6号等房屋被执行封闭管理,大石街大兴村一队和三队等住宅区域被执行封控管理,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祝某的行为未执行广州市番禺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指挥部第6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当地村(居)委报到并接受大石镇三人小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发烧等症状前往医院治疗时,未执行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9号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实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流行病学史调查问卷》,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上下滑动了解案情👆)

律师评析

钟其胜

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案中,祝某在父母确诊的情况下,仍违反防疫管控措施隐瞒行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规定,祝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定罪,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其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可能面临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

市民要密切关注最新疫情防控官方动态,不信谣、不传谣;密接或疑似密接市民,应及时主动报告密接情况,做好防护措施积极就医,严格遵守防疫措施,切勿因小失大。


案例二

越秀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公众号于6月2日11时30分发布了一则“越秀矿泉瑶台片区2名染病人员带病逃脱”的涉疫情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抓获了该公众号的实际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唐以明

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案中,林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对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案例三

5月31日21时许,冯某虚构事实,编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发给其姐姐。由于冯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区黄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为引起群众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机关和防疫部门出动大量人员、资源进行处理。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律师评析

周磊

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

冯某在疫情期间故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引起群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编造、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另外,如果因为造谣、传谣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温馨提醒:

面对疫情,我们最需要冷静与理性,一切以官方权威发布信息为准。坚决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案例四

6月6日下午,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肖某仍然拒绝开门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读了《广州市从化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全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后在准备检测时,肖某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林志明

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肖某不配合疫情检测的行为可能会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轻则涉嫌《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重则涉嫌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行为,则涉嫌《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依法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如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则涉嫌《刑法》第277条第5款规定的袭警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温馨提醒:

疫情当前,不容疏漏,遵守及配合防疫措施,既是自我保护,更是每个人对公共卫生安全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严肃的法律问题,不容儿戏。


案例五

按照5月29日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3号通告要求,荔湾区海龙街属疫情防控区范围,区内所有人员以居家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须的一切活动,不得外出。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朱天芳

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案中,吉某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袭警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同时,吉某违反13号通告规定强行离开疫情防控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之规定。如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还可能同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温馨提醒:

疫情当前不添乱,广大市民应自觉服从安排,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


案例六

6月7日上午,荔湾区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内海南村有3名男子违反居家隔离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队鱼塘钓鱼,民警随即将3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处理。经查,梁某等3人均为该村村民,其行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律师评析

朱少波

立法与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案中,梁某等3人违反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5号通告中“严格居家,足不出户,执行封闭管理”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可对其3人处警告、罚款甚至拘留。


温馨提醒:

隔断疫情传播,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是市民群众的共同责任,大家应当遵守各级政府行政命令,配合防控安排,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打赢疫情防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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