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台风、高温天气要停工吗?广州律师来解答
近期,强降雨、台风、高温等
极端天气频繁“光顾”多地
地处中国南部的广州也不例外
职工日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不少的影响
☔☀⚡
第三期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马启翔律师对职工关注的极端天气下
劳动用工和劳动保护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极端天气”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法律上,将之表述为“气象灾害”。
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用列举的方式对“气象灾害”作了规定:“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广东省、广州市结合实际,在《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相应规定:“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1、台风、暴雨天气:
如果政府发布了相关预警信号,并作出停工、停产等通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要求。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制职工在此期间上班,职工可以拒绝,且不承担旷工等责任。
依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台风黄色、橙色、红色或者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必需在岗的工作人员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灾需要等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推迟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并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单位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
《广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台风、暴雨、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发生时的工作安排等劳动保护事项。”第三十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
2、高温天气:
用人单位应按《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合理安排户外露天作业,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依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支付高温津贴。
依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有两类岗位不适用:一是因极端天气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岗位;二是因极端天气导致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岗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低于35℃的(不含35℃),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第九条规定。”
以2016年登陆广东的台风“妮妲”为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台风“妮妲”防御工作的紧急动员令》,“紧急宣布,全省从8月1日17时起进入防风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并提出要求:“要按照Ⅰ级响应的要求,采取停工、停业、停市、停课、停运措施,除确保足够的防灾救灾力量和应急值守人员外,不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安排放假或换休一天”。由此可见,在极端天气下,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仍需要坚守工作岗位。
来源|广州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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