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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啦!广州6篇案例收录于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广州律协 2023-08-27

为全面总结中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经验,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务交流,加快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提升高端涉外律师服务水平,推动中国律师“走出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面向全国征集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


经过两轮评议,最终评选出90个优秀案例汇编成册,其中,广州共有6篇优秀案例入选,内容涉及跨境纠纷解决、船舶碰撞事故、知识产权、税收等多个涉外法律服务领域。


1

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认定——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系列纠纷案

办案单位: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王骏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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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9日,智利南美轮船有限公司(“南美公司”)委托中国宁波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向轩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轩辉公司”)签发了正本提单,载明托运人为轩辉公司,收货人为Raselca Consolidadores, C.A(“瑞西卡公司”),起运港中国宁波,目的港委内瑞拉卡贝略,货物品名为空气压缩机及其零部件。上述货物自2012年4月29日从宁波港装船起运,2012年8月14日到达目的港卡贝略。案涉货物于2012年8月23日被收货人在没有提供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取。


2013年5月16日,轩辉公司在宁波海事法院对南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南美公司赔偿货值损失、海运费损失、运杂费、律师费及相应利息等合计约21万美元。


经审理,宁波海事法院认为南美公司无单放货事实成立,轩辉公司作为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并持有正本提单,有权要求承运人南美公司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轩辉公司诉称其为案涉货物所有权人并从新太平洋投资公司(“新太平洋公司”)购入案涉货物后转售瑞西卡公司,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其因无单放货遭受损失,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轩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南美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维持二审认定,否定轩辉公司诉称的贸易关系及所受损失,并据此驳回轩辉公司再审申请。


轩辉公司根据类似的事实,就其他两百多个集装箱货物,在青岛、天津、上海、武汉、宁波和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案值2000余万美元。最终各法院均驳回了轩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相关法律问题——希腊籍“加百利”轮船舶所有人与南海救助局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办案单位: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黄晖、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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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阿昌格罗斯投资公司(Archangelos Investments E.N.E,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所属的“加百利”轮,于2011年8月12日5时左右在南海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船舶及船载货物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严重威胁海域环境安全。投资公司授权其中国船代委托南海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南海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此后,“加百利”轮另行雇佣其它轮船,实施了过驳减载,最终脱浅获救。南海救助局在广州海事法院起诉投资公司及其中国船代,要求按救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救助报酬。投资公司则认为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2014年3月18日,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南海救助局的诉请,对投资公司提出的需追加货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张和申请不予支持。2015年6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投资公司关于本案救助费用应按《海商法》第183条的规定由船货双方按照船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的主张。南海救助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本案。2016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3

涉外船舶碰撞事故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中兴2”轮与马绍尔群岛籍“Mol Motivator”轮在珠江口水域碰撞系列案

办案单位: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黄晖、张静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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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5日约凌晨2点22分,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Mol Motivator”轮由香港港驶往深圳盐田港途中,在珠江口担杆水道定制线第二警戒区与由河北曹妃旬港驶往海口港的中国籍散货船“中兴2”轮发生碰撞,造成“中兴2”轮沉没,船上11名船员中1人获救、10人死亡,所载货物5217.20吨水泥全部随船沉没灭,“Mol Motivator”轮船体受损,船上装载的1899个集装箱货物在盐田港进行换船转运。


因死亡船员人数众多、经济损失惨重,该事故构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南方都市报》《香港文汇报》及人民网等都对该事故进行了报道,社会影响极大。事故当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交通运输部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搜救和善后工作。事故次日,交通运输部派出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协助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继续全力开展搜救;参与现场搜救的船舶多达26艘(海巡船5艘、航标船1艘、专业救助船及香港公务船舶10艘、商船8艘、渔船2艘),交通运输部和香港飞行服务队还派遣直升机共3架次进行搜寻;广州海事局为确保事故航区航行安全,采取了设标、扫测和清污、防污等一系列的应急措施。该事故直接导致了船舶碰撞,船员伤亡,货物损失,沉船打捞,海事局应急及清污、防污,海上保险,保险追偿等海事海商纠纷,纠纷标的额合计近人民币2亿元。


4

涉外航空器留置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诉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航空器留置权案

办案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慕亚平、罗春霖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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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B航空公司与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以下简称“A机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由A机场为B航空公司运营提供服务。协议签订后,A机场依约为航空器提供了航空服务。但B航空公司未能按时全部支付航空服务费用。至2009年初A机场获悉B航空公司被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消息后,于2009年3月15日通知将B航空公司留置在广州某机场的三架飞机进行留置。


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来函声称对该三架飞机具有所有权并主张取回。A机场事后得知该三架飞机是B航空公司从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及其公司的飞机融资租赁取得的,并且融资租赁没有到期,所有权尚未转移给B航空公司。


2009年7月1日,慕亚平律师、罗春霖律师等律师团队作为广州某国际机场公司代理人,对美国某航空服务公司等四家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留置行为合法并请求实现留置权,四被告共同支付航空器维修、停场、服务费等4400多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5

未注册为商标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妙用国际仲裁取回被黑客盗窃并转移至境外的国际顶级域名案

办案单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吴艺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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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在北京域名注册商B公司注册了某国际通用顶级域名。2014年11月,A公司发现黑客盗取了争议域名用户名及密码后,非法地从原注册商B公司转移至美国域名注册商C公司,并恶意修改了争议域名的注册信息和密码。A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对于黑客盗取域名转移到境外的涉外侦查和取证相当困难。


在此情况下,办案律师接受A公司的委托,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提交争议域名仲裁投诉申请材料,请求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A公司所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对本案作出裁决,采纳了办案律师的观点,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域名原所有权人A公司,并在ICANN的协助下顺利执行完毕。从提出仲裁投诉申请到执行完毕,本案前后总共花费两个多月的时间,通过国际仲裁机构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6

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跨境双重雇佣个人所得税第一案


办案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全朝晖、王春平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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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各方:

原告(上诉人):R.M.H先生(英国公民)(以下统称“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统称“被申请人”)(全朝晖律师及本所经办律师为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申请人R.M.H先生所在的美国在华外商独资某环保公司(以下简称“美资环保公司”)

二、适用法律:

中国境内法律、美国法律及其相关国际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三、争议金额:  

(一)2005年至2007年在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合共400,000多美元作为中国个人所得税(下称“个税”)应税所得额,依法需补缴个税,相关个税金额为800,000多元人民币;

(二)上述该等金额仅已由美资环保公司为外籍人员R.M.H先生已代扣代缴纳个税100,000多元人民币,目前应补缴个税700,000多元人民币。

四、争议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并无争议,并已通过庭前证据交换确认如下:

1、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任职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

2、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别是260天、280天、289天;

3、申请人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在位于中国华南区的美资环保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也任职于总部位于美国的某环保国际公司;

4、总部位于美国的某环保国际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每年支付给申请人的薪金(含工资、小费、奖金和其他报酬)分别是107,000多美元、180,000多美元、130,000多美元,每年支付给申请人商业保险是8000美元。该部分应税额已在美国申报美国个税。

(二)主要争议焦点内容

申请人是否及/或如何就美国某环保国际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支付的报酬依法缴交中国个税,且不再进一步扩大中国税务征收及处罚成本。



来源|广东律师之家、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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