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部门发文要求司法人员与律师保持“亲”“清”关系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6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省法院督察室、省检察院检务督察部、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的相关工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定期研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接触交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关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协调。
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把“法官、检察官向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推荐求职人员;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一起参加有赌博性质或者涉及金钱往来的娱乐活动”一并视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上述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与上述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线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律师的线索移送该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清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可向发现线索单位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移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移送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律师协会要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相关制度规范作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和律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培训重点,集中培训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继续教育每年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要引导律师把握政策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强化行动自觉。
五、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积极探索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一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各中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启动预警机制次数和条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形成调研成果及时报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六、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意见》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对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问题,依法严肃调查处理,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释放整治顽疾的强烈信号,形成严禁不正当接触交往的高压态势。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分别向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13日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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