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红棉荟⑲|羊城巾帼律师杨瑞华:三十年硕果累累,不负韶华守初心
她
力
量
律政红棉荟
广州有这样一群女律师
她们专业精湛、锐意创新
她们积极向上、甘于奉献
她们热心公益、维护正义
勇当广州律师行业
高质量发展的“英雄花”
向社会各界全面展现了
广州女律师的良好形象
“广州律协”微信公众号开设
“律政红棉荟——广州女律师纪实录”
特色专栏
以文字、短视频等方式
讲述广州女律师的优秀特质
第十九期
走近巾帼律师杨瑞华的执业故事
她在三十余年的职业生涯中
在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房地产开发
等法律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较高的造诣
凭借精湛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
屡屡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她就是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杨瑞华律师
01
巧用国际公约,为企业保驾护航
杨律师执业的三十多年,也是国家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巨变的过程,金融市场蓬勃发展,无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还是民营企业的兴起,都离不开法律的服务和支持。作为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杨律师凭借其全面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交易的顺利达成保驾护航。
其中,杨律师代理的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下称“中电广东公司”)与美国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得利公司”)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一案令人称道,因其极具典型性,已被收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私法案例分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本案中,中电广东公司与宝得利公司签订了一份生姜买卖合同,由中电广东公司供货给宝得利公司,货物从黄埔港通过海运运输到美国纽约,订金为30%,剩余货款将在货物抵达目的地、经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然而,货物抵达美国后,经检测发现生姜有长芽和糜烂的情况,宝得利公司委托律师向中电广东公司提出索赔。
当时,我国对国际货物质量的保护期限并未做明确规定,作为中电广东公司的代理人,杨律师精准地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在法律及国际公约的适用中,引用了中美均已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据此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质量的异议期不得超过两年,而宝得利公司提出索赔的时间超过了两年;而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四年,于是杨律师建议中电广东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宝得利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
以上观点均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判决驳回宝得利公司对中电广东公司生姜质量的索赔请求,和返回30%货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宝得利公司向中电广东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较好地维护了中电广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02
维护社会正义,不忘从业初心
当被问及给青年律师的寄语时,杨律师语重心长地说道:“要热爱这一份职业,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杨律师历经三十余年的执业生涯,初心未泯,对法律的热爱一如往常,对正义的坚守贯穿始终。
杨律师深知作为律师的职责,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更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采访中,我们获悉:杨律师在2002年代理广东省版权局因行政处罚决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一案,该案是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一年多来,针对新增加的“损害公共利益”条款而出现的首例法律诉讼案件。
本案中,佛山某印花厂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擅自使用第三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生产销售。据权利人投诉,广东省版权局经调查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然而,佛山某印刷厂认为广东省版权局没有权力执法,便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
面对这样的起诉,杨律师不惧困难、坦然应诉,指出佛山某印刷厂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还损害了公共利益。但如何才算是“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于是杨律师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等角度详细分析侵权人的行为是如何造成损害公共利益的结果,该案经一、二审两次法庭激辩后终于尘埃落定,二审依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案件的成功应诉,不仅为广东省版权局的行政处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完善我国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了范例。
03
公益普法进村,深入志愿一线
这些年来,杨律师在认真细致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余,还热心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和律所高级合伙人,她带头深入乡村进行公益普法活动,有效地化解矛盾,用实际行动践行助力法治乡村、和谐社区建设,彰显为人民服务的律师担当和社会责任感。
律政红棉荟
个
人
简
介
杨瑞华律师,首届律政红棉荟——羊城巾帼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委员,连续三届担任律所管委会成员。执业贡献突出,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省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曾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20周年贡献奖”。
来源|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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