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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美帝警察的下场是啥?

一天到晚喝酒的鱼 老鱼吹牛皮1 2021-04-02


在好莱坞的影视作品里,美帝警察一直都是种很牛B的存在,除了日常抓各种坏人之外,听说他们还有一种权利,就是可以随时击毙对自己构成威胁的人,要是有人敢诽谤他们会怎样呢?

可能有人会说,别说在美帝这种号称法治国家的地方,不管在哪,诽谤别人肯定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啊!毕竟警察也是人啊!

滚犊子吧!美帝历史上有个著名的“沙利文案”,说的就是诽谤警察而不用负责任的故事。

话说在1960年代,正是美帝历史上民权运动的高潮时期,当时的黑人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经常在媒体上刊登自己被歧视或者被迫害惨状的广告。


1960年3月,黑人民权运动者又在《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个政治宣传广告,“倾听他们的声音”,这个广告里说了在蒙哥马利,警察用暴力驱逐抗议学生的事,当时很多知名人士签名表示支持,其中就有著名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

但是写这个广告的人为了增加轰动效应,故意捏造和夸大了一些事实。

这条广告一发出来,警察们就全炸锅了,这特么的不是污蔑、诽谤我们吗!怎么办?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呗!

于是,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就以损害个人名义的理由把《纽约时报》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50万美元。

按理说,这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诉讼,毕竟《纽约时报》的白纸黑字在那摆着呢,想删帖也来不及了,所以,法院应该很容易就作出判决的吧!

一审胜利之后沙利文在庆祝

其实,一开始《纽约时报》也知道自己理亏,所以在法庭上更是理屈词穷。但沙利文要的这五十万美元,在当年可是一大笔钱啊!报社一下子根本拿不出来。所以,虽然一审二审都败了,但《纽约时报》也只能硬着头皮顶着。

于是,这个案子最后一直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可是美帝的最高法院也不是瞎子啊!?

呵呵,美帝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最后以9:0判决:《纽约时报》无罪。

在报纸上公开诽谤警察,居然无罪?!这特么的还有王法吗?


那么美帝最高法院这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当年,审理这个案子的大法官布伦南提出了一个“实际恶意”原则,也就是对于公共事件或公众人物报导中的错误,起诉的人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媒体明知故犯或严重失职,否则不能算是诽谤。

这么说可能有点枯燥,说得简单一点,布伦南大法官作出这个判决的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保护言论自由。

布伦南大法官

按照布伦南的说法就是:“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所以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不能因此就不让别人说话。”

另外,记者也不是科学家,不可能啥都懂,如果既要求他们及时传播信息,还要他们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不出差错,那就几乎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

如果对媒体或者记者有一点错就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那就等于不让他们报道了,这也就事实上扼杀了舆论监督。

有时候,有些事是需要先传播出来,即使是错误的,传播出来才有试错的机会,这样才能最终发现真相。


这特么的难道是要保护诽谤吗?

当然不是,“沙利文案”有这样一个审判结果,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法官认为国民的知情权高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啥意思?尽管美帝的法律保护保护个人隐私,但是沙利文作为警察局长,也是公众人物,就需要让渡个人的部分隐私,必须接受舆论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只要代表舆论的媒体有过基本的事实查证,只要不构成“实际恶意”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人都知道,美帝的媒体非常牛B,号称是“无冕之王”,在美帝历史的发展进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总是敢于揭露社会的丑恶现象,甚至能在“水门事件”中直接把一个美帝总统给干下台去了。

而美帝的媒体并不是一开始就这么牛的,虽然美帝的宪法里规定了政府不许办媒体,已经最大限度保护了媒体监督的自由和权利,但只有从“沙利文”案之后,美帝的媒体才正式成为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当上“无冕之王”。

关于民众监督政府的言论自由,美帝的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甚至还说过:“人民对政府的任何评论,都应该享有免责权”。

当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知道“沙利文”案的判决结果后,他居然开心滴说:“现在真应该马上就跑到大街上去跳舞。”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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