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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中常见【法律】差错举例探析

2018-03-14 朱明秀 木铎书声
木铎书声出版人的成长家园


作者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朱明秀



频繁出现法律差错的原因,大多与编辑人员不具备法律知识,缺少法律意识有关。为保障出版物的质量,把法律差错消灭在出版印刷之前,笔者根据多年的编辑实践经验,将出版物中容易出现的法律用语差错归纳为七种类型,举出实例进行分析探讨。


1   因使用法律名称不准确造成的差错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写错法律名称;二是乱改法律名称。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法规,是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分析:这是某书稿上的文字。我国颁布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涉及全国领域的环境保护法,但从未颁布过涉及军队环境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从文中可判断出这不是全国性的环境保护法,而是与部队有关的环境保护法。经查,文中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错写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

此例涉及的法律名称比较相似,容易混淆,编辑在审稿时务必查找相关资料,仔细核对准确,千万不能想当然。


2   因不规范使用书名号造成的差错


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应该使用书名号时不用书名号;二是不该使用书名号时使用了书名号;三是书名号的标示有误。

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分析:这是某报纸上的文字。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具体的法律文件,应该加上书名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从规范的角度讲,凡是涉及写有全名的法律文件,均应加上书名号。即使使用简称,也要加上书名号。有的出版物中把法律文件加上了引号是不规范的。


例2:《法国宪法》又称《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戴高乐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稳定的宪法之一,也是法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宪法。

分析:这是某法律辅导书上的文字。文中“《法国宪法》”的写法是错误的。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法国先后制定了十几部宪法,其中比较著名的有1793年宪法、1848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因此,“法国宪法”是上述多部宪法的总称,而不是特指某一部宪法,不能加书名号。如果把“法国宪法”加上书名号,会被误认为是某一具体的宪法性法律文件,而法国宪政史上从未颁布过被称作“《法国宪法》”的宪法性法律。因此,凡是作为总称、统称、泛称的法律,都不能加书名号;加上书名号的法律文件就是专指或特指某部具体的法律。文中有两种修改方式:一是将“《法国宪法》”改为“1958年宪法”,但注意“1958年宪法”不能加书名号写成“《1958年宪法》”;二是将整句改为:“《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又称《戴高乐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稳定的宪法之一,也是法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宪法。”外国宪法中,不能随意加书名号的还有英国宪法等。


3   因时间错误造成的差错


主要类型是将法律法规通过、颁布与实施的时间写错。

例:2008年8月15日务川自治县第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施行《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分析:这是某书稿上的文字。此句通过时间与实施时间有误。实际上,该条例涉及通过、批准、公布、施行四个法律行为,其中通过时间是1月6日,批准时间是7月24日,8月15日是条例公布时间,而实施时间是10月1日。作者未经核实条例,造成多处差错。应改为:“2008年1月6日务川自治县第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同年7月24日批准,8月15日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4   因引文与法律条文不符造成的差错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忠实于原文;二是随意改动原文。

例: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分析:这是某书稿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在引用时,有三处与原文不一致。一是漏写了“经费”二字,把“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写成了“义务教育投入”;二是把“根据职责”写成了“根据责任”;三是删去了顿号,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写成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律是严肃的,法律条文是严格的,编辑应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仔细核对,做到一丝不差。


5   因混淆主体造成的差错


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混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二是混淆人大与政协两级组织。

例:遵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是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分析:这是某书稿上的文字。文中“遵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改为“遵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是人大,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因此不能混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两级组织。应删去“常委会”,改为“遵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6   因混淆法律术语造成的差错


法律术语中经常有一些近义词,它们虽然表面上相似,但却有着特定含意,适用于不同对象、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诉讼,如果不加区分随意混用,就会造成差错。

1.混用被害人与受害人的概念。

例: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被害人可依法获得政府补偿。

分析:这是某书稿上的文字。此处“被害人”应改为“受害人”。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中的用语,被野生动物伤害不属于刑事案件而属于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称为“受害人”,故应使用“受害人”这一民事诉讼中的用语。


2.混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概念。

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以爆炸罪判处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析:这是某报纸上的文字。文中的“犯罪嫌疑人”应改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不同叫法:在立案、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称谓;在公诉阶段使用“被告人”的称谓。此处显示案件已由法院审理,属于公诉阶段,故应称为“被告人”。


3.混用讯问与询问的概念。

例: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以免程序违法,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被法院认可。

分析:这是某书稿上的文字。文中的错误在于被害人和证人不能用“讯问”而应使用“询问”一词。讯问和询问是两种不同形式的侦查措施,二者都有“问”的意思,但在使用中,由于提问人和被提问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提问称作“讯问”,向被害人、证人提问称作“询问”。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询问的对象是被害人或证人;讯问有审问之意,“询问”则有查询或打听的意思,并不含有“审问”之意。在编辑工作中,千万不能将“询问”被害人或证人写成“讯问”被害人或证人。此句应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证人时”一句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


7   因简称不规范造成的差错


主要类型是对法律用语随意简化或压缩。

例:2月15日,学校领导拜访了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顾秀莲。

分析:此文字来源于2016年2月19日“中国高校之窗”网。文中“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应改为“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委员长、副委员长职务,也就没有“全国人大委员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称谓。正式称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可以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称谓上漏掉“常委会”三个字,就混淆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二者的关系,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上述七类差错中,第一至四类为显性差错,只要编辑加强责任心,核查原文,就能预防此类差错的发生;第五至七类为隐性差错,这类差错隐藏在书稿的各个角落中,不容易被发现,需要编辑有一定的知识积累才能发现。


总之,防范法律差错,关系到出版物的质量和出版单位的信誉,需要引起编辑人员的高度重视。只有每一位编辑都认识到其中的重大意义,多学习和掌握一些常用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加强责任意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法律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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