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心汇传销老总张天明已列入在逃名单 各地公司纷纷倒闭 会员你们就此认命吧
打传防骗6月12日网讯:张天明人呢?每次8点半分享都在飞机,我敢断言,人已经在国外,相信此时此刻500万善心汇会员也是非常期盼他能公众场合露面,站出来为大家继续保驾护航!
张天明精心排演这一部大戏,无论最后是什么样的结局收尾,他本人早已经金蝉脱壳,转移国外,事了拂衣去。
我一直认为,如果善心汇能把贫困区亏损账户会员全部填平,然后再撤离,这样是最干净的。但是它确实选择了一种最麻烦,最危险,最不道德的方法去做,最后的包袱都丢给500万会员和永州政府了,最后结局很难实现一个共赢局面。善心汇养懒了很多中国人,亏钱事小,人活着总有机会赚回来!而改变了劳动价值观事大。
不幸的是目前警方已发出网络通缉令,张天明列为在逃人员,信息经过多次证实,真实有效,可能善心汇的会员看到会非常难以接受,但是还是想提醒大家,二八定律是永恒不变的,从脚踏进善心汇传销组织的那一刻,就应该明白,最后必定是崩盘跑路的结局,只是看谁先是那个二,顺利成功出局,谁是那个八,无奈成接盘侠,最后也只能是四个字:愿赌服输。最后还是希望大家能够积极理性面对事实,人活着,只要抱守希望,只有机会赚回来的...
打传防骗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各地善心汇已经开始纷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倒闭注销。
永州共青团发文澄清,猖狂传销邪教善心汇自导自演“敲诈事件”被打脸!
开篇借用上一期善心汇报道留言中一位网友的话:善心汇的会员大多数都是没文化,没素质,有些人可能是因为钱打了,然后平台停止匹配了,所以才去闹事,人一旦失去理智就是无知啊!无知是会害死人的,不得不说张天明这教主打了一手好牌,崩盘之际还往政府身上泼脏水,这样一来他就有理由告诉那些会员,是政府让我们崩盘的,都是政府给弄的,然后就会引起民愤,全部去怪政府,真的不得不说张天明张天师的计谋真的是高,自己赚了钱,还能把罪扣到政府身上!
一大批被洗脑的善心汇伪慈善精神传销邪教组织教徒们,穿着红马甲在广场上非法集会,高喊口号,颠倒黑白诬称永州公安、工商执法人员为敲诈善心汇的“黑恶势力”。拥有正常人思维都可以通过自己的逻辑思维去做出正常人类行为判断,肯定是善心汇伪慈善精神传销邪教组织自导自演的一出闹剧,使用移花接木、颠倒黑白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职业形象。这不,他们作死的胡闹被打脸了!
6月9日消息,永州共青团通过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联合发布澄清声明对这一事件做解释。
关于澄清网络上盗用我单位李玲同志照片进行恶意诽谤的声明
2017年6月8日在网络上有人移花接木盗用我单位李玲同志工作会议上的照片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并大肆进行传播,不仅严重损坏了李玲同志的声誉,更是对国家公职人员形象的恶意损害和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原文:http://www.yz54.org/News/Info.asp?infoid=2008
现我单位就此事件中对李玲同志的恶意诽谤澄清如下:
1、网络照片上的文字说“李玲是敲诈善心汇两千万的女官员”,而事实上李玲同志及亲属之前根本不知道有善心汇这个组织,且与其没有任何瓜葛和牵连。所谓的“敲诈”纯属无中生有,恶意中伤。
2、网络照片上文字说“李玲同志的叔、婶是当地政府官员”。而经我单位核实,她没有叔、婶,只有伯父和伯母,他们在家务农。
3、网络发出的示意图上显示李玲有前夫。经调查了解我单位李玲同志与丈夫结婚十三年,感情甚好,没有离过婚。
4、网络照片上的文字说“李玲借政府名义指示公安钓鱼执法,天理不容”。事实上李玲同志对公安执法根本不知情。
综上,李玲同志已于6月9日向当地派出所就网络上利用她照片诽谤和中伤一事报了案,我单位和李玲本人保留对网络诽谤李玲的组织及相关人员保留法律追诉权。
共青团永州市委
2017年6月9日
关于我单位李玲同志在网络上被恶意诋毁中伤事件的声明
近日,网络上出现大量贴文,盗用我单位李玲同志肖像照片,恶意诋毁中伤李玲同志系“湖南永州敲诈善心汇两千万的女官员”、“湖南永州盘踞公检法的这些年敲诈勒索企业的黑恶势力代理人”。经核实,贴文所讲和我单位李玲同志没有任何关联,完全子虚乌有,严重损害了李玲同志声誉,侵害了李玲同志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职业形象。李玲同志已于6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继续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恶意诋毁中伤者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声明!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GZW_fVp96d84oIkwjX87aA
共青团永州市委特此声明
2017年6月9日
善心汇伪慈善精神传销邪教组织的教徒们,睁大你们的钛金狗眼!官方已经发布澄清声明,你们所聚众闹事的“敲诈事件”本身就是子虚乌有,完全是移花接木颠倒黑白!别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你们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你们这些善心汇的法盲普普法,你们的所作所为到底有多严重!(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网络造谣罪司法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本事件无关的内容有删减)
善心汇伪慈善精神传销邪教组织此次事件对李玲同志造成了严重影响,将采取必要法律手段依法追究恶意诋毁中伤者的法律责任。(转载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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