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移民&全球诈骗?

2017-07-05 得闲再来 法留香法律资讯 法留香法律资讯


“3年50%收益回报!!!美国工位投资!包租99年固定最低收益12.5%,第三年开发商承诺按购买价格的125%金额回购!”

看到这些,你会怦然心动吗?

2016年9月,在环球移民公司的大肆宣扬与劝诱下,未做任何调查与了解,仅仅因为相信环球的信誉,莫女士及家人集资200余万,购买了美国的10个BAR WORKS 工位,并将投资款全部打到环球移民公司指定的账户。接下来的4个月,环球移民承诺的租金如期到账。但进入2017年,租金再未支付过。

租金断裂的背后,牵出了一个巨大的“局”——莫女士及家人所购买的BAR WORKS 工位,投资不到半年就被环球移民公司告知美国BAR WORKS经营出现问题,不久又告知BAR WORKS公司有可能破产,要求莫女士与环球移民指定的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权利转让协议》,无条件转让自己的财产控制权与诉讼权,然后是遥遥无期地等待极可能是血本无归的美国诉讼结果。

莫女士说,被所谓“海外工位投资”欺骗的投资者,远不止自己,环球移民全国各分公司有着大量同样遭遇的客户。

令人震惊的是,经过对美国方面的深入调查,美国BAR WORK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名有犯罪前科的英国诈骗分子,曾因诈骗于2008年被捕并被禁止做任何组织的领导者。该名诈骗犯在英国经营了数家诈骗公司,现在还正被英国当局起诉。他目前也牵涉在美国的数家诈骗公司中。在美国境内,有很多人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施压,要求调查BAR WORKS INC和BAR WORKS METROPOLITAN INC。因此,基本可以界定,BAR WORKS是一家全球性的庞氏诈骗集团公司。

目前尚不清楚出于何种目的何种原因,环球移民与该全球性诈骗集团公司合作,在中国境内四处推介该公司的所谓投资项目,并大肆收取国内客户投资款。据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此行为已涉嫌诈骗及非法集资。

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经营者,甚至有些公司专门选在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里办公,装修豪华大气,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环球移民正是利用了公众盲目轻信、国内外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高回报引诱公众上当受骗,其开出的3年投资回报率高达50%。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问题,就劝诱投资者无条件转让所有权利,以规避公司的所有责任。

对国内投资者而言,海外投资项目是否可靠,唯一的把关者就是移民中介。而国内投资者对美国当地的社会状况、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不熟悉,维权成本和难度都很高。一些移民中介机构正是掌握了投资者的这种盲目及无助心理,借机吞噬投资者的财产。

截至记者发稿时,受害者莫女士及家人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将实时跟进案件调查进展情况,也欢迎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多相关证据及线索,以期尽早侦破此案。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在参与投资活动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中介机构的性质、特点及经营范围,特别是发现组织者在投资活动中不是光明正大而是遮遮掩掩或者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法(如内部VIP老客户推介、违规换汇等等)时,一定要多长个心眼,谨防遭受无良奸商的蒙骗。


相关文章,来源: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警方提示,投资人如涉嫌被骗,尽快到合同签署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办案和调查取证工作。

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案件频发,触目惊心,这让很多投资者心中忐忑,风声鹤唳,闻理财色变。

本文通过问答的方式,将朋友们产生的疑问做一汇总解答,简单易懂:

1非法集资到底是如何定义的呢?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2朋友圈内集资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副庭长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集资的必要条件。有的人员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而是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种情形之下,由于集资对象具有特定性,限定于亲友圈或者单位内部人员等有限范围之内,不是“社会公众”,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资的社会性特征。这种“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3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有啥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但是,一旦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比较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资理财领域。近两年来,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理财咨询为名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公司,如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二)P2P网络借贷。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意识、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担保”、“保证收益”类的宣传,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高息放贷赚取息差,资金链断裂、暴力催债、“跑路”事件等频频发生。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苏、辽宁、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个别地方已经出现行业性风险。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由原先开办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经营者发起设立,或以合法身份为幌子,仿照银行外观设立营业网点,通过代办员、业务员广泛吸收农民存款,欺骗性极强,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其他领域。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比如,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5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怎么办?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该《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你投入100万,这个案件1个亿,最后清理的时候就是1500万,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样的。

6有借据证明属于个人借款,为什么法院却以涉嫌非法集资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钱就无法起诉了吗?

不是的,要注意这种特殊情况:2015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就是说你这个投资款借给甲了,借款的时候乙提供担保了,如果因甲涉嫌非法集资,那么你可以起诉乙担保责任归还本金、利息等。

8集资参与人已经拿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还追缴吗?

向社会公众非 46 33503 46 15536 0 0 2302 0 0:00:14 0:00:06 0:00:08 2931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因此,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但是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收取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即使集资参与人是通过民事程序生效判决获得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公安机关也有权追缴集资人用集资款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这就如同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集资人用集资款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回报,公安机关依法虽不能将集资参与人已获得的本金(按合同无效处理,各自返还财产)追缴纳入涉案财物,但有权对集资人用集资款已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非法集资行为的代理人,把集资的钱都交给公司,自己并没有截留,也违法吗?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0、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种手续正规合法,却进行非法集资,为什么行政部门会审批?

以合法的名义登记注册,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部门按照规章制度是必须给予发放相关证件。虽然企业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并不代表其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就是所为的“挂羊头卖狗肉”。他们看中的是你的本金,你看中的是他们给的高利诱惑,三思而行!!

11、民间借贷新司解中,有没有关于对P2P公司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新司解,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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